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自然正义”法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 judex in parte sua)。这既是裁判者必须遵守的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一种法律程序时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之一。在不少法学论著中,这一法则又被称为“无偏私”(impartiality)原则。据此,无论是法官还是其他从事裁判工作的人,都不得与案件有着各种各样的偏私,而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并且与案件本身利益无涉。否则,他作为裁判者,就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这就回到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的问题上去了。司法裁判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给出一个公正、正确的裁判结论,而且更在于在发生了激烈利益冲突,并都有着强烈胜诉欲望的当事人面前,明明白白地显示自己的公正性,使其对裁判的公正性不存一丝合理的怀疑。而对于其他社会观众,尤其是那些对案情不了解、对裁判者个人的道德品质不甚清楚的公众而言,司法裁判还必须让他们心服口服。而要做到这一切,裁判者本人必须与案件没有利益上的牵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在这里,法官能否做到实质上的公平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能否做到表面上的公平,也就是外观上的正义(appearance of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