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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角度看“尊严”(3)---“平等”与“尊严”不容,“自由”和“尊严”无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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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角度看“尊严”(3)---“平等”与“尊严”不容,“自由”和“尊严”无干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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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5/12/05
文章: 2251
经验值: 71628
标题:
另一个角度看“尊严”(3)---“平等”与“尊严”不容,“自由”和“尊严”无干
(774 reads)
时间:
2009-9-21 周一, 下午9:16
作者:
河边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原来想写写我的“尊严后遗症”结束这个话题,看了布朗和二驴哥的评论,觉得两位的看法具有代表性,值得讨论,所以插进这一贴。
布朗觉得“平等”是“尊严”的一种;二驴哥(老驴的兄弟?)不同意“面子”等于“尊严”,强调“尊严不同,它是与生俱来的,是人人平等的,是以人为本的”。这种看法我觉得熟悉,我曾经也在很大程度上持这样的看法。我后来所以改变看法是因为有了下面的思考过程,提供给各位批评。
一、“平等”与“尊严”不相容
说到社会“平等”,如果仔细想想,第一个问题便是究竟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才算是平等?是共产党搞得一刀切?是民选政府?是全面的社会福利?还是这些都要有以外,还要加上更多的内容,例如言论自由等等?我以为,社会平等其实指的是当一个社会能够通过法治来保障公民的各项自由时,这个社会就实现了社会平等。所谓“通过法治来保障公民的各项自由”有这样几个含义:第一,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在法律之下;第二,所有的立法必须不歧视任何公民;第三,法律确实得到遵守。用这个标准来衡量,印度虽然是个民主国家,做到了民选授权,也有相应的民权法案,但社会并没有消除等级制,权利法案没有真正为公民遵守,所以没有真正实现社会平等,只能算作民主等级社会。当年希腊的民主社会也是如此。现在的欧美社会则不同,基本可以算作平等社会,政治学上据说是叫做“自由民主社会”,以区别“民主(等级)社会”。而中国这的社会就是非民主的传统等级社会。可见,“平等”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具体的可以通过公民行为得到表现的社会形态。而“尊严”如我前面帖子里所说,它是等级社会中个人对于自己的社会等级的心理反应。“尊”字本身就揭示了这一点。这是“平等”无法混同于“尊严”的第一点。尽管在等级社会向平等社会的过渡中,人的“尊严”感觉会随之变化,但“平等”和“尊严”两者说的不是一个东西。这有点好比“热”和“温暖”的不同,前者是物理实在,可以用温度来测定,后者是人的主观感觉,没有客观定量。我们不能因为“热”而感到“温暖”就说“温暖”和“热”是一回事。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这里说的“平等”,它所对应的就是“尊卑等级”,所以“平等”还可以表述为“无尊无卑”。所谓“尊严”一定要“卑辱”垫底才能存在,皇帝一旦听不见周围的人自称“奴才”,皇帝就感觉不到做皇帝的“尊严”。平等社会不容许选择性地歧视一部分人也就自然等同于不允许选择性地奉另一部分人为尊。平等社会的建设不是力图把曾经位尊的人拉下来,也不是企图把曾经居于底层的人抬上去,因为那样做不过是把社会等级重新分封的“革命”而已。所以,我认为真正的平等社会里是没有“尊严”的位置的,一如没有“卑辱”。对于一个生于、长于平等社会的个人来说,要让他真正懂得“尊严”恰如要他懂得“卑辱”一样困难。来之于等级社会的个人对于平等社会的认识之困难也是循同样的道理。这就是何以“尊严”和“平等”不容的背后的逻辑,也是我说美国人不懂“尊严”的道理。
二、“自由”和“尊严”不相干
认为“尊严”是与生俱来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看法其实是把人类道德形成后建立起来的价值判断和先天具有的人性混到一起了。人类智慧中的确有与生俱来的东西,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自我意识。小孩子不用父母教,到了一定年龄就会产生“这是我的”这样的意识。这样的自我意识对人的智慧发展非常重要,“平等”这样的思想能产生于人而不能产生于动物恐怕也正在于此。“尊严”这样的意识能产生,恐怕也是要依靠自我意识,但是自我意识并不能自然导致这些概念的产生。
等级社会的问题表面上看似是“不平等”,其实真正的问题是它压制个人自由。人的社会性和产生于自我意识上的对于自由的要求是人类固有的人性冲突,等级制度固然帮助维持了社会稳定,但牺牲了个人自由,最后必然累积成“高压锅效应”,通过“动乱”这种全社会的“无序自由”导致社会解体,再由动乱中胜出的最强暴力来结束动乱, 重新建立起社会秩序,形成新的等级社会(即所谓“丛林法则”)。所以,谈“平等”不能忽视社会秩序形式这个概念,及其背后的“个人自由”。在“平等”社会里,个人自由得到确认,通过法治限定个人自由的界限,从而建立起不同于等级社会的秩序形式。由于没有等级(尊卑)设置,所以没有对应的“尊严”和“卑辱”的心理情结。但是,个人的自我意识则不会消失,照样产生,在此基础上当然还是会产生诸如“自尊”一类的自我价值观念(中国人和美国人都不例外),但这种观念不同于联系与个人社会等级的“尊严”那样的心理反应。
在传统的等级制度非常强势的社会里,人们的“尊严”情结自然也相应的非常强烈,以至于“自由”常常被忽略了。二驴哥认为我河某人的尊严和胡总的尊严一样重要的看法固然是来之于他在平等社会里形成的平等意识,但多少让我感受到了在等级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这种“人人的尊严都应当平等”(我本人过去也是这样认识)的糊涂观念。河某人和胡总生活的地方不一样,在中国社会实现平等标志在我看来更应当是:“胡总的言论自由和河某的言论自由一样重要,胡总如果有了如河边一样多的言论自由,中国的社会一定是实现平等了。”从逻辑上说,如果把都社会成员都有同样的“尊严”视为“平等”社会的标志,那么所有成员都有同样的“卑辱”也应当可以是“平等”社会的标志。从这里可以由另一个角度看到“尊严”的本质。等级社会里尊者有的是“尊严”,卑者有的是“卑辱”,不同等级的人整天在“尊卑”两者间使劲,但从天子到乞丐到整个社会缺的都是自由。如果认为中国人和美国人都有同样的尊严,中国的社会就平等了;或者认为美国的社会平等表现在平民和总统都有同样的尊严,那就忽略了问题的本质:自由!这就是为什么我的眼里,国人的“尊严”和“面子”是一码事。
作者:
河边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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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是等级社会中个人对于自己的社会等级的心理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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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客101
- (278 Byte) 2009-9-21 周一, 下午10:49
(214 reads)
恐怕还是要先把“尊严”的定义界定清楚才行。感觉大家每个人说的都有一定的道理,可是每个人说的好像又不是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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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耐
- (109 Byte) 2009-9-22 周二, 上午12:29
(217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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