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以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衡量国家部门法制建设的『中孕期』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以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衡量国家部门法制建设的『中孕期』
leedscat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4/30
文章: 39
经验值: 225
标题:
以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衡量国家部门法制建设的『中孕期』
(964 reads)
时间:
2007-4-23 周一, 上午9:27
作者:
leedscat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可以坦诚的讲,近几年来,经济较为发达的江、浙、沪、广等地的环境质量与90年代相比,的确是有了长足的进步。究其原因,无外乎以下两点,首先是民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造就生活环境质量需求与法制意识的与时俱进,其次是政府获取民众的反馈途径增多,也同时加大了对于污染企业的监督力度和透明度。用以表述环境质量优劣程度,从而对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中影响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就是环境质量评价,而环境保护标准也就应运而生了。
从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伊始,接着是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到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无不体现了政府层面对于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及法制建设的认识由浅至深,由粗至精的质变过程。就目前而言,国家环境标准体系和环保法制体系已由之前的『懵懂期』逐渐过渡至『中孕期』,环境标准和环保法制体系与民众的认知度之间的关系也从之前的『被动接受期』进入了『水火期』,或者称『调整磨合期』,逐渐凸现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环境标准宽度滞后,处理方式欠妥
我们在处理由于污染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时不难发现,其主要的问题是国家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民众对于环境质量接受程度之间的矛盾产生的。由于国家环境标准制定年代久远,当时制定的污染物浓度要求偏宽,即便污染企业达标排放,周边的民众仍无法承受污染带来的影响,比较典型的就是目前在用的1979年颁布的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96年颁布的GB16279-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为缓解矛盾,政府普遍采取的斡旋调解措施无外乎以下几种:企业整改,民事赔偿,以及政府安置。一般来讲,企业只要有足够的财力,污染物排放均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然而环境治理提高了企业的运作成本,为降低成本,不少企业将高污染行业转移至经济相对贫穷,法制环境相对宽松的欠发达地区,也就是所说的污染转移;如果在明确了污染责任后,企业兑现民事赔偿的后果一般很严重,在短期缓和后,将会导致持续不断的索赔事件,一旦企业表现出强硬的资态,将会引发企业和民众的矛盾摩擦;由企业出钱,政府安置的措施也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农民在获得一次性买断耕地的安置金,并被转移至新居住地后,由于无法从事其他工作,将会严重影响该地的治安情况。
2.环境标准广度滞后
以GB16279-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为例,该标准以1997年12月31日为界,对已建、新建污染源排放的22种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最大值进行了规定,是环保行政部门对化工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和监督监测评价依据的主要标准之一。然而,化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该标准已无法满足环保行政部门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全面监控的需求。我们在进行企业新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时,对于企业排放国内相关标准范畴以外的污染物,普遍“参照”1975年和1984年《前苏联工作场所及居住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评价,或由环保方面的专家对特定污染物进行排放浓度建议,但是无论“参照”还是针对特殊污染物浓度的“拍脑袋”建议是没有法律的根基和广泛的实用性及适用性的。
3.环境标准的制定未配备科学发展的监测技术规范
以某地区铅蓄电池工业园区为例,当地环保部门为保障人民的切实利益,的确加大了对于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监控和处罚力度,采取抽查,复查,排查,返查的方针,规范了该园区内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然而,烟气和废水中达标排放的铅、镉通过各种途径,以极缓慢却稳定的速度,累计在园区下风向和下流域的土壤和水域中,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造成园区周边区域儿童血铅普遍偏高。我们不禁反思,对于物理性质相对稳定,降解速度相对缓慢的特殊污染物,在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内的的达标排放真正能够起到周边安全距离以外居民的保护作用么?
4.污染连带责任制执行力度嬴弱
以荷兰shell石油公司在中国组建公司为例,在新建项目投产前,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建地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在公司迁址后,又对原址进行环境质量评价,以数据为基础,对于指标上升的污染物质进行清理。我国经济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快,从改革开放至今,民营企业大起大落数不胜数,当初对于环境保护意识的淡薄,造成目前存在大量的污染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仅靠政府来解决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且成效不大,然而澳大利亚等国采取一种新的思路,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对于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仅象征性的收取1个货币单位,再配套相应的地方扶持政策,但要求企业将项目地的污染情况进行治理。反思一下:我们是否也可以借鉴成熟的管理模式,改变以往单一的政府埋单方式治理环境,从而引入民营经济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着实有效的解决污染历史遗留问题呢?
国务院国发[2005]39号文第四纲指出,要“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其十一条至十七条对饮水安全、强化污染防治、降低二氧化硫排放、土壤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建设、规范核设施核放射源监管等几方面进行了提纲契领的宏观规划,并在第五纲指出,“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工作。为切实提高民众生活环境质量,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法制建设,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缓解政府和民众之间矛盾,解决环境历史遗留问题,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仅提供以下意见以作抛砖之用:
1.建立在科学、发展、可持续观点上制定环境质量标准,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2.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分类,不同污染物种类,依照GB/T 13201-19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等技术规范,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并开展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方法学研究;
3.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对污染物的产生、迁移、摄入途径进行研究,并对特殊污染行业周边环境媒介进行周期性监测,并于法规标准中予以强化;
4.加强民众的反馈意见收集工作,采取积极态度和手段,如促进企业为周边居民提供就职机会,捐助慈善事业,加强民间交流等措施缓解民众和企业之间矛盾;
5.环境标准的制定的同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企业污染物质的达标排放控制,更应着眼于特殊行业的周边区域,并在明确污染承担责任后,启动和强化连带责任制度,要求企业对周边环境进行治理;
6.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环境管理模式,积极引入优秀民营资本,配套政策辅助,解决遗留的环境历史问题;
7.对于特殊污染行业设立特殊工业园区,对污染物进行集中捕集、集中治理、集中排放。
作者:
leedscat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058773 seconds ] :: [ 20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