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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刘晓波等民运人士应该如何辩护...国家没有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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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ang
加入时间: 2004/11/18 文章: 1406
经验值: 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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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wang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颠覆国家政权]。现在新闻,刘晓波的罪名,就是这个。但是人们都没注意到一个问题,即,国家有没有政权?如果我们证明,国家无政权,那么,这个罪名,遂不复存在,中共的刑法,也得重写,刘晓波等人,也就不能审判了。从前判了此罪的人,也得释放。
世间只有[执政党],我们从没见过[执政国]的说法。即使中共的刑法,也如此说。
见刑法第十四条:[。。。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这显然就表示,国家者,乃是一个疆域,可分裂的地盘。而管理治理这个疆域的政权,被某某人专了,这人当然就是中国共产党。如果中共刑法105条继续写[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或写成[颠覆共产党政权],都可以成立。唯独写成[颠覆国家政权],却不能成立。因为,国家不可能持有政权。国家既然没有政权,没有的东西如何颠覆?就好比张三没有黄金,法庭却控告我们抢了张三的黄金。这当然是诬告。
譬如我们居住的房屋,并没有治理管理自己的政权,政权在主人身上。我们只能颠覆这位主人的政权。即,转移他的政权给旁人。以此类推,房屋所在的地基,绝无政权。容纳地基的国家,亚洲,地球,月亮,星球。。。通通没有政权。
我们(如郭泉刘晓波等人)如想胜诉,我们须自己承认,我们的确要颠覆共产党政权,有历来言论组党为证(我们自己引证,不用法庭操心)。而否认我们要颠覆没有的国家政权。我们遂可反客为主,以攻为守。我们说,法庭诬告(攻)。我们不说,我们无罪(守)。
你们也许会认为,自己承认要颠覆共产党政权,也即承认自己有罪。但是,刑法第三条又有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在刑法105条的明文,明明是[国家政权],而不是[共产党政权],依中共自己立的法律,他们不能判我们有罪。
再说,中共的宪法,却明文规定,人们可以颠覆共产党政权。见宪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这条明明说,任何四十五岁以上的人,都可以争夺国家主席,抢共产党的政权。可是,现在执掌政权的共产党,却不让人民抢夺,从不办理选举。共产党违背宪法(我们又采了攻势)。
被告民运人士,如果能以攻为守,反客为主,我们已经胜了一半。从前的案子,被告或律师,都采守势,辩护自己无罪,就已经败了一半。在语言上,等于求法官饶命。饶不饶,全权操在党法官心中。我们那有胜的可能?
现在,我们进攻,反控法庭诬告,共产党违宪。党法官如何写他们的判决书?
作者:dawang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dawang于2009-6-26 周五, 下午9:08修改,总共修改了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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