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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价值观的普适过程---试将视角伸到文明冲突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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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价值观的普适过程---试将视角伸到文明冲突的背后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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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价值观的普适过程---试将视角伸到文明冲突的背后 (1243 reads)      时间: 2008-1-08 周二, 下午3:20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新年开始就一直在读这段时间拉下的贴子,觉得学了好多东西。现在想一想,不料记得的就是老金的《我看芦杜之争》了。老金不是写,而是画了一篇文章,弄得我这会儿闭上眼就看见老鲁喷着烟说“我们救国啊啊啊”,老毛蹦起来大喊“不革命行吗!”,还有一帮业余“角儿”面壁吊嗓子的画面。“宣传功能,娱乐功能和艺术性”都没拉下!

不过还是花了些时间在想“普世价值观”的问题。这个问题虽然单调(到了我这儿就只是“干面包”了),但我的确觉得是一个挺有意思的问题。因为文明间的冲突说到底就是价值观的冲突。如果日本人能够较顺利地接受西方文明,为什么中国人就这么难?如果是文化的差别造成的,那么这个差别究竟是什么,是如何作用的?回答这些问题,除了通过把历史还原来得到答案以外,了解有关价值观的融合过程的特点应当还是有其价值的。

一,本贴题目的来源
以往的讨论一直是围绕着“有没有普适价值观”。据我所知,价值观的讨论是以下面一些事件为背景的: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向往自由(freedom from want)和躲避自由(freedom from fear )。这四项自由是基于对法西斯主义祸害的认识而提出的。而那时美国自己的贫富差别问题和种族主义问题都是远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1948年联合国在“四大自由”基础上制定《人权宪章宣言》;1945年后世界分成了“自由世界”和“共产世界”,随之双方进行了40多年冷战;1990前后长达40多年的冷战以共产阵营的失败而结束,实行民主制的国家迅速增多,达到了100多。于是,民主制被很多人认为是具有普适性的制度,接着就有了是否有“普适价值观”的讨论。“普适价值观”的讨论发端于民主自由,逐步扩大到与文化相关的其他价值观。

老芦对前面的讨论作了一些归纳(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2670652),我觉得基本概括了这一问题的上一阶段讨论。择要如下:

“(一)关于“普世价值观”的涵义 :准确说来[不是全人类只有一套]应该是“人为建立为主,自然发生为辅”。
(二)关于人类共同意愿:其实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东西,并不是“食色性也”那种与生俱来的本能。先进社会的共同意愿要比落后社会的复杂丰富得多。
(三)关于必然与自由:两者都存在,交互为用,各执一词似乎没太大意思。
(四)关于“义”与“利” :就是“共同获利即为义”......所谓善,就是利和义的完美统一。它既是对他人的奉献,又有益于己。
(五)如何判断一件事的正义性:离开功利考虑,......判断一件事的正义性没有太大意思,特别是在评判历史事件时更毫无实际意义,起码不能给后人以任何启迪。重要的是让大家知道在事涉国家民族时怎样做出明智决策,把国人个个精通的微观利弊分析应用到宏观中去。
(六)关于价值观融合:在多个国家融合为一个国家时,价值观必然要经历融合统一过程。......据此似乎可以预言,同样的事也会发生在全球一体化过程中。”(以上引文中方括号和省略号为河边所加。)

要点是,现在并没有一个全人类都接受的价值观,但价值观的融合会随着全球化不断进行。因此我觉得,“是否存在普适的价值观”的问题在现阶段其实应该是“如何描述价值观的普适过程”。这就是我为什么把题目改了的原因。下面是我的一些想法,不知是否make sense。

二,价值观欲回答的问题
人类争论不休的问题我觉得归结于两类:“生与死”的问题和介与其间的“如何活”的问题。简言之,对于第一类问题的探究产生了神学,生物学,宇宙学,恐怕还包括未来学等;对第二类问题的研究则产生了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当然还有很多学科发端于同时来自两类问题的研究,如物理学,化学,医学,心理学等。文学艺术我认为属于情感表达和观念的结合,较难归类。

我们常谈的用来概括有关一个文明的三大件是“器物,制度,文化”。“文化”从大的方面讲,包括了某一特定的人类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即上面提到的各样学科和文学艺术;从狭义的角度讲,则是指某一特定的人类生活方式的价值体系。显然,在我们的“器物,制度,文化”概念中,“文化”在这里是狭义的,指的是价值体系。我们对西方的成功的原因的分析,常见的说法是,西方文明的先进是基于四个要素:民主,法治,科学,和市场经济。这里面文化,即价值体系自然包含其中,但并没有被清楚地表达出来。可能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总是有那么多的现代化/西化的争议的原因之一。

现代对价值体系的研究认为,价值观的注重点是人性/人道,目的是保持价值体系(文化)的代际传递,使其相关的生活方式的意义和目的不至于丢失。因此,文化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对人类生活的变化方向加以控制的不可或缺的工具(device) ”(Jaegwon Kim, 2005)。所以,价值观一般是以伦理形式表达的,回答的是“如何生活”的问题。

三,价值观的建立
我认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价值观的正式表达,一般是通过宪法,其次就是历史文献。历史文献方面较好理解:通过对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臧否来表达该社会的价值观。宪法方面则常见社会生活中价值观的奉行和宪法的表述脱节。如美国宪法,它早就把自由平等的观念写了进去,但这些观念在实际生活里的实现却是很多年以后的事。再如中国宪法也是如此,至今其中早已阐明的一些重要价值观并未实施。(宪法并不是如同一般的法律条文那样具有指导执法的功能,它只是指导如何组织政府的文件。宪法也不是都必须用文件形式来表达。)例如“保护言论自由”是一个价值观,大多数国家都将其载入宪法。但它的实行却在国家间相差很大。

所以,价值观和法律有联系,但又不同于法律。对于法律和价值观(包括宪法)冲突的问题该如何办有三种看法:
1)法律和伦理无关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权威制定的,它的执行只需基于事实,无须考虑社会道德的影响。(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公民必须守法,不管这法是否与社会公认的道德相冲突。)
2)自然法至上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执行其实和自然法(即人类生来就为其生存而必须遵守的道德法则,如《圣经 》提到的十诫)的推定是完全一致的。如果法律是违背自然法的,则该法律就是恶法,根本就不应该被看作是应当遵守的法律。(所以如希特勒的恶法根本就不必看作是正当的法律。)
3)暂称之为“阐释论”。这种观点认为,司法的功能其实是诠释法律,而不是仅仅对法律进行描述或判定。因此它的目的不是仅限于对法律问题进行调查,也不是进行抽象的道德推论来判定哪些原则才是符合一个完美公正的世界,而是力图将两者结合起来。这应该是西方法律界现今的观点。

老芦认为价值观的建立是“人为建立为主,自然发生为辅”。我觉得这个结论点出了价值观的来源,符合现行的看法。不过“主”,“辅”之分恐怕意义不大。
1)“自然发生”的价值观。典型的例子就是上面提到的关于道德的“自然法”,要求人诚实,信守诺言,不要偷盗等。这样的价值观通常是纪录于宗教典籍和史籍里。
2)“人为建立”的价值观。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宪法的修正案所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再如中国人的尊卑有序,谨言慎行,忠义孝勇等。

上面两种情形的区别在于,“自然价值观”一般是基本的,无论在哪个社会里都是必需实行的价值观。而“人为价值观”则往往和社会的发展阶段有关,并不是普遍存在的。

四,价值观的奉行
前面第二节指出,价值观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生活”,因此它对个人和大众都有意义。后面一节又讲道,价值观并非都有强制力,它更多的是道德法则,因此它对人的制约力主要来于公众舆论和个人的自我约束。这种有限制约力的情况就不可避免地要求价值观的奉行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

1)理性(rational)的个人。这个问题要稍微展开一点谈,因为它牵涉到几个思维问题。
a.信念和愿望(belief and desire)问题。人的行为的变化是对着自己的目标来的,对于自己的行为的把握因此离不开信念和愿望的影响。信念和愿望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要让目标对上世界,后者是让世界对上目标。显然,为了达到目标和世界的吻合,以信念为指导时就要不断测量目标和世界的差距,对目标进行修正,而后者则固定目标对世界进行改造。
b.选择和决定(choosing and deciding)问题。当个人下一步的行为的选项不止一项时,人就会面临选择和决定。这两者尽管相似,但还是视条件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当受信念支配时,人在选择或决定时是无需考虑不同的选项中有无真假之辨,而受愿望为支配时则不然;做决定需要对选项进行仔细斟酌,而选择则多依赖习惯;相信自由意志的人可能多用决定,反之多用选择。
由此可见理性思维的重要性和不同的思维方式可能对行为产生的影响是很可观的。

2)价值观本身具有的“普适性”( universalizability )。它的假设是:由具有普适性的价值观指导的在某个场合发生的行为有理由被认为可以发生在具有相同条件的其他场合;同时参加博弈的各方都相信,如果某人在某种条件下意欲选择某种行为方式,则该人当然将接受别人在同样条件下的行为方式及其后果(暂概括为“己所好之,人亦好之”)。 这点类似但又不同于我们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好之,人亦好之”强调的是“别人可以对我做什么”,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强调的是“我不可以对别人做什么”。从“己所好之,人亦好之”引申出的下一个问题必然是“别人不可以对我做什么”,而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应当引出“我可以对别人做什么”。一个强调的是“我”(单数)的利益,另一个强调的是“别人”(复数)的利益。

3)接近的共同意愿。人类的共同意愿(general will)如上面芦文所总结的,是一个多层次的诉求结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一个社会里的共同意愿未必是另一个社会里的共同意愿。例如个人尊严在一个自由且物质文明较发达的社会里是共同意愿,在专制且物质文明落后的社会里则很难成为共同意愿。在一个组织型的社会中,例如全球化的今日世界,不同国家的人民的意愿会相差很大。即便在一个国家,由于世界移民的不断增加,也会发生人群间意愿相差较大的情况。共同意愿相差过大时,显然价值观会难以统一,人群间的冲突自然会增加。

4)相对的个人自由。完全没有自由的人自然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掌控能力,当然所有的行为都只会在最基本的求生水平上,也就没有价值观好谈。对毫无自由的人来说,对其行为的一切批评都是任意强加的。因此,个人如果要在某个领域里奉行一种价值观,他就必须在该领域里有相对的自由。

假定以上的分析是成立的,我想也许以后可以试给定几个情形来讨论价值观的融合过程,例如少数人在多数人中的情形,武力征服下的情形,通过传媒的间接融合情形,等。同时,也可通过对某个人群的思维特征来分析价值观融合的过程。这样做或许可以找到可以帮助回答为什么中西融合会如此困难的另类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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