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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近墨远”之辩——兼论杨朱为古代权利思想的滥觞 (秦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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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杨近墨远”之辩——兼论杨朱为古代权利思想的滥觞 (秦晖) (541 reads)      时间: 2007-6-05 周二, 下午10:10

作者:L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杨近墨远”之辩——兼论杨朱为古代权利思想的滥觞 (秦晖)
(2006-2-22 15:00:56)
作者:秦 晖
东周之际,中国发生族群封建体制瓦解、官僚帝国崛起的“周秦之变”。在这个变局的关键阶段中,周人传统的家族本位价值体系受到“个人主义”与“普世主义”的两面夹击。以“兴灭继绝”、捍卫周制为己任的先秦儒家,对此进行了强烈的反击,这就是孟子的“辟杨墨”。孟子曰:

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公明仪曰:“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杨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是邪说诬民,充塞仁义也。仁义充塞,则率兽食人,人将相食。吾为此惧,闲先圣之道,距杨墨,放淫辞,邪说者不得作。(《孟子·滕文公下》)

“淫词”、“禽兽”、“邪说诬民”、“率兽食人”——这可以说是留存至今先秦儒家与人论战的最激烈的文字。笔者曾经指出:现代语言哲学揭示,语言符号中能指与所指间的关系存在着索绪尔指出的“任意原则”:同一能指背后的所指转换具有无限可能性,即话语似乎是可以“任意”解释的。但是解释的有效性则取决于索绪尔所说的能指与所指关系的另一原则——“差别原则”。亦即:任何意义的确定只能在比较的差别中存在,任何一个概念如果不与其他概念相对比就没有什么确切意义。因而一种语言符号要确立一种特定意义,关键在于能指的否定指向而不在于其肯定指向,肯定意义是借助于否定意义来确定的。从“正面”看,任何学说都堆砌着大量的“好词(good words)。但这些“好词”的真正意义取决于它们要排斥些什么,或曰取决于讲话者使用这些“好词”所针对的“敌人”何在。仁义道德谁都会讲,关键是你所针对的所谓不仁不义无道无德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你真正主张什么只有通过你反对什么(以及别人反对你的什么)才能定义。

从这方面看,儒家如此激烈的“辟杨墨”和后来法家如此激烈的“焚书坑儒”委实是真正理解先秦儒家的关键。

而在“辟杨墨”中,孟子对杨与墨的区别对待尤为耐人寻味。孟子曰:“逃墨必归于杨,逃杨必归于儒。归,斯受之而已矣。今之与杨墨辩者,如追放豚,既入其苙,又从而招之。”(《尽心下》)“逃墨必归于杨,逃杨必归于儒”后人又省作“去墨归杨,去杨归儒。”正是这几个字,导致后人歧解纷出。

从字面上讲,“逃墨必归于杨,逃杨必归于儒”就是说,摆脱墨翟的邪说就必然去相信杨朱,而了解了杨朱的谬误就会皈依儒家的真理了。这就是所谓“杨近墨远”。诚如民国年间的李宗吾所说:“墨子志在救人,摩顶放踵以利天下。杨朱主张为我,叫他拔一毛以利天下,他都不肯。在普通人看来,墨子的品格,宜乎在杨朱之上,乃孟子曰:‘逃墨必归于杨,逃杨必归于儒。’认为杨子在墨子之上,去儒家为近,岂非很奇的事吗?”(李宗吾:《厚黑大全》)

事实上,秦后之儒者均觉得这是个需要解释的问题。

其中,极少人认为墨高于杨而近于儒。韩愈即持此说。他着有《读墨篇》,极言“孔墨必相为用”。试图证明“墨氏之学比之杨朱又在可取”。但是,绝大多数论者都反对韩愈的说法。如朱熹就不客气地指责:“昌黎之言有甚凭据?”(《朱子语类》卷61)程颢也说《读墨篇》“不知谨严,故失之”(《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伊川先生语四》)。由于这种说法只是出于韩愈自己的想当然,而明显与《孟子》所述相悖,唐以后似无人再提。

有些论者认为“去墨归杨,去杨归儒”的说法并无深意,杨墨皆为孟子所拒而无所谓高下。如清儒焦循说:“逃墨之人始既归杨,及逃杨,势不可复归墨而归儒。假令逃杨之人始而归墨,及逃墨,亦义不可复归杨而归儒可知也。亦有逃杨不必归墨而即归儒、逃墨不必归杨而即归儒者。非以两必字例,定一例如是逃、如是归,且以断两家之优劣也。”(《孟子正义》卷十四)今人于建福认为:去墨归杨,去杨归儒的说法“显然并非意味着辟墨甚于辟杨,而旨在说明人们探讨中道的一般过程:人们一旦发现某一事理的极端错误之后,往往又会矫枉到另一个极端,但在两种极端之间几经摇摆之后,会逐渐归于中道。”(于建福:《孟子的中道教育观及其价值》,《山东大学学报》2005年8月号)

以笔者所见,这类说法应该源自二程及其门人杨时等一些北宋理学家。如二程就认为杨、墨其实都出自儒门,“杨、墨,皆学仁义而流者也。墨子似子张,杨子似子夏。”“杨子为我亦是义,墨子兼爱则是仁。惟差之毫厘,缪以千里,直至无父无君,如此之甚。”“厚则渐至于兼爱,不及则便至于为我,其过不及同出于儒者,其末遂至杨、墨。”“杨子拔一毛不为,墨子又摩顶放踵为之,此皆是不得中。”“大凡儒者学道,差之毫厘,缪以千里。杨朱本是学义,墨子本是学仁,但所学者稍偏,故其流遂至于无父无君。”(《河南程氏遺書》卷四、十五、十六、十八)

但是这些说法都经不起推敲。所谓“逃杨不必归墨而即归儒、逃墨不必归杨而即归儒”只是这些论者的“假令”,而与孟子的说法完全相反。至于说杨墨本皆出自仁义,只是分别“过”和“不及”了些,因而要由孟子来调和“执中”,这与孟子痛斥杨、墨的言辞如此激烈更难合辙。

其实孟子自己在另一处提及杨墨时已经说的很清楚:“杨子取为我,……墨子兼爱,……子莫执中,执中为近之,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孟子·尽心上》)孟子在此处明确认为,仅“执中”于杨墨之间而没有比较(“无权”),也是不行的。显然他认为应该比较杨墨而分远近,而不是一味调和。

除此而外,大多数论者都是承认“杨近墨远”、肯定孟子辟墨甚于辟杨的。但是何以如此,则又有多种解释:

清末学者郭庆藩与当代台湾学者袁保新都把杨朱看作道家,因而把“杨近墨远”解释为“儒与道之比较相近”(郭庆藩:《庄子集释·前言》,见中华书局《诸子集成》第三册),“墨家的热情……必然会不断承受生命的伤害,受伤害太重就……必归于杨,选择道家隐士的休养路线。但休养好了……必然要再走回人群,必然会走到儒家这条路向上去。”(袁保新:《如何在自由中活出人性尊严——中国儒道哲学的现代诠释》,??)只是,杨朱与道家虽有某种联系,尤其是杨朱后学与秦以后的道家渐趋合流(如《列子·杨朱篇》所显示)大概是事实,但在孟子的时代要说杨朱就是道家,显然过于牵强,因为那时的道家同样热心于拒杨墨,说“敝跬誉无用之言……杨墨是已”(《庄子外篇·骈拇》),甚至要“钳杨、墨之口”(《胠箧》)。更何况按二程的说法,杨道虽有联系,杨儒、墨儒更有联系,论其远近何必假途于“道”?

还有些现代学者把儒家,尤其是思孟一派的儒家作了“个人主义”化的解释,认为“杨近墨远”是因为孟子与杨朱都主张利己。只是杨朱只求利己不损人,而孟子要求利己亦利人。但墨翟则要求“舍去我字,损己利人,当然为孔门所不许”。所以“孟子认为他(杨朱)的学说,高出墨子之上。”(李宗吾:《厚黑大全》)但是这种对先秦儒家的理解是十分成问题的。孔孟都有许多克己复礼、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之类的说法,论者或可责其虚伪,但责其公开反对舍己为人、甚至恶舍己为人甚于所谓自私自利,则殊无根据。

二、拔一毛之权属谁

本着“注唯求古”的原则,笔者认为唯一真正能与孟子的原文对上号的解释是汉儒赵歧之说。赵歧在“逃墨必归杨”条下注曰:“墨翟之道,兼爱无亲疏之别,最为违礼;杨朱之道,为己爱身,虽违礼,尚得(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之义。……故曰归:去墨归杨,去杨归儒。”(《孟子注疏·尽心章句》卷十四下)

这个说法很值得玩味。程朱之间的宋儒杨时曾说:“禹稷三过其门而不入,苟不当其可,则与墨子无异。颜子在陋巷,不改其乐,苟不当其可,则与杨氏无异。”(转引自朱熹:《孟子集注》)。朱熹对此评论曰:“墨氏务外而不情,杨氏太简而近实。”也含有儒杨较儒墨为近之义。这个说法在清儒那里又得到进一步发挥:“墨翟无亲疏之别,杨朱尚得父母生身不敢毁伤之义。儒者之道,幼学所以为己;壮而行之,所以为人。故能(逃)兼爱无亲疏之道,必归于杨朱为己;逃去杨朱为己之道,必归儒者之道也。”(焦循:《孟子正义·尽心篇》)

赵歧的说法之所以值得重视,不仅因为其注早出,更因为它实际上是把“杨近墨远”当成一个权利(right,或曰“正当性”)问题,而不是如“儒道相近”说所言的学派问题,或“利己利人”说所言的狭义伦理问题。从赵歧到朱熹的论者虽然并无强调权利(right)意识的自觉,但所谓“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意思很明确:拔一毛以利天下这事不是不该做(显然是该做的),而是“不敢”做。为什么不敢?当然不是怕疼,也不是怕吃亏,而是因为我的“身体发肤”包括“一毛”在内,都是“受之父母”而并不属于我自己,因此没有请示父母我就无权这么做。墨子目无父母,在孟子看来自然大逆不道。但是如果父母许可,或者父母授意,这事当然要做了。杨朱“爱身”如果是为父母,当然不错,这应当是孟子看来其比墨为“近”之理由。但是他这“爱身”是“为己”,似乎拔不拔一毛全凭己意,这就“违礼”了。在这方面孟子认为杨墨都是“邪说”。

可见按赵歧的解释,古儒实际上不是把“拔一毛以利天下”的问题理解为应该不应该“为”的问题,而是谁有权利“为”的问题。笔者以为,在孟子“辟杨墨”的战国时代,社会变迁所涉及的最根本性的问题就在于此。

我们知道杨朱“为己”之说被后世诋之为自私自利——孟子也是发动这种诋毁的责任人之一。但是识者包括孟子自己,乃至像二程那样的儒家后学,实际上都知道真正的分歧并不在此——否则他们决不会说“杨子为我亦是义”。拔一毛以利天下,值得不值得?应该不应该?我想一般人,包括杨朱,都不会说不应该、不值得。然而,我愿意为天下拔己一毛
是一回事,别人(包括众人)以利天下为由拔我一毛是另一回事。真正的问题在于:谁有权利做出这个抉择?“拔一毛”的权利属于我,属于我的家庭家族,还是属于“天下”或社会?

近代以来多有为杨朱辩诬者,认为杨朱之说是个人权利观念在中国文化中的滥觞。的确,从现代观念视之,如果以“一毛”喻个人之权利,则但在“群己权界”之己权内,他人及公共权力不得以某种理由,包括“利天下”之理由辄行剥夺。至于我行使己权,自愿为天下利,则“拔一毛”固无足论,即抛头颅、撒热血,其权在我,我自慷慨为之,何其壮哉!

但若权不我在,则奴隶矣。若公共权力及以公权代表自命的统治者今得以“利天下”为由拔我一毛,明日自可以“利天下”为由而折我一臂,又明日当可取我之头,乃至取类我者任一人之头,以此类推,直至为51%之“多数之利”可以屠戮49%之“少数”。天下之事,尚可言乎!而所谓利天下者,亦不过为“天下之主”者自利之借口耳。诚如明儒黄宗羲抨击法家帝王时云:“使天下之人不得自私,不得自利,而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是以自由及个人权利之为现代性张本,良有以也。

如果杨朱强调个人对自己合法权利虽小至“一毛”亦必申明,在当时自为超前之论,则儒家强调的是支配此“一毛”之权利不在个人,但亦不在君国与“天下”,而在父母——实即在家或家族之类的小共同体。此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也。按原初儒家的逻辑,拔一毛以利父母,以利家庭或家族,乃上合天理,不由尔不为也。但拔一毛以利君国又如何?这就要看父母之意了。正如杨朱未必主张自私自利、但强调我之一毛我自主之一样,儒家也未必反对自愿的“毁家纾国难”,但家人之一毛,(代表全家的)家长自主之,君国不可强,我亦“不敢毁伤”——不敢以此一毛私许也。“一毛”尚不敢私许,何况乎“摩頂放踵”?无怪孟子要“辟墨甚于辟杨”了。

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对原初儒家来说何以“杨近墨远”,而诸如“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韩非子·五蠹》)此类的故事,也就顺理成章了。

杨朱强调我之一毛我自主之,这可以说是一种个人权利本位的观念(至少是具有了这种观念的雏形)。而墨子认为个人的一切都应当服从“利天下”的目的,这可以说是一种“天下本位”的权利观念。孟子两者都反对,他认为我之一毛,我不得私许——当然也不得私不许,并以此辟杨;但同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而非受之皇上,受之君国或“天下”,因此君国也不得借公共利益之名辄行“毁伤”,此其所以辟墨也。显然,从这里只能导出一种家族或小共同体本位的权利观念。而在孟子看来,这种观念与个人权利本位之观念虽不同,若较之君国天下权利本位之观念,则前两者宜乎更为近也。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历史系暨思想文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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