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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2003.11.6【新闻与评论】侯杰、王力雄、林牧、洪哲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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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03.11.6【新闻与评论】侯杰、王力雄、林牧、洪哲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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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2003.11.6【新闻与评论】侯杰、王力雄、林牧、洪哲胜等 (165 reads)      时间: 2003-11-07 周五, 上午8:0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新闻与评论】侯杰、王力雄、林牧、洪哲胜等





──────────────────────────────

《民主通讯》2003.11.6



订阅处:

[email protected]

(接到回应时,请务必回信证实订阅。回信时无需另外写字。)



投稿处:

[email protected]

──────────────────────────────





一、呐喊呼吁

  ◆就郑恩宠律师被判刑的声明 ……………………… 中国人权

   附:上海法院对郑恩宠律师的判决书

  ◆就中国警方拘捕杜导斌等人

   ──致胡锦涛公开信 ………………… 十五名澳洲华裔学者

  ◆吁关注杜导斌事件 ………………………… 保护记者委员会



二、迫害实录

  ◆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被判八年 ……… (北京)侯杰

   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何德普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词(一)  (北京)傅可心

  ◆何德普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词(二)  (北京)阎如玉

  ◆王炳章上诉受阻,健康恶化

   ──王炳章家人渥太华呼吁援助 ……………… 《大纪元》



三、认识问题

  ◆从杜导斌被捕谈中国出路

   ──寻求和平转型重建文化和信仰 ……… (北京)王力雄

  ◆法治和“依法治国”

   ──时政小议(四) ………………………… (西安)林牧

  ◆“自有后来人”:有感于书记之死 ………………… 寒江月



四、读史论今

  ◆狂赌大赢的悲喜剧 ………………………… (美国)洪哲胜



五、他山之石

  ◆民调陈水扁首度超前对手 ……………………… [BBC]



六、《民声》特区

  ◆八十岁老人无处申冤冤!! ………………… 纵横天下123

   十七次判决胜诉至今末果,究竞为何?!

  ◆邮局普通包裹收费长期狂宰客的惊人黑幕! ……… see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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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就郑恩宠律师被判刑的声明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10月28日判处郑恩宠律师有期徒刑3年,罪名是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媒体报道这份判决书中提到中国人

权组织。中国人权通过努力找到了郑恩宠律师的判决书。该判决书12

次提到中国人权,5次提到中国人权主席刘青或刘青,6次提到刘青助

手焦柏固或焦等。而且从判决书的内容看,郑恩宠的所谓泄露国家秘

密罪,就是他向中国人权寄送过一些信件。中国人权认为这一涉及中

国人权的判刑,是极为严重的典型的人权迫害,特此声明如下:



一、中国人权收到过郑恩宠律师一封反映上海益民一厂工潮的信件

  (全文附录于后)。此信讲述的是益民一厂工人对将被裁员四分

  之三不满,500多工人冲出厂门要到市府请愿,造成四平路贯中

  路口交通堵塞3小时,后被500多名上海市警察驱散。法院认定这

  一消息属于国家秘密,这就是郑恩宠被判刑的所谓一项罪行。



  中国人权认为将这一社会上发生的事情,有成千上万民众知道的

  事情,说成是国家秘密极为荒谬。虽然这一情况是一位警察告诉

  郑恩宠的,但是所述情况毫无秘密可言。而且告知郑恩宠的警察

  并没有告知这是国家秘密,郑恩宠本人也没有不对外讲述的义

  务。将此认定是郑恩宠的罪行之一,乃是“莫须有”罪名的现代

  版。



二、判决书说郑恩宠将内参文章《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

  围攻》传真给中国人权。中国人权没有收到这篇文章,判决书也

  承认此文章并没有能传到中国人权。但是仍然将此认定为郑恩宠

  的所谓两项罪行之一。从这篇文章的题目就可以看出,这篇文章

  讲述内容还是社会上公开发生的事情。郑恩宠是专门帮助人身和

  财产遭到侵犯的被强行拆迁户的律师,他也因此遭到了各种侵

  犯、骚扰和恐吓。郑恩宠当时努力在做的一项重要事情,就是向

  国内外社会介绍强制拆迁中的严重不法行为,希望有更多的人关

  注拆迁中的不公,并促使这一问题能在法律和建立规则中获得公

  正解决。他将一篇可以较详细讲述社会上公开发生的拆迁问题文

  章传送给更多人了解关注,就是他要促使中国强制拆迁中的问题

  获得解决的一种努力。



三、中国人权强烈谴责上海法院对郑恩宠律师的判刑。所谓郑恩宠律

  师的罪行根本不能成立。法院不能将社会上公开发生的事情定性

  为国家秘密,民众当然有权知道社会发生了什么事情。郑恩宠是

  顶着上海政府官员和建商的仇恨、整个社会包括几乎所有律师的

  沉默,孤身挺立而为数目众多的被拆迁户求取公正和权益的,他

  是中国社会极为宝贵的有良知和敢担当的律师。对他的判刑迫害

  是在扼杀中国有良知敢担当的律师,为官商勾结侵吞被拆迁户和

  其他弱势群体的利益大开绿灯。



四、中国人权将郑恩宠律师被判刑,视为本年度中国最严重典型的人

  权迫害,中国人权将致力于呼吁营救郑恩宠律师。中国人权执行

  主任Sharon Hom日前已前往日内瓦人权委员会,当面向联合国代

  理人权高专介绍郑恩宠个案,并提出关注营救郑恩宠律师的具体

  要求。中国人权已与联合国官员谈好,将由专人向联合国官员提

  交郑恩宠的全部材料。中国人权也将于近期就郑恩宠被判刑一

  事,向美国、欧盟和其他民主国家政府介绍,并提出关注营救郑

  恩宠律师的具体要求。



五、郑恩宠律师给中国人权的信、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对郑恩宠律师的

  判决书、郑恩宠律师的法律代理人张思之律师的辩护词,见附件

  1、2、3。





中国人权主席(President)刘青(Liu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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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郑恩宠律师给中国人权反映上海工潮的信





焦:





接上海公安局虹口分局一位警察陈述。



5月9日上午10时至下午17时,上海益民食品一厂(江泽民在49年-54

年担任第一副厂长、厂党总支书),500多名工人宣布罢工,冲出厂

门口,要到市政府请愿。当刚冲出厂大门附近在四平路、贯中路口被

30多部伊维柯警车、500多名警察包围(其中警署警察穿制服300名,

公安分局以上警官穿便衣约有200名),上海公安分局欧阳警署、嘉

兴警署、新港、川北、乍浦、提兰、曲阳等警署出动20至30名警察。

上午10时,刚冲出厂门就被警方堵回厂内,下午2时500多名工人,冲

出厂门在四平路、贯中路口将交通堵塞3小时之久。



上海食品益民食品一厂有200名工人,近日宣布裁员四分之三,企业

连年亏损,工作几十年老工人一次性给人民币3万元左右打发走。工

人们高呼:“江泽民,请你回来!”,“江泽民上台,我们下岗”。

“毛泽东象太阳,邓小平象月亮,江泽民象星星,下岗工人数不

清”。“江泽民救不了益民一厂,江泽民救不了中国”。“工人下

岗,江厂长下岗!”期间约在下午四点,厂内张贴一张小字报,“我

没饭吃,我要投毒”。警方借此机会,强行驱散这批工人。这张小字

报是谁贴的?是否属于诬陷?



现上海市公安局803技侦科正在对笔迹进行鉴定。



现上海在严密封锁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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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上海法院对郑恩宠律师的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郑恩宠,男,1950年9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程

度,原系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本市晋元路88弄1号楼

1406室,户籍所在地本市茅台路200弄3号504室。因本案于2003年6月

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国汀,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思之,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一字(2003)第91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郑恩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于2003年8月1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依

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袁

汉钧、王利、代理检察员许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恩宠及其辩护

人郭国汀、张思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

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郑恩宠于2003年5月下旬,从民警徐某处获悉本市公安机关处

置上海益民食品一厂突发性群体事件出警情况的秘密后,作了记录、

整理,并于同月23日上午在其晋元路住处,以手写稿的形式将上述秘

密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郑恩宠为确保该秘密送

达,又于当晚将上述秘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中国人权”组

织。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上述秘密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2003年5月28日,被告人郑恩宠在其晋元路住处,将新华社2003年第

17期《内参选编》中的《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一

文的复印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并在该复印件上亲笔注明“新

华社内参稿,望引用”。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上述文件属秘密

级国家秘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本院移送了证实以上事实的书证、证人

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恩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的规定,提请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恩宠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郑将上述文稿提供给境外组

织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均辩称郑恩宠不明知上述文稿属于国家秘密;

也没有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故意,且境外组织并未收到郑提供的文

稿,所以未造成后果,公诉机关指控郑恩宠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2003年5月28日,被告人郑恩宠在晋元路住处,在获得的新华社出版

的《内参选编》2003年第17期中《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

围攻》一文的复印件上,加注“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郑”等文字

后,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该复印件在案发后被公

安机关查获,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

采访遭遇围攻》的材料,属秘密级国家秘密。



此外,被告人郑恩宠还于2003年5月下旬,将获得的本市公安机关处

置群体事件的出警情况整理成文,通过传真和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

给境外机构。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薛民春证实,因郑恩宠把一篇有关郑的采访文章交薛民春向境外

媒体提供,薛遂于2003年1月将该文章传真给了在美国纽约的“中国

人权”组织,随后收到了该组织署名刘青的回复传真。薛民春便将该

传真送给郑恩宠看,并告知郑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会与其

联系,郑复印了一份留下。



落款为“刘青2003.1.29”、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传真复

印件上载明了该组织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刘青的助手是焦先生。

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关于“中国人权”组织及“中国人权”主

席刘青、主席助理焦柏固的证明材料》证实,“中国人权”组织是在

美国纽约成立和办公的组织,由刘青任主席,焦柏固任主席助理。



证人赵汉祥证实,2003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赵至郑恩宠住处交给其

一份新华社《内参选编》的复印件。



被告人郑恩宠供述,《内参选编》是内部参考文章,非高级别的公务

人员是看不到的。郑还供述了其与“中国人权”组织及焦柏固联系的

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焦柏固的电子邮件地址。此外,郑恩宠对其于

2003年5月28日在住处把新华社《内参选编》中《强行拆迁引发冲

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一文,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的事实供认

不讳。



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本市晋

元路88弄1号楼1406室郑恩宠住处查获了新华社《内参选编》第17期

中《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一文的复印件(标有

“焦: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郑”的手写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的《文检鉴定书》证实,上述复印件上的手写字迹均是

郑恩宠所写。



新华通讯社上海分社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强行拆迁引发冲

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一文系该分社记者采写,刊登于新华社出版

的《内参选编》2003年4月30日第17期上。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的《密级鉴定书》证实,郑恩宠向境外提供的《强

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的材料,系出自《内参选编》

(秘密级)2003年第17期,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保密局的《关于上海市保密局对郑恩宠案所作密级鉴定有关问

题的复函》确认了以上密级鉴定为有效。



证人薛利莉证实,其于2003年5月28日在郑恩宠住处帮助郑发送过多

份材料,收件人姓焦。



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保卫处提供的住宅电话注册登记信息证实,电话

号码63804774的用户名为郑恩宠,装机地址为晋元路88弄1号楼1406

室。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数据与固定通信业务部提供的电话用户通讯记

录清单证实,2003年5月28日,电话号码63804774与在美国纽约“中

国人权”组织电话号码之间曾有多次联络。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恩宠将国家秘密非法传真给境外组织,其行为已

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尚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

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郑恩宠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及其所从事的职

业,结合郑向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传真前述文章时特意加

注“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等文字以引起对方重视的行为,以及郑

到案后曾作的《内参选编》是内部参考文章,非高级别公务人员看不

到的供述,郑主观上具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故意。故对郑恩

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郑不明知国家秘密及没有向境外提供秘密之故意

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郑恩宠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行

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至于境外组织是否收到,损害国家利益的实际

后果是否产生,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因此对郑恩宠及其辩护人关于

郑恩宠提供的文章境外组织未收到,没有造成后果,不构成犯罪的辩

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第56条第1款、第55条第1款、第64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条、第

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恩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

  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3年6月6日起

  至2006年6月5日止)。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

  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沈行恺

审判员王宇展

代理审判员蒋征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章)

2003年10月28日



书记员董玮

书记员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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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郑恩宠律师法律代理人张思之律师的法庭辩护词



郑恩宠“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

合议庭诸法官:



我同意我的同事郭国汀律师针对与公诉方的指控发表的见解,同意他

对起诉书所作的评价。我想补充的是:从整体上说,起诉书的内容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有所不符。该规则第281条第2款

规定:“(起诉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

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要素。”公诉词支持起诉书

的论点,确认郑恩宠犯有罪行,但与起诉书一样,既没讲清,更未说

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与手段,也没有论证犯罪“情节”的性质

以及郑恩宠的案中行为是否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总之,虽有犯

罪的指控,却不见“动机”,没有“目的”,缺乏“手段”,说不出

“后果”。概括地说,既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又缺少犯罪的主观要

件,当然更不会有那必须具备的两种要件的有机统一。这个缺陷,正

是控方未能就本案分清罪与非罪的根本原因。这个缺陷,也是我们对

起诉书持否定性评价的主要根据。是否合于实际,请法官严予审查。



以下,仅就案中主要证据补充质疑,申述观点,据之为郑恩宠辩护--

据起诉书指控:“郑恩宠于5月下旬从民警徐某处获悉本市公安机关

处置上海益民食品一厂所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秘密后,即作了记

录,整理,……以手写稿的形式将上述秘密传真给在纽约的'中国人

权'组织。”“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上述秘密属机密级国

家秘密。”



对此,作补充质疑与申辩如下:



(一)这份被控方与据以定罪的“手写稿”,不知何故并未作为主

   要证据移送法庭,而于当庭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

   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对此理应纠正。考虑到应当最大限

   度地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姑且不论。



   我们从案卷的其他材料中查知,上述传真给“中国人权”的

   “手写稿”无非是两个内容:一个是益民食品一厂的工人举行

   了所谓“突发性事件”;一个是公安针对该事件维持现场秩序

   的的相关情况。前者的性质是一个小厂职工为争取劳动权利而

   发动的“群体事件”,说到底止于“示威”的性质,为宪法所

   明定的基本人权;后者的性质是公安干警为防止事态恶化而实

   施的治安措施。可见既不是《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的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也不是该法第8条明列的

   7点“秘密事项”,而依据该法第8条第5款明示的“不符合本

   法第2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之规定,郑恩宠传真给

   “中国人权”的上述材料,包括手写体和打印稿,当然不是国

   家秘密。公诉方的这条指控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二)我们注意到:控方提交法庭一份文号为(2003)沪保密鉴字

   第14号的《密级鉴定书》,意在证明指控成立,其“鉴定意

   见”全文如下:



   “依据《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俄规定》第3

   条第(二)款第10目之规定,你局提供密级鉴定的郑恩宠向境

   外机构提供的……5月9日上海益民食品一厂群体事件的情况材

   料(手写体),……(打印体)等5份材料,均涉及警方处置

   (该厂)群体事件的出警情况,均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细查上述1995年5月1日生效的《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的原文为:“公安工作中下列事项不

   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

   得擅自扩散。”条文所指的“下列事项”共有12目,其第10

   目是:“正在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由此可知,上

   引保密局鉴定依据的法条,得不出郑恩宠传真“中国人权”的

   两份材料“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的结论,据此给郑恩宠定罪

   极不郑重,很不严肃。此项指控既于法无据,自当予以驳回。



   为了更进一层地陈述观点,说清问题,逐应补充的是:



   某一事项,某些问题,分明不属于“国家秘密”,却因本行业

   或者本地区狭隘的局部利益硬被派定为“机密”,内部掌控,

   事后鉴定;人民大众往往无所适从,动辄得咎。诸如去冬今春

   的SARS疫情,也曾被有权者视为“秘密”,后来经由正直

   的蒋大夫向境外媒体提供了“密”中实情,终致疫情得到控

   制,挽救了多少生命!但按起诉书的逻辑,蒋大夫的行为岂不

   是也构成了“为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这当然是不能接受

   的。这里涉及三个概念,即《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37

   条所指的“国家秘密”、“其他秘密”与“内部事项”,三者

   之间有着原则性的区别,不得混淆,后两者即“其他秘密”与

   “内部事项”,都不适用《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又为条

   文所明定,更不能违背。我们这里所说的社情与所引的法律法

   规与郑恩宠案有着紧密的关联,相信合议庭会作出明断。



(三)根据以上两点论述,我认为:对群众关心的拆迁问题,境外人

   们关注的人权问题,写报道,作评论,都无可非议;在当今信

   息时代,广为传播,也难以阻挡。至于对这种做法的是非曲

   直,见仁见智,难求一律。但符合宪法的精神,也不触犯刑

   律,应是不争的事实。



   要而言之,控方所举的《密级鉴定书》不能证明郑恩宠有罪,

   没有证据的证明力。相信法官能以明察。



(另据)起诉书指控的第二项“犯罪事实”是:郑恩宠“将新华社

2003年第17期《内参选编》中的《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

围攻》一文的复印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经上海市国家保密

局鉴定,上述文件属秘密级国家秘密。”对此,我有以下三点补充申





(一)上述《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以下简称

   《强行拆迁》)一文,是新华社的电讯稿,题头标有“新闻监

   督”四字。中外古今,“新闻监督”无不以公开、透明、及

   时、准确为其特征;古今中外,监视、监管乃至监听可以为

   “密”,但监督,尤其是“新闻监督”,无论如何都不会成为

   “国家秘密”。新华社的“新闻监督”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怎

   么可能反倒对人民保密?



   正因为新闻监督以公开、透明为其特征,故《强行拆迁》电讯

   稿上并不标识“秘密”与“密级”。公诉方提交法庭审查的新

   华社“证明材料”全文总共55字,也只是证明“我社记者采写

   的《强行拆迁》一稿刊登在新华社出版的《内参选编》第17期

   上”,其中无一词一句证明这篇新闻监督稿涉及“国家秘密”

   或是“秘密文件”。是故,据此指控郑恩宠“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不能成立。



(二)我们注意到,公诉方提交法庭的前已援引的上海市保密局的

   《密级鉴定书》中,断定《强行拆迁》一文“出自《内参选

   编》(秘密级)2003年第17期,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对

   此,有以下的质疑与申辩──



(A)新华社的《内参选编》第17期与《强行拆迁》的新闻电讯稿,

   对于郑恩宠来说,不是一回事,是两码事。郑恩宠得到过《强

   行拆迁》一文,却并未看到,得到过《内参选编》;因此,该

   《内参选编》是否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与本案无关,更与郑

   恩宠无涉。侦方回避对该文稿作出鉴定,其用意是昭然若揭

   的。



(B)起诉书中上述“文件”属国家秘密的断语,显然换置了概念,

   把作为“稿件”的电讯稿换置为“文件”进行鉴定,一字之

   改,倾向已出。上海市保密局只鉴定《内参选编》,又用了辞

   语含混的说法,捎带上《强行拆迁》电讯稿,源于这类误导,

   有违鉴定的法定原则。



(C)新华社记者采写的电讯稿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依据《保守

   国家秘密法》第5条第2款“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

   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之规定,理应由新华

   社予以规范。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依据该

   《保密法》第10条规定的原则,应由国家保密局会同新华社规

   定。然而截至目前,新华社的保密范围并未按照法定程序指

   定,因此,涉及具体问题,理当遵照《保密法》第2条、第8条

   的规定,付诸实施。对此法有明定,不应违背。



(二)为了证明上海市保密局的上述鉴定为有效,控方提交了国家保

   密局的批复,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4号作法

   解释的规定,(沪)局对郑恩宠一案所作的密级鉴定有效。”



   研究国家保密的这一批复,查知并未援引最高法院(01)4号

   文件的具体条款。经查该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是:审理案件

   涉及密级鉴定,由保密工作部门做出。据此,上海市保密局应

   属有权单位。但这里存有两个问题:第一,鉴定作为证据,应

   经法庭质证;倘不正确,是否仍能视为“有效”?第二,这条

   司法解释,实质上对于鉴定权限的分配与确认,它已超出了这

   个司法解释的主旨,即在审案中如何应用法律,更何况它的内

   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

   定不尽一致;因而在应用时无疑应当遵循法律的规范,而不能

   按该司法解释办事。尤应指出,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条明白无误

   地确定:“刑法第111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保守国家秘

   密法》第2条、第8条以及《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4条

   确定的事项”,从而说明《保守国家密法实施办法》第4条确

   定的事项,从而说明我们在上面陈述相关观点合法有据,完全

   正确。相信合议庭会注意到这些规定与本案的关联,秉公执

   法。



(三)最后还应说明:5月28日,案外人赵汉祥得到街头散发的《强

   行拆迁》电讯稿复印件,因其与郑恩宠在诉讼中有代理与被代

   理的关系而送郑参阅;当晚,郑又受到香港发来的信息。街头

   散发,境外发布的一篇新闻电讯稿,却硬要说成“国家秘

   密”,何能服人?公诉人指称:郑恩宠“明知《内参选编》与

   一般文件有区别,意图说明郑确有非法提供“非一般文件”的

   动机。问题是:《内参选编》作为新华社的电讯选编,与所谓

   的“一般文件”当然有区别;可是,《内参选编》与《强行拆

   迁》文稿不是一回事,更有区别。而这两种区别对于认定《强

   行拆迁》一文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都毫无价值,在法律上不

   具有任何意义。因此,即使郑恩宠对前一“区别”“明知”,

   也不能据以的认定,他非法提供了“国家秘密”!



综合以上无可辩驳的论据,只能得出一个结论:指控郑恩宠犯有“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所依持的主要证据,无不缺少证据的证明力,不

具有证据的作用。指控因而不能成立,无可置辨。



我们对案中证据的质疑,是在行使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审理郑案的

实践证明:鉴定作为证据,决没有设的判断力,决不可以一“鉴”就

“定”。当然,所有这一切,都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与确认。我们毫

不怀疑合议庭的判断力。



以上,是我对证据问题提出的见解,请予审查。



审判长:围绕证据考察郑案发生、发展的全过程,通过法庭审理,我

们对诸位法官客观、高效的审判作风留有深刻印象。然而统观全案,

又深感案外的因素极其复杂,郑案又因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而使合

议庭奉行的司法独立难免受干扰,作为律师,不无忧虑。我不拟对郑

恩宠的原本十分清晰的法律资格问题,在本庭发表见解和评论。然而

我想说,郑恩宠在为广大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中,勤奋、敬

业、刚正、清廉、多功而少过,且能常年一贯,得到了大众的尊敬。

惜过于执着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使一些利欲熏心者有隙可寻,

终致祸起。警方先入为主,举措专断;检方失察,误定罪状。恳请法

庭考察他的现实表现和全部历史,考虑他的行为既无社会危害性,他

本身又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而无罪可言的实际,还他以清白,使其

能够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



诸位法官:律师执业,相当艰难,无私无畏,忠于职守者往往受难,

数百律师因执业而入狱的现实,不仅令人震撼,而且发人深省。敢请

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采取实际措施,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使我

们的律师制度在法制建设中真正起到支柱的作用,使广大律师在民主

法治的进程中发挥出最大的力量:利国利民,功越当代!



我们对诸位法官执法的严肃性满怀信心。我们期望合议庭的公正性!



张思之律师

20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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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王力雄从杜导斌被捕谈中国出路

       ──寻求和平转型重建文化和信仰





中国著名网络人士杜导斌先生被捕后,作家王力雄先生加入了网上签

名营救行动。《大纪元》特别电话采访了他,并请他谈签名营救杜导

斌等,由此畅谈出对中国政局和出路的看法。王力雄先生认为当务之

急是寻求一条和平理性的民主转型道路,从长期来讲重建信仰和文化

至关重要,因为人内心深处的自我约束是比任何外在的约束都起作

用。然而王先生最终表示当局如果主动进行政治改革是属于奇迹,他

只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王力雄是中国著名作家,民族问题专家和生态问题专家,以下是采访

内容实录:



问:您是甚么时候知道杜先生被捕的?

答:就是他(被捕后的)第2天、第3天吧。



问:当时是听朋友讲的,还是其它渠道?您和他有私人联系吗?

答:没有,我们没有私人联系。



问:就是说您呼吁释放他是路见不平?

答:这个就是,因为据我所了解他,无非就是在网上发一些文章嘛,

  纯粹是言论的表达。就是说“因言治罪”嘛,既使在今天中国的

  法律上应该也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我认为言论自由这是最基本的

  一个人的权利。那么在这个方面因为发表的言论就要被抓起来的

  话,我觉得这个社会是非常危险的。这是不应该的。



问:网上也有很多人对中国政府有些批评,或者向海外提供一些消

  息。还有一些非常著名的异议人士,比如您、刘晓波、余杰、东

  海一枭现在好象还可以公开讲话。您觉得中共对于您和杜导斌区

  别对待是出于甚么样的考虑?

答:这个事儿我们就很难说了,因为这都是他们自己内部的一些策

  划,我们在外面的人无从知道。只能够说是…其实我们也都是在

  等着这个(被捕的)时候。因为这并不是有区别的,对一个人能

  够这样,对其他人也能够这样。那么他(中共)之所以没有同时

  来做,可能是出于他的策略的考虑,并不是他没有这个能力,或

  者我们有多少保障。



问:您在网上签名营救杜先生之后,是不是有更多的危险感,因为您

  的签名可能会激怒大陆当局?

答:这肯定对他们来说不是一个好事嘛,肯定不是一个他们欢迎的事

  情,但是对于我们来讲,我们不能这样考虑问题呀。我们还是考

  虑应该怎么做,至于说要付出甚么样的代价,那么在选择这样做

  的时候,必然要选择付出这个代价。



问:我在网上读过您的很多文章,包括“递进民主制”、西藏问题、

  生态问题啊,包括您98年写的《野兽为何往外蒙跑》。您觉得中

  国最当务之急的是甚么?是言论自由、民族问题,还是生态问

  题?

答:我觉得这些问题都是很重要的。当然说最当务之急的应该还是寻

  找出一条中国政治制度改革的道路,这条道路应该是不同于西方

  民主制度的,因为西方民主制在中国…如果说在目前这个基础上

  来进行的话……我前面也写了一些文章,谈了这里存在很多的不

  稳定因素,甚至是导致很大的破坏性的这种前景,都有可能的。

  所以我认为,现在最重要的就是找到一条能够使中国平顺、安全

  的,但是又能真正的实现民主的价值理念的这样一条道路。



问:这里有两个问题啊,因为您是中国问题专家,我顺便问您一下。

  您觉得中国的生态环境是不是还可以给我们民族留下这么长的时

  间完成这种民主转型?

答:这个中国的生态肯定是已经破坏得非常严重了,但是现在呢,它

  是这样一个状况:就是生态还是在提供着供给人类消费甚至挥霍

  的这种产出,包括现在中国也是这样,大量的生产过剩,它并不

  是说匮乏。从这种现象来看,似乎是有一种矛盾。就是说,既然

  生态破坏成这个样子,为甚么还可以提供这么多使人消费不了的

  产出?我看最主要的是人类对生态的压榨,是一种从生态深处进

  行压榨,它的这个前提是高科技和精密的投入,因此就是说如果

  中国的消费是保持稳定的状态,那么它还可以维持相当的时间,

  就是通过高科技和精密的管理,把生态深处的这种能量压榨出

  来,供人类来消费。



  但是假如一旦这种精密的管理啊,受到冲击;其实高科技也是管

  理,简单的说,如果发生社会动乱,政治危机、经济危机或者是

  社会危机,那么它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管理能力的大幅度下降。

  那么这一下降呢,马上对生态深处的压榨能力就迅速萎缩,产出

  就减少,这个时候生态的危害立刻就表现出来了。因为这个生态

  表面能够给人类提供的这个产出啊,非常非常的少,我觉得生态

  灾难将会在那个时候表现出来。



问:那您是否认为按照现在这个情况,通过高科技和管理最大化地从

  生态中压榨出我们需要的资源,一旦达到极限的时候,最后会象

  涸泽而渔、焚林而猎一样,造成生态的崩溃?

答:这当然是了。既使不发生政治危机,或者社会崩溃,现在沿着

  这样的物质主义道路不停地走下去的话,以中国的人口和生态非

  常紧张的这种关系啊,总有一天也会出现这个生态崩溃。



问:现在就是这样的一个时间差,您觉得在生态崩溃之前,国家还是

  有可能不流血地、平顺地过渡到您希望的那样中国特色的民主制

  度,是吗?

答:这个就很难说呀!这个我不能这样讲,因为现在关键是我们能不

  能找到适合平顺转型的这样一条政治道路,这样一种新的政治制

  度。我为甚么说,我对西方民主制度存有疑虑啊?因为西方民主

  制,它并没有解决人类物质主义的这样一个问题。而且它在物质

  主义这条道路上走得是比较远的。从西方国家现在的社会现状能

  看得出来。对于象西方国家,生态条件比较好的社会呢,这种制

  度还是能发挥出它的优越性,维持一定的时间。但是对于中国来

  讲,如果采用这样的一种制度的话,可能会加速生态的这种问

  题。因此我就说,我们到底能不能得到这样的时间,那么要看我

  们能不能找到一条新的道路,还有这个新的道路能不能得到推广

  和实行。



问:您在《野兽为何往外蒙跑》这篇文章中提到文化对人的欲望的约

  束性,您觉得在中国是不是除了政治制度走向民主之外,重建人

  的信仰和文化也很重要?

答:这个当然是很重要的。如果说是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话,那么人内

  心深处的这个自我约束是比任何外在的约束都起作用的。所以我

  是一直非常看重宗教和文化对于人类社会的这种非常重要的作

  用。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呢,因为中国的这个文化结构,包括它的

  信仰……中国人本来信仰就比较缺乏,加上这几十年文化上的破

  坏,已经基本上是一片废墟。不过在这片废墟上重建文化结构的

  话,我觉得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这个过程恐怕是等不到生态

  能够允许的这样一个时间。所以我认为,我们最重要的,目前是

  要找到一个新的社会制度和一条转型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之中,

  再致力于文化和信仰的建设。



问:大陆现在的制度是一个专制或者说极权社会,现在仍然在不断积

  累矛盾。比如异议人士发表一些政府不喜欢的言论,政府就对他

  们进行压制,甚至是流血的压制,这样血债越来越多,最高当局

  会不会担心转型后会“清算”他们做的这些事情?就好象火山一

  样,没有喷发是因为压住了,但是压力一旦减轻,还没等当局撤

  下去,就被岩浆吞没了?他们出于这种考虑拒绝民主转型呢?

答:这是当然的了!这个我也谈过,就是说,现在中国政治改革为甚

  么迟迟不能启动?其中有一个就是对这种“清算”前景的担心。

  因为这个改革嘛,它总是自上而下的,而自上而下的改革首先是

  需要改革者认为改革对他是有利的。如果说他是自我毁灭,那么

  他肯定是宁可同归于尽也不要改革,所以说,我为甚么在谈这个

  “递进民主制”?怎么样能够跳出这样的格局?怎么样不至于出

  现火山爆发的这样一个后果?既能够把矛盾,把积累的能量一点

  点地释放出去,但是又始终是在能够控制的状态之下,让它逐步

  地化解,最后使社会达到平顺的,多赢的这样一个局面?当然

  了,我并不是说,以往的问题和罪行都一笔勾销了,但是它是在

  一个法律的框架之内,是在一个理性的和程序化的结构之中逐步

  地来解决,而不是说象当年土改时期那种斗地主、杀地主或者抄

  斩的现象,这都是不应该再出现的了。



问:您提到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您有没有机会和体制内的人探讨

  过这个可能性呢?

答:我现在和体制内基本上是没有对话的渠道。当然我是希望权力当

  局能够主动地从内部采纳政治改革的一些想法和理念,然后主动

  地进行政治改革。因为这样的道路对中国社会来讲将是最安全

  的,最稳定的,是一件对大家都好的事情。如果是自下而上的,

  就容易带来火山爆发的后果,玉石俱焚,因为这并不是说象历史

  上的中国社会,它有军阀混战的空间,生态、人口、道德和欲望

  没有到今天这么失衡的地步,所以它能够在依靠武力来混战多年

  重新统一啊,它都是能够承受的。现在如果产生这样的情况的

  话,可能很快就发生社会崩溃,所有人同归于尽。所以我是希望

  权力当局能够自我改变。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这

  样的迹象,我们只能这样地希望,如果发生的话,这是一种奇

  迹。实际上是可遇不可求的,所以我现在并没有说去以这种内部

  沟通的方式,当然我也没有这种渠道,我们只能说是“知其不可

  为而为之”了,能做多少做多少。



问: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答:不客气。再见。



〔转载自《大纪元》2003.11.602:53;

http://www.epochtimes.com/gb/ncnew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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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华裔学者】联名就中国警方拘捕杜导斌等人致胡锦涛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



不久前你来到我们身边并在澳大利亚国会受到最高规格的款待,在那

里,你代表中国政府向世界再次作出了将稳步推进中国政治改革和民

主建设的庄严承诺。你的开明姿态让我们这些海外学人感到欣慰骄傲

的同时,也看到了中国的希望和光明。



然而,就在你返国后不久,我们看到了国内政治环境的恶化,看到你

的官员警察以言论罪拘捕了杜导斌、翟羽佳等人,并将残疾作家罗永

忠判处了3年徒刑。



我们非常遗憾你不能在澳大利亚多呆一些时间,亲眼看看澳洲政府和

人民如何处处善待残疾人;看看澳洲纳税人如何可以当面指责那些有

负他们的授权的不称责官员;看看部长、省长们和总理本人如何经常

接受公共媒体的质询;看看网络、报纸上几乎天天出现的公民批评指

谪政府的文字……



中国国情当然与澳大利亚有所不同,但中国人民与澳大利亚人民肯定

同样渴望自由民主、祥和富裕。



言论自由是现代政治文明最显著的特征,它几乎与国情无关,是任何

民主国家的公民共同的也是最基本的权利。



我们非常理解中国需要稳定,深知今天有利于中国向民主社会转型的

物质基础和文化条件来之不易。正因为这种认识,我们极其担心国家

权力的无边界扩张,国家官员对公民权利的任意侵犯会点燃埋伏在繁

荣背后的危机,从而导致社会动荡,使目前一些难得的有利因素毁于

一旦。



一年前,当中国警察将在网络上写文章的北京师范大学女生刘荻投入

监狱时,我们只是默默祈求政府能因查无实据而改正错误,让那个无

辜的女孩重获自由。一年过去,刘荻依然身陷牢狱,中国警方非但无

意收敛,反而更大范围的搜捕依据宪法赋予的公民权议政的人士。任

何有良心和正义感人士都无法对此继续保持沉默。



为此,我们向你和全球华人发出呼吁。我们认为,作为国家主席你有

责任立即采取措施阻止你的官员对国家公民权利的粗暴侵犯。中国警

方应无条件立即恢复公民杜导斌、翟羽佳、罗永忠和刘荻等人的人身

自由。



你的下属可能会搬出党和国家领导人无权干预刑事案件的循词,但须

知大兴文字狱、以言论治罪是中国一种古老的政治迫害,根本不是一

个刑事司法问题。按照现代政治文明的准则,应该治罪的是肆意侵犯

公民宪法权利的法盲警察。



我们更期望你拿出现代政治家的胆略气魄,尽快进行旨在建立国家权

力内部制衡机制、限定国家权力外部边界的新的制度安排。只有这样

才能在源头上杜绝政府官员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随意侵犯,从而保证中

国社会的长治久安。



此致



2003.11.6



澳大利亚华裔学者15名联署

(以下签名均为真实姓名,以姓氏字母为序)



曹平(博士)、陈杰(博士)、程静平(学者)、陈积民(作家)、

冯崇义(博士)、郭建(画家)、李刚(博士候选人)、

冷眉(电影演员)、丘岳首(博士候选人)、沈嘉蔚(画家)、

王一燕(博士)、王郁(画家)、许亚各(学者)、

朱宁子(博士)、钟锦江(博士)



〔转载自《博讯》2003.11.6;

http://www.peacehall.com/index_G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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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记者委员会】吁关注杜导斌事件





【大纪元11月5日讯】据自由亚洲电台11月4日报道,纽约消息:国际

新闻自由组织保护记者委员会日前通过中国驻美使馆致信中国国家主

席胡锦涛,谴责中国警方最近逮捕作家杜导斌。保护记者委员会担心

杜导斌的被捕是中国加紧互联网控制的一环。



据公开信披露,杜导斌的妻子询问警方为什么逮捕杜导斌,警方表

示,已经警告杜导斌多次,但是杜导斌不听,他出格了。在杜导斌被

捕后,他的家人被禁止探望。



保护记者委员会的公开信呼吁胡锦涛关注杜导斌事件,并且敦促中国

政府立即无条件释放被拘捕的杜导斌、刘荻、杨子立、徐伟、靳海科

和张宏海等人。



〔转载自《大纪元》;http://www.epochtimes.com/gb/

ncnew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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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牧】法治和“依法治国”──时政小议(四)





法治(rule of law)和“依法治国”(rule by law)似乎一样,其

实有所不同。“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主体都是统治者、执政

者,在当代中国,就是由执政党和政府依据法律或运用法律来治理国

家,这种“法”代表国家意志。因此,“依法治国”,主要是依据国

家意志来治理人民。可以说,这是“政府法治”或“国家法治”,法

律只是政府手中的“武器”。



法治则不同。法治的主体是法,这种法代表人民公意,人民参与制订

法律和批准法律,也有权修改法律和废除“苛法”、“恶法”。法治

的首要功能是约束政府和保障国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其次,才是人民的自我约束。



真正的“良法”,不是出于政府和法律部门“善意”的恩赐,而是出

于全体公民综合利益的诉求,这就需要实现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

由,为公民提供自由地表达、讨论各种诉求和进行协商、整合、提炼

的平台。政府能否为公民提供这样的平台?是推动和保障民间诉求的

表达、讨论、协商、整合、提炼,还是加以阻挠和压制?这是法治能

否实现的关键。



从“政府法治”到“人民公意的法治”,这也是现代文明成长的一条

必由之路。



〔提供者:徐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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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杰】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被判八年





2003年11月6日讯,中午11点45分,北京市法院第一审判厅开庭,以

“颠覆政府罪”判处“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何德普8年有期

徒刑。



中共法院的公诉人控诉何德普“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两条罪状,

其一是:他是中国民主党党员;其二是:他在网上发表文章下列四篇

文章:



◆《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

◆《抗议国家安全局秘密绑架异议人士杨子立》、

◆《中国民主党北京临时负责人何德普致美国总统布什的信》

◆《为民主党人胡明君、王森而作──工潮、农运的实干家》。



何德普一走进宣判厅,就表现得情绪激动,大声抗议。整个宣判过程

只有5分钟。



何是北京社科院职工。1976年参加“4.5”运动,1978年参加民主墙

运动。1998年,以个人身分参加北京市朝阳区人大代表竞选。



〔提供者:(中国北京)侯杰;[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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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被告人何德普,男,46岁(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庵9-1-5号。2002年11月5日被监视居住,2003年1

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

批准,于同年1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德普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

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何德普于1999年初至2002年11月间,先后任非法组织“中国民

主党监察委员会”主任、“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自1999年

3月起,其多次以该组织负责人等名义,在互联网多家网站上发表或

签署发布题为《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致

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

──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工潮、农运的实

干家胡明君与王森》等多篇文章,煽动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宣

称’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妄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



被告人何德普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普目无国法,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05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革

代理检察员王翠杰

书记员车明珠

2003年9月22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证人名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4.脏证物清单一份。



〔提供者:(美国)徐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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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03)一中刑初字第293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第一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何德普,47岁(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

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庵9-1-5号。因涉嫌犯颠

覆国家政权罪于2002年11月4日被拘传,同年11月5日被监视居住,

2003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

守所。



辩护人阎如玉,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傅可心,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分刑诉字(2003)第140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何德普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9月23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第一

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王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何德普及其辩护人阎如玉、傅可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何德普于1999年初至2002年

11月间,先后任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主任、“中国民

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自1999年3月初,其多次以该组织负责人等

名义,在互联网多家网站发表或签署发布题为《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

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中共已经在

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

代表大会》、《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君与王森》等多篇文章,煽

动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宣称“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妄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何德普犯罪的证

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何德普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

处。



被告人何德普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

德普德辩护律师傅可心认为,起诉书对何德普的指控无事实依据,没

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何德普参加民主党、以中国民主党负责人名

义发表或签署发布文章,不构成罪。被告人何德普德辩护律师阎如玉

认为,何德普的“中国民主党员”的身分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存

在必然联系;起诉书指控何德普“发表”、“签署”文章的证据不

足,何德普没有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德普于1999年初至2002年11月间,先后任非法

组织“中国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

其间,被告人何德普多次在互联网多家网站发表或签署发布题为《中

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

开信》、《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

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君与

王森》等多篇文章,散布删除我国《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

“共产党的本质是讲专制”、“中共如果不放弃马列和一党专政,就

只能是中共亡,中华兴的结局”、要“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真正

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等言论,诽谤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政治制度

和政党制度,诬蔑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事实,本院予以确

认:



1、证人查建国的证言证明:他与何德普、高洪明、王志新均是北京

地区民主党成员,他曾将何德普所写“中国北京独立参选人大代表

100天纪实”的文章编入《民主党资料汇编》中。



2、证人高洪明的证言证明: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是1999年2月6日由

他和查建国召集,有何德普、王志新、陈忠和几个人组织成立的。联

合总部下设执委会和监委会,建委会有何德普、王志新等人。



3、证人杨建利的证言证明:他是“议报”的社长,他通过网上的消

息知道何德普是中国民主党北京地区负责人。何德普曾以“中国民主

党京津地区负责人”的名义在“议报”发表文章。何德普代表所在那

个组织发表声明时才这样署名,如果何德普自己写的文章,代表个人

见解就属自己的名字。投稿人向主编的电子信箱发邮件,将文章发到

他们的信箱,他们在将文章刊登在“议报”上。何德普给“议报”投

过一、二篇稿,写的是“民运”这方面的文章。何德普给网站投稿是

为了通过网络传播,让更多的人知晓他的政治主张。



4、证人王建军的证言证明:他在互联网上看见何德普以民主党京津

党部负责人的名义发表文章,才知道他是负责人。



5、证人马强的证言证明:“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一开始是徐文

立,后来是查建国、高洪明,再后来应该是何德普代表“民主党”说

话多一点,应该负责一方面的事情。何德普做负责人是大家共同默认

的,不是任命的。何德普在京津党部里还任过监委会主任。别人要以

民主党京津党部发表文章一般会跟何德普打招呼。



6、北京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网监签字《2002》117号

鉴定结论证明:何德普的白色Envisin电脑主机C盘内有署名分别为

“何德普”、“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党部负责人何德普”的《工

潮、农运的实干家──为民主党人胡明君、王森而作》、《就二月访

华之行之布什总统的公开信》、《抗议国家安全局秘密绑架意义人士

杨子立》等文章;起获的软盘中,有署名分别为“(北京)何德

普”、“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党部”的《抗议中共对民主党人的政

治迫害》、《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德历史关头──中国民

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等文章。起获的一张光盘中有

《中国民主党北京临时负责人何德普致美国总统布什的信》等文章。



7、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处出具的网监鉴字(2003)

51号鉴定结论证明:何德普的白色Envision电脑主机E盘内有《自由

选举的旗帜在台湾上空高高飘扬》、《罪恶的子弹与愤怒的呼喊》、

《就二月访华之行之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

宣言》、《中共不能以召开16大为由侵犯公民的自由权》等文章,包

括上述文章的“文件”创建时间分别从1999年1月5日至2002年10月19

日。



8、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处出具的网监鉴字(2002)

131号(2003)49号证明材料证明:在监控中发现1999年5月26日至

2002年11月7日期间,何德普分别在《民主论坛、《联总网站》、

《议报》、《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之声》、《中国事务》等网站发表

著名《罪恶的子弹与愤怒的呐喊──八九“六、四”血案片断纪实回

顾》、《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之布什总

统的公开信》、《工潮、农运的实干家──为民主党人胡明君、王森

而作》、《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德历史关头──中国民主

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等共计46篇。



9、被告人何德普参与撰写《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一文中,

有“删除四项基本原则”……“公有制,只是一种乌托邦的经济理

论,只有私有制才能实现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有”等内容。



被告人何德普于2002年1月13日以中国民主党党部名义签署的《就二

月访华之行之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一文中有“共产党的本质是讲专制

(专政)、反民主的”……“在美国的两座世贸大楼倒塌时,中共的

大小官员、国家机关的干部、大专院校的师生、中共控制的互联网网

站都齐声为恐怖主义喝彩”……中国共产党“奉行国家恐怖主义”等

内容。



被告人何德普于2002年6月15日署名的《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君

与王森》一文中,有“无论工潮和民运,每次大的事件,中共都要花

钱抚一大片,打击一小撮,找出(领导者),给予定罪”……“他们

用自己的言行证明了‘六.四’中涌现出的一代优秀青年,在结束中

共一党专政的实践中,不但会用笔,而且更注重实际操作”等内容。



被告人何德普于2002年11月5日以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名义与

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常设主席王希哲签署发布的《中共已经在结束专

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

会》一文中,有“中共坚持一党专制,与世界潮流相抗的理论基础来

自马列主义的‘过渡时期理论’。……由此派生出虐杀了无数生命

的、恶名昭著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共如果不放弃马列

和一党专政,就只能是`中共亡,中华兴`的结局”等内容。



10、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京新出鉴字(2002)176号出版物审查

鉴定结论证明:北京市公安局送审的从互联网下载的署名“何德普”

的32篇文章,经审查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和《互联网出版管

理暂行规定》第17条中“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禁止的内容,为非法出版物。



11、被告人何德普于2002年12月24日供认:2000年1月1日他们发表的

《世纪宣言》,是他的主意,因为水平有限,他委托海外民运人士帮

助撰写这篇稿子,最后由他来定稿,定稿后又传给海外朋友,然后以

总部北京党部负责人名义发表。后因有人说这份世纪宣言标点符号有

些错误,他又修改了一次,2001年元旦后将修改后的宣言又重新发表

一次,其实文章内容并没有改动。他认为用国内名义发表这份宣言影

响力大,让大家知道,国内的民运人士还在活动。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普撰写、发布大量文章,恶意诋毁、诬蔑、诽

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其以

非法组织负责人的身分,长期利用互联网发表煽动性文章,罪行重

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何德普犯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

立。对于被告人何德普否认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何德普德行为

不够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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