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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黄喝楼主,性情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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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喝楼主,性情中人   
所跟贴 黄喝楼主,性情中人 -- Anonymous - (45876 Byte) 2003-10-31 周五, 上午11:10 (1036 reads)
不锈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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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文章标题: (转自国内网站)任不寐:国家,住手!——抗议有关当局逮捕作家杜导斌(转载) (306 reads)      时间: 2003-10-31 周五, 下午12:2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任不寐:国家,住手!——抗议有关当局逮捕作家杜导斌(转载)





作者:老老实实ing 提交日期:2003-10-31 10:03:00



任不寐:国家,住手!——抗议有关当局逮捕作家杜导斌

  

  

  --------------------------------------------------------------------------------

   [捍卫常识] 于 2003-10-31 9:58:38 加贴在 思想评论 ↑

  

  任不寐

  

  

  国家,住手!——抗议有关当局逮捕作家杜导斌

  

  

  惊闻网络自由作家杜导斌先生被捕,深感震和不安!

  2003年10月31早上起来,在“不寐思想论坛”上看到刘晓波先生的文章:“湖北省孝感地区应城市公安局逮捕杜导斌”。开始我还有些疑惑,但显然,又“一位网友失踪”了。湖北省警察当局告知家属,杜导斌“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了解中国现实的人们都清楚,这一罪名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杜导斌上有年迈的双亲,下又未冠之童,面对这一惨祸,杜导斌的妻子黄春荣扣问世界:“我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应该撞击每一位中国人的心灵,所有的丈夫和妻子。

   这些年来,我探望过江祺生的妻子章虹,也见过杨子立的夫人路坤……今天,我又“看见”了杜导斌的妻子黄春荣——每次我都把自己的痛苦和悲伤藏在心里,我想我没有资格同情她们。每次我都觉得自己有罪,仿佛不是警察而是我应该对这种悲剧承担责任。我常常想起自己的妻子和一双小女儿,尽管三年的漫长时光里我们无法相聚,但她们毕竟再也不会被中国警察恐吓了。我想起在一次搜家中妻子藏起《灾变论》时那种惊恐不安的表情。所以我相信我能理解“自由撰稿人”的妻子的痛苦。当警察在楼道里用皮靴敲击地面的时候,当他们的丈夫被警察带走而毫无消息的时候,当她们的丈夫被宣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时候,这些女人,普普通通的想过平常生活的女人,母亲和妻子,被置于一种局外人无法理解的恐惧、孤独、绝望和痛苦之中,原因仅仅是因为他们的丈夫希望在一个不允许自由说话的国家里诚实地发表意见。

  毫无疑问,这个“国家”因自己的自私和野蛮继续肆无忌惮地制造着妻离子散的人间悲剧,然而令人难堪的是,它还宣称自己竟然还是“先进文化的代表者”。就在杜导斌被捕的消息在网上公布的当天,官方网站还公布了这样一条“新政喜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表示,十六届三中全会建议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中新网10月30日)。我不知道,黄春荣们在看到这样的消息时回想些什么呢?中南海的“代表们”也有妻儿老小吗?

  李思怡惨案以来,我几乎是看着自己的文字一天天变得“不宽容”并具有“对抗性”的。在我对“国家”感到愤怒的同时,我对体制内知识分子关于“新政”和“保守主义”的移情感到不安。愿上帝宽恕我,我无意在在批判知识精英的“道德低姿态”(实际上就是生存策略)的时候显示自己的“道德高姿态”,我只是希望:面对“我该怎么办”这种追问的时候,宣称自己反对极权主义的罪恶的人们,应该意识到自己的“道德低姿态”是多么的不诚实,不人道。我很遗憾我的批评导致了我与“知识界”的“决裂”,这些文字没有使“朋友们”有罪恶感,反而让“自由主义”有了“愤怒感”。

  “我们分工不同”,我不能用这句话来答复“我该怎么办?”这句追问。事实上我该把这个问题变成我自己的问题:面对每天发生的因言获罪的人权悲剧,“我该怎么办?”让正在行凶的国家住手,我们就不能沉默。我盼望也愿意参与一场持续和有力量的针对杜导斌等因言获罪作家的和平救助运动和抗议行动。

  

  (2003年10月31日星期五)

  

  —————————————————————————————————————

  刘晓波文章地址:

  http://www.netbirds.net/bbs/list.php?ssid=6e050af91afd237a2fff5eb6a83ff014&forumid=freebbs&freebbsid=512

  

  

  





作者:非虹 回复日期:2003-10-31 10:09:00

  难道不知道自由永远是相对的吗?

  

  我相信我们的政府





作者:bravelancer 回复日期:2003-10-31 10:09:29

  湖北省孝感地区应城市公安局逮捕杜导斌

  

  刘晓波

  

  

  今晚(2003年10月28日)10点30分左右,我忽然接到杜导斌的妻子黄春荣的电话,告诉我一个既令人气愤、又让人恐惧的消息:杜导斌在今天下午四点多钟被捕。

  

  今天下午5点40分左右,黄春荣正在家中做晚饭,突然有七人闯进来,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却向黄春荣出示了搜查令,上面还有杜导斌的笔迹,写的是自己家的地址。他们要黄春荣在搜查令上签字,被黄春荣拒绝,其中一人说:“你不签,有人替你签。”

  

  之后,他们对杜导斌家进行了搜查,查抄了电脑、手稿、所有通讯地址、以及境外回来的稿费托收收据,导斌给妻子的委托书,还有三本境外出版的书籍。

  

  搜查完毕,他们再次要黄春荣在两份文件上签字,但黄春荣只在物品清单上签了字,仍然被拒绝在搜查令上签字。

  

  在搜查期间,黄春荣和搜查人员有如下对话:

  

  “你们凭什么查抄电脑?”

  “这是杜导斌作案的工具。”

  “杜导斌现在在哪?”

  “在派出所。”

  “你们凭什么抓他?”

  “单位领导和我们曾多次找他谈过,但他不听。他已经越线。”

  “越了什么线?我是他妻子,我知道导斌并没有做违法的事。导斌什么时候能回来?”

  “我们正在调查。他何时回来,现在无法确定,这取决于调查的结果和他本人的态度。”

  “我要见我的丈夫。他究竟在哪?”

  “正在调查期间,我们无可奉告。你也不能见他。明天我们会把拘留证送给你。”

  

  这些破门而入的搜查人员临走前还特意警告:“你不能把今天的事告诉任何人,特别不能告诉境外媒体,也不能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否则的话,对杜导斌不利。”

  

  据黄春荣讲:七个人中,有两人她认识,一个是她所在单位的领导,一个是曾经找导斌谈过话的警察,也就是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或国安局的警察。黄春荣看到,搜查令上有湖北省孝感地区公安局和应城市公安局的公章。

  

  黄春荣还说:在此之前,单位领导和警察曾多次找导斌谈话,一种劝说加威胁的警告,对此导斌本人也曾在网上发文透露过。导斌对此早有心理准备,曾向妻子交代过几个朋友的电话,以备不测。黄春荣对导斌的危险处境也早有预感。她说:最近一段时间,只要导斌下班回家晚一点,她就开始担心。

  

  28日下午四点多钟,黄春荣曾接到过导斌的电话,说是与三位同事出去办事,不回来吃完饭了,让她别担心。她怕导斌出事,过一会儿打了导斌的手机,导斌仍然说自己与单位的同事外出办事。但是,在黄春荣做晚饭期间,接到导斌单位同事的电话,问导斌是否在家?黄春荣说:“他不是与你们在一起办事吗?”那位同事说:“没见到导斌。”黄春荣马上预感到可能出事了,又打了导斌的手机,导斌只是说了:“没事,别担心”,便匆匆挂断。

  

  之后,就是七人破门抄家的一幕。

  

  黄春荣从未经历过这种恐怖,电话中的声音焦虑而无奈,她不知道导斌为什么被捕?关在哪里?自己的家为什么被查抄?也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能作什么?更不知道自己的丈夫将面对怎样的未来?如果导斌被长期关押,她和12岁的孩子将怎么过日子?电话中,她多次重复“我该怎么办?”

  

  她对电脑一无所知,连邮件都没发过,又从未与媒体打过交道。所以,只能通过朋友发消息了。

  

  黄春荣还抱有导斌可能回来的幻想。这是一位妻子和母亲的最大心愿:让家团员。所以她决定暂不向其他朋友和媒体透露,等待明天警察们的答复。

  

  我尊重导斌妻子的意愿,暂不发出导斌被捕的消息。(以上与黄春荣通电话内容记录整理于北京家中,时间:2003年10月28日23时40分。文中如有细节出入,还望得到杜导斌和黄春荣的谅解)。)

  

  10月29日,又接到黄春荣两次电话,警察还没有通知,电话中的黄春荣仍然无奈、无助。至今,她还没有把这个灾难的信息通知导斌的其他亲人,因为导斌的父亲已经70多岁,身体不好,她怕老人家经受不了这样沉重的精神打击。

  

  10月30日,黄春荣来电话说:上午,警察给她送来拘留杜导斌的通知书,理由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黄春荣不仅担心丈夫杜导斌,也担心12岁的儿子,不知道如何面对令人恐怖的未来。她决定把导斌被捕的消息公开。

  

  但是,我的电话突然出了问题,全面障碍,打不出,也打不进。我的电脑是拨号上网,电话一断,网也上不了,邮件也发不了。

  

  晚上,我借朋友的手机给黄春荣打了电话,她说:30日下午,警察来到她家,再次警告她不要对外公开,否则,对导斌、她自己和孩子都没有好处。同时,单位领导也找她谈话,劝她不要对媒体讲。之后,她去了公安局,对警察们说:我要见我的丈夫,活要见人,死要见尸。你们抓人都抓了,为什么还不让对外讲?你们说是依法办事,为什么怕公开?

  

  在我与黄春荣通话期间,电话两次突然断掉,最后就再也打不通了。

  

  我家的座机,直到凌晨才恢复正常。

  

  更具体的情况,请致电杜导斌的妻子黄春荣联系:(0712)3232845;13995883620;

  

  

  





作者:恶灵幽冥八手怪客 回复日期:2003-10-31 10:10:50

  楼上绯红说得太好了,上海东方网的斑竹就很自由!!!!!!!

  东方论坛的斑竹篡改猫网的发言,乱改帖子,大家去看看下面这个连接除了网名是真的说的话完全不一样。竟然有这样的事情!大家自己去对比一下!

  

  东方网:http://bbs.eastday.com/allforum/5/10/0005101501876.htm#end

  

  猫网: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9618

  

  网友关于“贪财贪色律师”的发言





作者:齐士 回复日期:2003-10-31 10:12:10

  作者:非虹 回复日期:2003-10-31 10:09:00

  难道不知道自由永远是相对的吗?

  

  我相信我们的政府

  

  ---但我的信任正在慢慢消失

  





作者:一键走天涯 回复日期:2003-10-31 10:12:22

  大家都来看看吧!





作者:扎热 回复日期:2003-10-31 10:13:18

  翻





作者:东郭野驴 回复日期:2003-10-31 10:14:42

  我也相信我们的政府,可我不相信不是我们的政府





作者:精肉人 回复日期:2003-10-31 10:17:08

  他为什么被抓啊???





作者:简单即美 回复日期:2003-10-31 10:18:14

  到底怎么回事儿啊?如果说因言获罪的话,为什么任不寐和刘晓波没事儿?我的意思不是说他们就应该有事。





作者:瀚海散人 回复日期:2003-10-31 10:18:39

  翻,谢谢楼主转贴





作者:糊涂的旁观者 回复日期:2003-10-31 10:19:36

  当一个人最爱的人因他决绝的勇气而受难时,我不知道他内心要承担多深的苦痛.人间最不能忍受的惨剧也就如此吧.





作者:路加 回复日期:2003-10-31 10:19:52

  杜导斌、任不寐、孙大午、郑恩宠.....我们的国家还是有希望。





作者:流传冬天的童话 回复日期:2003-10-31 10:21:51

  愿好人一生平安!





作者:咖啡大猫猫 回复日期:2003-10-31 10:25:23

  国际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走狗,破坏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搞颠覆活动,还不该被抓???我要是领导人,简直就该枪毙!

  成如楼上的网友说的,自由是相对的,谁也不能凌驾与法律之上!





作者:况奇翔 回复日期:2003-10-31 10:27:11

  

  我要是领导人,简直就该枪毙!

  

  

  ——瞅这话说的。真有水准。

  

  





作者:文韬 回复日期:2003-10-31 10:27:59

  很奇怪啊,他说的是什么言论啊?骂党,骂国家的帖子,我在强国论坛看到不少,但因为网络言论而被拘捕的人到没看到说过。关天也有很多人对现在政府很有意见啊,大家一样没有事情。

   这段时间老在自己邮箱里,看到天涯里人发来的 法轮功宣传的帖子,怎么删,列为拒绝邮件,他总有新的邮箱来发这些东西给我,郁闷,当初来天涯填的是自己常用的邮箱,没想到天涯也有这么无聊的人,什么时候了还发法轮功:(

  





作者:十八学士 回复日期:2003-10-31 10:28:13

  杜导斌是做什么的阿?

  谁给介绍介绍?





作者:阿紫7 回复日期:2003-10-31 10:28:49

  你搞清楚颠覆什么,现在什么年代了还走狗走狗的,

  靠,还动不动就枪毙什么的,你还忘了说代表人民吧,

  真是一头被洗脑的蠢驴。

  





作者:鸟伊人 回复日期:2003-10-31 10:29:22

  这还是我们的国家吗





作者:不可以吗 回复日期:2003-10-31 10:29:35

  to 咖啡大猫猫

  正话还是反话?





作者:灌水挣工分 回复日期:2003-10-31 10:29:57

  咖啡大猫猫:在中国是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群体,但是杜某人不属这个群体。





作者:东郭野驴 回复日期:2003-10-31 10:30:12

  “国际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走狗”据何而言?

  

  “谁也不能凌驾与法律之上”他们犯了哪条法律?

  

  说清楚了也可以警戒我们这些不知情的人嘛





作者:死而有憾 回复日期:2003-10-31 10:32:56

  国家者,谁的国家?人民的国家还是统治者的国家,如果是人民的国家,人民应不应该有说话的权利等等





作者:瀚海散人 回复日期:2003-10-31 10:33:45

  提,到帖子被删





作者:死而有憾 回复日期:2003-10-31 10:3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共和。是什么意思,楼上咖啡猫等人,你们懂吗?





作者:李健 回复日期:2003-10-31 10:34:33

  关注中````





作者:西夏的人 回复日期:2003-10-31 10:35:20

  言论自由?





作者:朱家营 回复日期:2003-10-31 10:35:26

  我为自己做为中国人感到可怜。





作者:刘路律师 回复日期:2003-10-31 10:35:30

  谁给我们免于恐惧的自由?

  

  今天一上网,又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传来,杜导斌被逮捕了!罪名还是涉嫌煽动颠覆政府罪。

  其实,杜导斌的被捕已有征兆,他本人也早有预料,去年秋天,有关部门就多次警告他不许境外发表文章,今年春天他还被迫禁网,告别词《悲壮的谢幕》让许多网友扼腕悲叹。十一前他带着儿子去北京旅游,在火车站被绑架、带回。他早就是政府重点监控的对象了。

  但他的被捕仍然让我们震惊、愤怒,杜导斌的罪状无非是在境内外发表与政府政见不一的文章,他无非是对腐败、专制的政体不满,希望通过舆论推进体制改革,他不过是一介书生,手无赙鸡之力,只好仗义执言。而且他是个坚定的非暴力改良主义者,反对煽动革命,主张通过改革实现宪政、实现民主、自由,他的所有的充满学术气息的文章里哪里有一字半句煽动颠覆当局铁打江山的意思呢。

  象杜先生这样的在境内外发表独立政见的朋友,如刘晓波、东海一枭、王怡、陈永苗、杨支柱、赵功达等等,不过是些有自由思想、独立人格的自由知识分子,是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都不可或缺的思想精英,如果象对待杜导斌先生一样,把他们统统关进监狱,我们这个自诩跨进新时代、走向民主法治的国度,岂不又回到了焚书坑儒的秦皇时代?

   在知识界陶醉在胡温新政的日子里,刘荻被捕、罗永忠被判、杜导斌又被抓,思想的天空仍然是沉渣泛起,千里冰封。法治,这棵从西方横向移植过来的幼苗,始终不能长成参天大树。

   面对无处不在的文网,望着日渐逼近的高墙,我不能不发出恐惧的悲鸣,为导斌,为自己:

   谁给我们免于恐惧的自由?

  





作者:死而有憾 回复日期:2003-10-31 10:35:38

  黄喝楼主,保重!





作者:bravelancer 回复日期:2003-10-31 10:36:28

  “作者:咖啡大猫猫 

  ......

  我要是领导人,简直就该枪毙!”

  

  呵呵!瞧这话说的。你要是领导人,大概真的该枪毙吧?





作者:乾元亨利贞 回复日期:2003-10-31 10:38:02

  作者:咖啡大猫猫 回复日期:2003-10-31 10:25:23

    国际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走狗,破坏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搞颠覆活动,还不该被抓???我要是领导人,简直就该枪毙!

    成如楼上的网友说的,自由是相对的,谁也不能凌驾与法律之上!

  =================================

  

  呵呵。。。。。到底是谁凌驾于法律之上?





作者:年糕米汤 回复日期:2003-10-31 10:41:03

  顶一下,良心上支持杜导斌(黄喝楼主),祝愿他好人平安!

  

  





作者:江山如是闲 回复日期:2003-10-31 10:42:21

  昨天看黄喝楼主一年前写儿子的文章被繁出来,没想到被抓了。无耻!





作者:河水清且涟 回复日期:2003-10-31 10:43:09

  黎明前的黑暗!





作者:不灌白不灌 回复日期:2003-10-31 10:44:08

  阅!什么都不说,不敢说。

  

  





作者:灰风筝 回复日期:2003-10-31 10:47:32

  上了关天以后,一直都在为黄喝楼主担心,担心他有一天被抓~

  

  终于不幸成了现实…… 保重~





作者:关澜 回复日期:2003-10-31 10:47:33

  一位思想家的名言,希望能点醒国人:政府权力是人类在摆脱了自然界奴役之后的最大威胁。





作者:太极螳螂 回复日期:2003-10-31 10:47:47

  原来就是黄喝楼主,谨祝平安。

  反对以言论定罪,这不是走到“儒以文犯法”的路数上了马?靠,真无耻啊,这群王八蛋。





作者:东郭野驴 回复日期:2003-10-31 10:49:05

  有“犯罪事实”和“罪名”了吗?????





作者:FinalTitan 回复日期:2003-10-31 10:49:15

  政府里有高人啊,能分得出那些只是卖弄嘴皮子,那些是有真威胁,呵呵。





作者:老砍 回复日期:2003-10-31 10:52:21

  党告诉我们:革命仁人志士是抓不完,杀不完的!

  

  难得的一句大实话

  

  

  

  

  





作者:linksto 回复日期:2003-10-31 10:55:23

  作者:刘路律师 回复日期:2003-10-31 10:35:30

    谁给我们免于恐惧的自由?

  法治,这棵从西方横向移植过来的幼苗,始终不能长成参天大树。

  

  

  应该是法制吧.

  前提有一个,主体是什么,客体又是什么.





作者:半个脑袋 回复日期:2003-10-31 10:55:28

  很同情杜先生的家人。希望有号召力的人士发起对因言入罪者家人的帮助,我响应。





作者:半声叹息钱衡峰 回复日期:2003-10-31 10:55:36

  国外的稿费看来不好拿呀。。





作者:东郭野驴 回复日期:2003-10-31 10:56:05

  现在关键的不是革命仁人志士是抓不完,杀不完的!

  

  

  关键的是革命仁人志士不被抓,不被杀

  

  

  我们应该怎么做???????





作者:35公里 回复日期:2003-10-31 10:56:41

  杜导斌在大纪元开专栏,而大纪元因有同情flg倾向,被我们的政府严厉屏蔽,我想这是他遭难的主要原因。真心希望这些可敬的人能够多保重,别一味地硬拼。

  

  公道地讲,大纪元上的有些文章很无聊,部分带着对我们国家幸灾乐祸的味道,而大纪元似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媒体,否则它的报纸不会免费发放,但我可以肯定,杜导斌的每一篇文章都是良心之作。





作者:常在战场 回复日期:2003-10-31 10:57:50

  任不寐,下笔必有千言,胸中实无一策,最善自我炒作,其心可诛十族.





作者:卫何 回复日期:2003-10-31 10:58:02

  提,到帖子被删。





作者:梳枝 回复日期:2003-10-31 10:58:33

  痛苦。





作者:瀚海散人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0:12

  谁给我们免于恐惧的自由?

    

    今天一上网,又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传来,杜导斌被逮捕了!罪名还是涉嫌煽动颠覆政府罪。

    其实,杜导斌的被捕已有征兆,他本人也早有预料,去年秋天,有关部门就多次警告他不许境外发表文章,今年春天他还被迫禁网,告别词《悲壮的谢幕》让许多网友扼腕悲叹。十一前他带着儿子去北京旅游,在火车站被绑架、带回。他早就是政府重点监控的对象了。

    但他的被捕仍然让我们震惊、愤怒,杜导斌的罪状无非是在境内外发表与政府政见不一的文章,他无非是对腐败、专制的政体不满,希望通过舆论推进体制改革,他不过是一介书生,手无赙鸡之力,只好仗义执言。而且他是个坚定的非暴力改良主义者,反对煽动革命,主张通过改革实现宪政、实现民主、自由,他的所有的充满学术气息的文章里哪里有一字半句煽动颠覆当局铁打江山的意思呢。

    象杜先生这样的在境内外发表独立政见的朋友,如刘晓波、东海一枭、王怡、陈永苗、杨支柱、赵功达等等,不过是些有自由思想、独立人格的自由知识分子,是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都不可或缺的思想精英,如果象对待杜导斌先生一样,把他们统统关进监狱,我们这个自诩跨进新时代、走向民主法治的国度,岂不又回到了焚书坑儒的秦皇时代?

     在知识界陶醉在胡温新政的日子里,刘荻被捕、罗永忠被判、杜导斌又被抓,思想的天空仍然是沉渣泛起,千里冰封。法治,这棵从西方横向移植过来的幼苗,始终不能长成参天大树。

     面对无处不在的文网,望着日渐逼近的高墙,我不能不发出恐惧的悲鸣,为导斌,为自己:

     谁给我们免于恐惧的自由?

  





作者:江苏陆文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1:11

  我感到悲痛,我与杜导斌同被槟榔园邀为顾问,现在他被抓了,我有兔死狐悲之感。我觉得政府过分,在此表示强烈抗议!





作者:沙飞扬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1:35

  像黄喝楼主这样的人正是真正有血性,有勇气的中国的脊梁。这样的人一个接一个被送进监狱,想问一下,到底是谁要抽调中国的脊梁!回复到满清时代,只有奴才,没有骨头的中国,就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者:Octavian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1:37

  

  !!!!!!!!!!!!!!!!!

  





作者:太极螳螂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2:23

  原来是大纪元啊,这个烂媒体,不单单是同情flg,我看除了攻击谩骂没什么其他东西,还有好多编造出来的东东,黄喝楼主怎么会看上他?





作者:刘路律师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3:36

  刚才我以黄女士聘请的律师身份要求会见杜导斌,应城市公安局姓王的队长竟然拒绝。通话内容如下:

   李:王队长吗?我是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建强律师,受杜导斌妻子黄春荣女士的委托要求会见杜导斌,请你们安排。

   王:这个案子现在律师还不能会见。

   李:根据有关规定你们对杜导斌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我们律师就可以会见,你们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

   王:这个案子情况特殊,我也不知道案子现在是个什么情况。

   李:不涉及国家机密你们不存在批准的问题,这样吧,我给你们发个书面材料,你们给个书面答复,好么?

   王:再说吧。

   李:我们以后再联系。





作者:北海舟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4:40

  //“我该怎么办?”让正在行凶的国家住手,我们就不能沉默。我盼望也愿意参与一场持续和有力量的针对杜导斌等因言获罪作家的和平救助运动和抗议行动。//

  

  疯狂只能说明虚弱,被压只能更擦亮眼睛。

  





作者:沙飞扬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5:48

  作者:半声叹息钱衡峰 回复日期:2003-10-31 10:55:36

    国外的稿费看来不好拿呀。。

  ————————————————————————————

  如果不是为了良心,以杜导斌先生的见识、文采,写些“说不”之内的书早该发财了吧

  





作者:Octavian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6:04

  

  太极螳螂高人啊,为什么你不给黄鹤楼主在国内给他介绍一个能说话的地方呢?!

  





作者:太极螳螂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6:14

  一个提议,大家把黄喝楼主的帖子翻出来,以示纪念,我一个人实在翻不过来。

  





作者:卫何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6:33

  亚细亚的孤儿在风中哭泣

  黄色的脸孔有红色的污泥

  黑色的眼珠有白色的恐惧

  西风在东方唱着悲伤的歌曲

  

  亚细亚的孤儿在风中哭泣

  没有人要和你玩平等的游戏

  每个人都想要你心爱的玩具

  亲爱的孩子,你为何哭泣

  

  多少人在追寻那解不开的问题

  多少人在深夜里无奈地叹息

  多少人的眼泪在无言中抹去

  亲爱的母亲,这是什么道理

  亲爱的母亲,这是什么真理





作者:黎明的士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7:31

  也许是政府想教育教育他,从局子一出来,他就换了个人似的。不是讲新生吗?





作者:太极螳螂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7:33

  

  

  作者:Octavian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6:04

    

    太极螳螂高人啊,为什么你不给黄鹤楼主在国内给他介绍一个能说话的地方呢?!

  

  ——

  我倒是想。不过有句话为了目的达到必须不择手段吗?





作者:黎明的士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8:29

  跟母亲有个鸟关系~





作者:wish2222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9:16

  作者:太极螳螂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7:33

    不过有句话为了目的达到必须不择手段吗?

  

  为了什么目的,不择什么手段了?

  

  





作者:17批评识字分子 回复日期:2003-10-31 11:09:19

  国家的同一性与中共国的宪政法治

  

  一个国家,其人民有出生、死亡、移民、归化,其领土有割让、兼并,其政府有上台、下台,跟外国有建交、断交,国家的同一性超越了这些可变的因素,并非由它们界定,我们从(成文及不成文)宪法传统的合宪延续才看到国家的同一性。国家有权利义务、行为能力,国家是依照(成文及不成文)宪法成立、运作,只接受自己管辖的法人。国家既然是法人,其运作就需要设置机关、任用人员。为保证以国家名义作出的国家机关人员行为确是国家行为,国家更依照宪法立法、裁判、执行。因此宪政法治是国家运作的应有之义,而违法则是国家解散的理由。

  

  中共国这个法人从1920年代诞生到1950年代成熟到现在未有过自由、民主的事实,尽管断断续续打著“自由、民主”的旗号。中共国82年(成文及不成文)宪法传统的核心就是中共党中央控制中共国的一切,尽管到1960年代闹翻前中共国一直是苏联的附属国,也尽管为了调动中共国人作贡献的积极性,中共党中央不时网开一面到适当时候才收网:那些首富大腕以为有发财的自由,到头来不过是替中共党中央发财。自由、民主违反中共国由中共党中央控制一切的82年(成文及不成文)宪法传统,所以中共党中央尽管为所欲为、无恶不作却还是有所不为:不为自由、民主也!中共党中央其实是反自由、民主的共犯结构:反自由、民主得力的上台,不力的下台。中共国不会变得有自由、民主。





作者:Octavian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0:08

  

  哦,这就叫不择手段?

  

  到底是谁在不择手段?

  

  





作者:刘路律师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0:15

  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

  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规定

  

  

    为确保监所安全和律师会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检法司、市委政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看守所的实际情况,特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规定:

    一、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三、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

    四、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非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

    五、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六、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十、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作者:梳枝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0:26

  亲爱的母亲,这是什么道理?





作者:太极螳螂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2:08

  倒不是不择手段,刚才我想一个词,想了半天没想起来,大概得意思就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作者:烽火三月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2:30

  

  强烈关注





作者:Octavian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4:23

  

  太极螳螂这话应该对童增说。

  

  





作者:wish2222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4:48

  作者:太极螳螂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2:08

    倒不是不择手段,刚才我想一个词,想了半天没想起来,大概得意思就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你这话更离谱,是因为爱财的缘故吗?





作者:黎明的士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5:22

  他写的《真相》,刚看了一遍,没什么新东西,但话说得太直。





作者:刘路律师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6:2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

  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

  四、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9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

  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

  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1 0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

  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

  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

  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

  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

  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

  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1 1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

  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

  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

  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

  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

  排会见。

  

  

    1 2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

  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

  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

  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1 3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

  信。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

  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

  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

  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

  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

  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

  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

  材料。

  

  

    1 4 .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

  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

  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1 5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

  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

  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

  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

  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

  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1 6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作者:天外客人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6:39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要真正做到按法律行事,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六项基本权利。

  

  

  密切关注此事。





作者:路加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7:02

  螳螂兄,我来帮忙。





作者:bjw3154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8:20

  ti





作者:brook66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9:15

  在网上看过杜的许多文章。

  

  不久前杜还在为不锈钢MM和孙志刚案,奔走呼告,没有今天自己却身陷囹圄了。

  

  

  





作者:太极螳螂 回复日期:2003-10-31 11:20:24

  谢谢路加。

  

  作者:wish2222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4:48

    作者:太极螳螂 回复日期:2003-10-31 11:12:08

      倒不是不择手段,刚才我想一个词,想了半天没想起来,大概得意思就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你这话更离谱,是因为爱财的缘故吗?

  ——我不是说没想起来吗?就是这个意思,但不一定是爱财。





作者:西夏的人 回复日期:2003-10-31 11:20:34

  刘路律师,多保重,支持你!!!

  





作者:单比特 回复日期:2003-10-31 11:22:11

  //“我该怎么办?”让正在行凶的国家住手,我们就不能沉默。我盼望也愿意参与一场持续和有力量的针对杜导斌等因言获罪作家的和平救助运动和抗议行动。//

    

    疯狂只能说明虚弱,被压只能更擦亮眼睛。

  

   支持!





作者:瀚海散人 回复日期:2003-10-31 11:22:59

  提,如果帖子不被删





作者:普进峰 回复日期:2003-10-31 11:23:02

  我们不能沉默,因为灾难很有可能降临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头上;

  我们需要自由,因为自由让我们拥有存在的意义。

  有人害怕我们的自由,因为我们有限的自由妨碍了他们绝对的自由;

  有人害怕我们的思想,因为我们自由的思想挑战了他们虚伪的思想。





作者:zhaofenglu 回复日期:2003-10-31 11:23:48

  

  为了老婆孩子,好怕啊。小人俺恐惧中苟且吧。:(





作者:恶灵幽冥八手怪客 回复日期:2003-10-31 11:24:49

  东方网论坛的斑竹篡改猫网的发言,大家去看看下面这个连接除了网名是真的说的话完全不一样。竟然有这样的事情!大家自己去对比一下!

  

  东方网:http://bbs.eastday.com/allforum/5/10/0005101501876.htm#end

  

  猫网: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9618

  

  居然如此肆意篡改网友关于“贪财贪色律师”的发言!





作者:梳枝 回复日期:2003-10-31 11:26:18

  看了杜的帖子,他温和地说出的话都是我的心里话,我要去自首吗?





作者:吐唾帮总顾问痛老 回复日期:2003-10-31 11:27:21

  可悲:蚂蚁对大象喊:住手!

  

  





作者:淮生 回复日期:2003-10-31 11:28:54

  今年7月,杜君还奋力疾呼:要大陆声援香港同胞,抗议23条恶法出笼。





作者:关澜 回复日期:2003-10-31 11:28:59

  我们需要自由,我们更需要人身安全和自由,保障中国人民的基本自由,这是中国政府在相关国际公约中向世界承诺过的,难道政府可以不讲信用?





作者:xf_si 回复日期:2003-10-31 11:31:31

  大陆的李敖何在?





作者:陈愚 回复日期:2003-10-31 11:36:10

  关注!





作者:你太诚实 回复日期:2003-10-31 11:37:08

  杜的文章被翻出来了好多,我也顶一个!





作者:十八学士 回复日期:2003-10-31 11:37:57

  『天涯杂谈』美 猴 非 王

  

  

   作者:黄喝楼主 提交日期:2002-1-31 10:01:0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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