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什么是“特殊利益集团”?(ZT)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什么是“特殊利益集团”?(ZT)   
peacemaker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676

经验值: 24408


文章标题: 什么是“特殊利益集团”?(ZT) (194 reads)      时间: 2006-10-16 周一, 上午8:01

作者:peacemaker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近来,“特殊利益集团”这一词汇出现频率很高。这个“组织”,性质非常恶劣,危害极为严重,“是公平正义的拦路虎,是和谐社会的大敌”。关乎孰敌孰友问题,大是大非不可不察。然而,在下推敲其内涵,观察其应用,却发现它含混不清、指向不明。

据说,“重提”并突出这个概念有利于社会和谐。我说,任何含混的“定义”被当作重要概念运用到社会实践,都不会利于社会进步,只会增添混乱。

“北京观察家”给出了这个概念的源头。“1988年3月15日,中共十三届二中全会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观察家说,“这是中共第一次承认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

如此说来,这回是“第二次承认”了。可是,社会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正常的不能再正常,谁都不会不承认。有几次承认,或者因不言自明而一次都没承认过,都一样。改动原文中的“不同利益集体”为“特殊利益集团”,除了这一临时改动是新的,别的新意一点也没有。对此废话硬要突出强调,似乎没话找话,“推废出新”的激情跃然纸上。

“这是中共第一次承认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此话弱智程度令人“悍然震惊”。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阶级”和“阶级斗争”,曾是长期的“基本路线”和“理论基础”。它不仅承认“不同利益”,并且是谁不承认其“你死我活”的性质,就把谁当叛徒或修正主义分子。中共如果不承认中国社会存在“不同利益集团”,压根就不会有中共!“观察家”连这都不懂,不免让我心生疑窦:这些“观察家”几岁了?

“主流”的专家们,我又一次指着你们的鼻子说你们胡说八道,你们有什么可说的?

我们来看出自“权威方面”的定义:“ 所谓‘特殊利益集团’就是一些有共同政治目的、经济利益、社会背景的团体和个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目的、利益而结成同盟”。

是些个“同盟”,是“利益同盟”。由于中国人还不配或不能因精神、信仰、政治、文化等“利益”结为“同盟”,说得更直白些,其实就是些“经济同盟”。另,由于同盟中有层次、功能的划分,一个同盟里的“临时人”也不会具有“共同社会背景”。但,戴上“同盟”帽子的这些集团,至此并没什么错。

具有“特殊利益”,天然如此,无可指责。每个人都有特殊利益,一家、一单位、一地区、一行业、一岗位,都可能会有某种“不同利益”或“特殊利益”。“同盟”很正常,宪法规定有“结社自由”,也就是说“利益同盟”即便以公开的组织形式存在,也是合法、合理的。若按此定义,“特殊利益集团”没错,更没罪,对它采取压制、取缔行动却无法律依据。

所以,必须有不良的行为特征方能证其罪:“一般情况下‘特殊利益集团’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垄断性,那就是几个托拉斯集团垄断一个行业,左右市场价格。二是排他性,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要掠夺和损害别人特别是广大百姓的利益。三是狭隘性,过分强调自身利益,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不惜破坏公平正义、社会和谐”。这里指出的是:他们和“广大百姓”有利益冲突;他们是“经济组织”,是可以左右市场、能够掠夺和损害大众的垄断性经济共同体。

依据以上定义,声讨“特殊利益集团”的舆论浪潮立马扑向“垄断集团”,说是:“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的也拿不少”。应该指出,这一把整个行业和“特殊利益集团”直接联系起来的认识,非常糊涂、有害。这些行业中,弱势群体也广泛存在,他们的权利照样被本行业的强权肆意侵犯。合法与不法、违规与合规的利益分配,在这些行业内部都向权力倾斜,毫无公正可言,“利益均占”、“同舟共济”的表示只是些幌子和烟幕而已。实际情况是,劳动力和“资源占有家”之间,有九天九地之遥,他们根本不属于一个“特殊利益集团”。

中国社会存在和广大群众利益根本冲突的利益集团,是显见的事实,我没有任何理由否认它的存在。其必备“狭隘性”而绝无“广泛性”,这一点不必说,而霸道的“垄断性”和强烈的“排他性”,是这种利益集团存在的必备条件,没有这种能量,即便有组织,也是无纪律、无利益。

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先生,看出对“特殊利益集团”行为特征的阐述不妥。他在《以法治来约束“特殊利益集团”》一文中指出:“‘特殊利益集团’这个概念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有特定的内涵,不能顾名思义地作字面上的理解”,“我们现在说的‘特殊利益集团’,是指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利益。”徐先生的解释离客观现实近了一大步,但仍不到位。他们不仅是“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和垄断地位的问题,实际上他们就是不合理体制和政策的设计师、包工头和监工,就是规定自己具有垄断地位的授权人。

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他们是商人、经纪人、仲裁者、“立法委员”、侦察员、检察官、法官、法警,犹如在运动场上,他们将运动员、裁判员、教练、领队、参赛资格审查官等等角色兼于一身。

“特殊利益集团”所有的经济能量和不当收益,来自行政、立法、司法的特殊权力,而这些特殊权力则来自“自我授权”--他们可以“强行代表”而不受制约和牵制。他们如果需要“排障”,也只是在拥有更大权力的几个人身上多下点“公关功夫”。

在中国,非法腐败是小腐败;合法腐败和“高尚腐败”才是大腐败。以国家的名义坑民肥私,将小集团利益“国家化”,具有最大的“肥私效应”。“特殊利益集团”的谋私行为,其实以合法手段为主,非法手段为辅。因为他们能够根据自身需要不断调整社会规则,有计划地逐步将自己的非法变为合法,同时也把民间的原来的合法“改革”为非法。他们坐大的证明,即牟私行为越来越合法,越来越“正当合理”地“依法治民”。

几年前在互联网名篇《少儿不宜与人民不宜》中,我指出过一种“可怕现象”:几乎所有对平民社会,尤其是对弱势群体有利的中国法规,均不能得到有序、有效的贯彻落实;而那些可以为强势群体和权力团体带来福利、机会的法规、文件、土政策,均能雷厉风行、强力推行至实现特定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对社会对平民有益的事情,因其不利于某些人,往往是不提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而一些对社会对平民不利的事,却往往是不议而决,不宣而行,不通强行。

不客气地说,我们的体制就是为特殊利益集团设计的,就是为保障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运行的。我不相信谁能否认这个道理:在“特殊利益集团”之外的其他的利益集团或个人,不可能设计、更不可能执意坚守这个对特殊利益集团有利的体制。因此,那些致力于体制改革的人,才是和“特殊利益集团”划清界限、解脱瓜葛的人,才是代表“普通利益集团”即“群众利益集团”的人。这是一个很实际、很鲜明的标志,不拥有这个标志而攻击“特殊利益集团”,那更像是一个特殊利益集团对另一个相似的特殊利益集团的攻击。

“特殊利益集团”之所以能够自授权力损天下而利己,赖于一个小小的“技术细节”,即剥夺其他利益集团的话语权,不让他们发出反映自身利益的声音。剥夺话语权的强权,是其命根子。欲发现“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所在,有明显线索可循:所有不准舆论介入的领域,所有不让说的话题,都涉及“特殊利益集团”的命脉和重要利益。

剥夺其他人的话语权,则从根本上消除了其他人结盟为“利益集团”的可能性,没有任何其他可以和他们集团抗衡的利益集团,“特殊利益集团”高枕无忧矣。根治“特殊利益集团”的方法在此昭然:解放其他被压制的利益集团。

我们可以为现时期的“特殊利益集团”下一个定义了:通过自我授权而凌驾于法律、社会之上,运用各种自行设计、制造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机制,以腐败分子为主体的抢劫诈骗团伙。它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不允许其他人群为共同利益结成同盟。



作者:peacemaker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peacemaker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051772 seconds ] :: [ 20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