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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老齐指正,我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这之后我又想了半天,发现现实世界好像没有现象能满足那些条件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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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老齐指正,我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这之后我又想了半天,发现现实世界好像没有现象能满足那些条件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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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老齐指正,我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这之后我又想了半天,发现现实世界好像没有现象能满足那些条件的定义
--
小小衲
- (520 Byte) 2009-9-05 周六, 上午4:28
(527 reads)
齐飞
加入时间: 2006/03/22
文章: 1213
经验值: 36009
标题:
形式逻辑研究的是命题的逻辑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用“X发生”导致“Y发生”其实是指因果关系。
(130 reads)
时间:
2009-9-07 周一, 上午1:28
作者:
齐飞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实际上,对于两个命题A,B,应该用“真”“假”,或“成立”“不成立”来说明。
比如,“路人甲和路人乙是合法夫妻”这个命题和“两人已经年满20岁”这个命题的逻辑关系就是:前者是后者的充分条件,后者是前者的必要条件。但两命题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说“只要甲乙结婚,他们马上就年满20岁了”。
两命题存在逻辑关系的意思,就是我们可以进行推理。
换到大隐的那两个定义,严格地说,在定义一里,应该是这样表述:
A是B的充分条件,若A为真,则B必定为真。
例:甲乙是合法夫妻,则他们必定年满20岁。
定义二的表述应该是这样的:
C是D的必要条件,若C为假,则D必为假。
例:甲乙未满20岁(即“年满20岁”为假),则甲乙必不是合法夫妻(“是合法夫妻”为假)。
用“发生”实际是错误的,这把无时序的逻辑关系偷换为带有时序的因果关系了。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谈逻辑关系指的是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不是名词之间。大隐用阴和阳去替换A和B,实际上并不正确,陈大夫说“阴阳互根”也套不到形式逻辑里去。还用上面的实例来看,“合法夫妻”和“20岁”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只有“是合法夫妻”才与“年满20岁”有逻辑关系。又如“电”和“电灯泡”之间没有任何逻辑关系,但是“有电”和“电灯亮”则可以存在逻辑关系。
形式逻辑是高度抽象的东西,如同理论力学研究物体的运动一样, 理力把物体当刚体,刚体有时候就是一个点。
作者:
齐飞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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