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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强奸与合奸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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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强奸与合奸 (1330 reads)      时间: 2009-7-29 周三, 下午5:00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强奸与合奸


芦笛


所谓强奸,就是违反一方意愿的性交,所谓合奸,也就是双方同意的性交,鬼话所谓consensual sexual intercourse 。光从字面上来看,这倒是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很容易鉴别,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可就不是那么黑白分明了,实际上有着若干不白不黑的灰色空间。

网友wangology的朋友指出,否决沈崇案原判的美国海军军法官倒未必是因为种族歧视观念才这么做的,而是因为当时美国法律对“强奸”认定的标准很严格,与《大清律》也差不多。因此,在回溯历史事件时,不能“倒放电影”,用今日的“强奸”认定标准去裁判几十年前的旧案,必须还原为当时的判案标准,才说得上客观。他(她)更指出,当代美国法律对“强奸”认定标准是70年代女权主义勃兴之后的产物,并不是过去的标准。

这话说得非常之对。但我也产生了一点疑惑:这种因应女权主义要求作出的司法改革,会不会产生流弊?

用今天的眼光来看,我大清律法规定的那三条强奸认定标准的不合理可谓一目了然。

第一条:必须有“目击犯罪或听到受害人呼救的证人”,这岂不是要包庇无人目击或耳闻的强奸犯罪?第二条和第三条:受害人必须“身有瘀伤或伤口”以及“撕破的衣服”,以证明她进行过激烈抵抗。网友已经指出了,这势必导致包庇强暴胆怯文弱女性的罪犯。

最扯淡的还是“如果那女子在性攻击的过程中停止反抗,则该案须断为‘非法合奸’”——光凭人生常识都能想象,受害人即使抵抗,也多半只会在罪犯尚未得手前进行,一旦得手,受害人很可能觉得再抵抗也没有什么意义而听天由命了。更何况若受害人精疲力竭,放弃抵抗也是必然的,岂能据此否定强奸的事实?

但不管这些标准是怎么不合理,现代人还是不难看出当初制定这些标准的考虑何在,那就是觉得“口说无凭”。如果没有具体而微的断案依据,光靠一方的口头指控定案,岂不是有制造冤案的可能?传统社会“男女大防”极严,如果合奸被人撞见,女方要逃过被私刑处死的可怕结局,唯一出路就是说那是强奸。

即使是现代,若光是凭一方的证词断案,同样有制造冤案的可能。如果双方原是情侣,后来因爱生恨,女方为了报复,说男方强奸她,这又该怎么处理?莫非就凭一面之词断案?此外,若法律仅以女方证词为立案依据,则无异于为不良女性讹诈金钱开方便之门。

由此看来,法律不管怎么制定都难免有流弊:若是强调有过硬证据才能立案,则有可能亏待了女方。若是以女方指控为立案依据,则有可能亏待了男方。女性解放不能以男性丧失正当权益为代价,不幸的是,我看西方女权运动就有这趋势。英国曾有个母大虫杀害了老公。女权主义者非要说她是奋起抵抗家庭暴力忍无可忍做出来的事,发起了声势浩大的营救运动,导致那恶婆被提前释放。放出来后,她再度证明自己有暴力倾向,并非营救者们说的天使,可惜已经晚了。

此外,人性是很复杂的,有时很难以硬性的条条去界定。马悲鸣轰动全网,靠的就是“强奸作爱论”。他认为,强奸犯不是出于性欲,而是因为爱上女方才去强奸的,所以,强奸也是作爱,只不过是强迫作爱而已。这和小偷作案并无本质差别。小偷之所以偷东西,是因为爱上了那东西。和强奸的本质差不多,都是爱使然。

这当然是出格的疯话,天下也只有马氏说得出来。强奸并非作爱,不过是发泄兽欲而已,与爱上对方毫不相干。不过,女方似乎可以因被强奸而生爱。昨天我在《天涯杂谈》上看到某位网人的忏悔录(也不能说是忏悔录吧,只能说是自我披露,盖他并无忏悔的意思),据他说讲的是真事。他说,90年代他在北京打拼,在文化圈里混,曾强奸了邻居——一位米脂来的陕北妇女。但那女的被强奸后也就服从了他,此后还多次和他通奸。

这种事我觉得无法理解。很明显,那男的作案乃是出自典型的强奸动机——他并不是因为爱上了那文化程度很低、相貌很差的中年妇女,不过是为了发泄性欲罢了。只有马悲鸣那种独步天下的浑人,才会把那种行为等同于与爱侣作爱。但问题在于,那女的明明不可能爱上对方,却会自愿与他保持通奸关系。第一次当然是强奸,但此后的性行为就不能说是强奸了。这到底是为什么?女方肯定不是出于惧怕而不敢中断双方的关系——男的比女的还害怕此事暴露,只要女的板下脸来拒绝,男方就再不敢问津。何况女方还有个五大三粗的丈夫,而且在出事后还搬了家,那为何还要在搬家之后保持那暧昧关系呢?

这且不论。我想知道的是由此产生的一个司法问题:连那男的都承认第一次性行为是强奸。如果那女的在与他多次通奸后后悔了,去举报他第一次的强奸犯罪,这告诉是否能成立?无论是否成立,我看都必然要遇到一个悖论:如果成立,则无法解释她在自由意愿被强暴后,还会自愿与施暴者发生关系。如果不成立,则等于否定了第一次货真价实的强奸,无异于鼓励无赖子们群起效尤,指望以强奸赢得单恋对象从此以身相许。

和合说,只要女方说过一次No,则无论对方是否抵抗,发生性行为都是强奸。这标准根本就不可操作。如所周知,传统中国女性脸皮很薄,在这些事上从来言不由衷。即使脸皮厚者,若是有点社会经验,也知道若轻易说Yes,则必然会被对方视为轻佻、随便、cheap。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传统女性说的No并不能当真。话说回来,既是传统女性,也就不会随便与不爱的人亲密到能让对方提出这种要求的地步。

总而言之,与谋杀、抢劫、盗窃等不同,强奸犯罪的认定的确相当复杂微妙。即使是夫妻,也未必每次行房时女方都很踊跃,有时也可能很勉强。要判定“是否违反对方意愿”的确不容易。更何况那意愿是可能变换的,那米脂婆姨因奸生爱(其实也可能不是什么爱,大概是习惯成自然吧)便是例子。

说来说去,在现代,在熟人中发生的强奸犯罪,大概只在女方自我尊严意识比较强烈时能成立。换言之,法律只保护那些自觉寻求法律保护自我尊严的女性。中国的立法重点似乎并不在此,而司法机构连纸上的法律都不执行,实行的是保护强者而非弱者,于是连证据确凿的未遂强奸案(如邓玉娇案)也成了争议案件,竟然需要媒体介入才能获得个妥协式的窝囊解决。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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