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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政治改革的框架(政改讨论第二篇)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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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中国政治改革的框架(政改讨论第二篇) (924 reads)      时间: 2008-7-02 周三, 上午8:24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政治改革的框架(政改讨论第二篇)
和合(6/8/2008)

中国政治改革的框架应该有如下几点:
1。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2。立法与民意的分离。
3。限制地方政府的权限。
4。保证人民的权利。
5。引进民主机制。
6。政治体制的法制化。(包括二个内容:政治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和各项法律的逻辑统一。)

(政治改革如同修建房子。当然你首先需要了解人民的需要。但是,人民的要求往往表面化。例如,他们往往提出,要求什么样的窗户,位置,什么样的地板,灯具,房屋面积,颜色,等等。而对地基和框架结构的要求,与旧房子的衔接,等等,却缺乏认识。你的任务是,根据具体情况,和允许的条件,设计和建造这些结构。当然,最后的房子是让人民使用的。

总之就是,人民往往只知道提出表面的要求。却难以知道怎样建设。怎样的建设才能保证房子结实。怎样配置水电排污,等等。精英是房子的修建者。人民是房子最后的使用者。等到你修好房子后,他们会感觉,各项设施都在顺手的位置。又能享受到空调的舒适。但是,却根本体查不到深层的结构是怎样保证这些要求的。

所以,政治改革并不是表面文章。而是深层的建设。等深层建设好了,表面上却是非常简单的。等政治体制建设好了,人民就只看到和使用民主和权利了。

建设房子,必须认真。否则,仅仅注重了表面建设,而忽视了深层结构,那么,就很可能修建成了豆腐渣工程。)

具体讨论政治体制改革的各个内容: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我认为,应该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方面,同时保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为,如果这三个方面的
任何一方没有共产党的领导,那么,就必然会有人会从此方面进行突破。所以,只有从开始就明确表明,
在三个分支都是共产党的领导,才能让那些企图突破的人,彻底死心。

具体方案,我早已提出过几套。这里不多重复。仅简单概论一下。
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把党代会,改革成和参议院类似的立法机构。和人大并列为二个立法院。
人大可以是以人数作为基础的选举制度产生。而党代会代表,则是以各类机构为基础的代表机制。
例如,可以让农业部,科技部,水利部,交通部,教育部,卫生部,安全部,司法部,等等,各出二名代表。军队各个军种各出二名代表。各个省份各出二名代表。等等。(美国早期的参议院,也不是民选代表,而是州政府任命的参议员。其实很有道理。)
这样,就构成了整个社会,各个方面互相交流平衡的立法机制体系。

二。立法机制与民意机制的分离
新兴民主国家,不仅容易出现动乱,国家分裂,而且难以实现社会公平,难以发展经济。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立法机制和民意机制难以区别。法制理论早已说明,法律并不应该是简单的多数民意的表达。法律本身包含了科学性。特别是,法律体系,必须在逻辑上统一。必须在客观上,具有可实施性。正确的立法机制,必须能够让所立的法律体现这些特性。然而,这二点特性,在简单的民意表达中,往往难以被理解。而西方传统的民主制度,却恰恰是用简单的民意代表,作为立法代表。这样,就从体制上难以区别立法和民意。

所以,中国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应该根据法制体系的这些根本的特性,从立法机制上给予保障。

我的建议,就是把立法院与民意院给予区分。例如,人大是作为立法院的。而政协,只是作为民意院。
立法院的委员,必须是经过立法训练,对法理,特别是案例法的原理,与法律的逻辑统一的原理,具有足够的知识。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可以采取二种程序。第一种方法是,要求立法委员的候选人,首先必须具有某种学历或者资格证书。
第二种是,在选举上的代表中,进行教育和培训。据我所知,美国的议员们,在任职初期,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可见采用当选后培训的方法,在美国是有效的。

但是,对于中国的国情,我更倾向于采用第一种方法,那就是,提前要求具有一定的法制知识。
因为,美国本身是案例法国家。法制基础非常深厚。几乎每个人,本身都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知识。所以,在议员当选后再培训,就可以轻易达到目的。
(在早期的美国,也是要求只有精英才具有候选人资格。在实际上,实现了候选人本身的法制基础知识。)

而对于中国,法制社会的基础比较薄弱,如果不在进行选举前进行前提要求,那么,难以保证当选后,可以经过学习来获得这些知识。特别是,某些人的选举口号和目的,本身就可能是违背法制根本原理的。

举例说来,很多人提出所谓的“人权高于主权”,或者“主权高于人权”的口号。对于正确的法制体系来说,二者都是不符合法制的。
因为,在完善的法制之下,所有的法律都是不能互相矛盾的。人权和主权都是法制的一部分。根本就不应该出现“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这样的问题。如果暂时出现一些模糊现象,也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定义和判断,重新界定二者的范围。使之不可能出现谁高于谁的状态。

再举例来说,类似六四运动中,示威者的行为应该被判违法,在案例法中是非常明确的。这根本就和示威者的主张和口号无关。你根本就不能因为你的口号得人心,吸引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地不遵守法制。

再举例来说,私人组织能否使用公立学校得校舍,进行活动?很多人往往以私人组织的活动性质是否“好活动”,是否“得人心”来判断。其实,者也是缺乏对法制体系的逻辑统一缺乏了解的表现。在完善的法制体系中,各类私人组织,应该得到平等对待。而不能以“好”,“坏”来区分。
等等,等等。

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下,这些法制知识,如果不首先经过学习,是难以让普通的人正确理解的。如果大量的民意代表在对法制知识缺乏理解的情况下,进行立法,那么,势必造成整个国家法制混乱的情况。更不用说,实现能够促进国家发展的法律体系了。

所以,我认为,中国的政治改革过程中,对立法者提出具有法制知识的前提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需要说明的是,要求立法委员候选人具有的法制知识,并不是要求他们会背诵大量的现有法律条文。(因为立法者将是有权力修改现有法律的。)而是要求他们必须具有“案例法”知识。(案例法,体现了法制的根本原理。对理解法制原理,非常重要。)必须理解,法律体系,是一个逻辑统一的整体,这样的知识。而不能仅凭个人意志或者仅凭多数民意来立法。

三。对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
民主政治能够成功的关键,就在于限制民主而产生的权力。其中,对地方政府权力的限制是最为重要的。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腐败主要发生的地方,就是地方政府。而可能造成问题的,也主要是地方政府。另外,也曾经发生过,广西某市的人大代表,到湖南去"指导工作"这样的越权行为。如果不对地方政府的权限进行严格的界定,甚至他们可能通过立法,或者行政,绕过中央政府,与外国政府直接交流,甚至出现干涉中央事务,甚至闹自治独立。
所以说,对地方政府的权限进行限制,是民主政治能够成功的关键一环。

我注意到,最近深圳进行了民主政治的试验。但是,我没有看到有任何关于限制地方政府权力范围的报道。说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还没有找到窍门。

在我看来,在任何体制的建立以前,首先就是需要预先设定,这个权力体制的范围。任何地方进行政治体制民主化改革实行前,首先应该限制好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

举例来说,任何地方政府,如果和外国的国家政府,地方政府,或者私人组织,进行任何交流活动,都将被禁止,限制,或者必须经过中央批准。我甚至认为,城市级的地方政府,根本就不应该管理或者参与任何与外国进行交流的活动。城市级政府的权力范围,应该完全被限制在本市的公共安全,交通卫生,城建规范等等市民的日常事务管理方面。而不应该有任何涉外活动。

再举例来说,地方行政和立法机关,不应该具有对其他地方事务进行干涉的行政和立法权力。包括,不能对其他地区灾难进行支援,或者对其他地区某事件进行谴责之类的行政和立法权力。也不能具有和其他某地区建立互利关系的权力。

再举例来说,中国的很多城市,曾经都设立有XX市驻京办事处。这种现象,显然表示了一种权力没有被事先限制的情况。

再举例来说,地方政府应该对大型国家企业,和资源型企业,没有控制的权力。仅仅能在社会的管理上,对企业进行有限的管理。

四。保障人民的权利
在如上几点政治体制得以法制化的前提下,(其中包括保证共产党领导地位,对地方政府限制权力,立法机构与民意机构分离),你可以让人民充分享受各类权利。包括尖锐地批评和批判共产党和
政府的权利,包括提出任何过分和反动建议的权利。甚至包括提出藏毒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亲自去实现表达,也可以通过民意机构实现表达。但是,只要在法制上保证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保证了立法机构的专业化,那么,这些无意义的提议,这些过分甚至恶意的批判,都不可能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上得到具体执行。

进入执政团体的权利可以通过专业化训练,参加共产党,和参加专业资格考试,而程序化。
参政的权利,可以通过选举立法会代表,选举民意代表,选举地方长官,通过立法程序提出立法建议,等程序实现。
议政的权利,可以通过自己的表达,或者通过民意院代表的表达,得以实现。

五。引进民主机制
在如上几点政治体制得以法制化的前提下,(其中包括保证共产党领导地位,对地方政府限制权力,立法机构与民意机构分离),引进民主机制。就不至于产生动乱了。也不至于产生西藏独立,新疆独立之类的可能性了。

从过程上讲,最好先从地方开始,一步一步地向扩大到中央的范围。

六。政治体制的法制化(包括二个主要内容)
1。以上的框架必须要用法律的形式给予确定。
2。建立类似美国司法部的机构。美国的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隶属于行政分支。事实上是帮助行政分支分析美国的法律是否完善。是否有漏洞。对任何立法过程,在进行前,进行法理分析。中国政府目前没有相应的机构。(中国目前的司法部,其实是管理监狱的。而不涉及对政府法律事务的管理和分析。)所以,我建议中国政府应该建立相应的机构。

因为时间有限,本文没有进行仔细修改。因此,以后,将会对本文内容进一部修改补充。
下一篇文章,我将讨论政治体制改革的效果分析。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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