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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护隐私的职业伦理和无罪推定问题答方圆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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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保护隐私的职业伦理和无罪推定问题答方圆先生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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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797
经验值: 518954
标题:
就保护隐私的职业伦理和无罪推定问题答方圆先生
(719 reads)
时间:
2006-8-14 周一, 上午11:55
作者:
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就保护隐私的职业伦理和无罪推定问题答方圆先生
芦笛
刚才在别的论坛上看见方圆先生《谈谈网路捉鬼》一文中对我的批评。因为方先生没有把文章贴到《海纳百川》来,我一直不知道,迟复为歉。
首先要感谢方先生宽宏大量,未把我这“民运”人士的眼中钉看成共特,这在“民运”人士(起码是我在网上见过的“民运”人士吧)中似乎很难得。为此难得,我得感谢先生。
其次要感谢先生的文明辩论气度。Again,这在“民运”人士中似乎很少见。为此少见,我也得感谢先生。
第三要感谢先生的说理水平。Once again,这在“民运”人士中实在是凤毛麟角。为此凤毛麟角,我更得感谢先生。
不过,很抱歉,我不能同意先生对我的批评。
先生说:
【对于中国工党论坛的这种举措,不少人拍手叫好,认为对付魑魅魍魉的最佳方法,就是将其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但卢笛兄认为,“‘中国工党论坛’的处理很不明智,公布网人IP不但违反了西方普遍信奉的职业伦理,而且容易中了网特借刀杀人之计。”
这里必须指出,“西方普遍信奉的职业伦理”本身是一个很含混的说法。因为,“西方普遍信奉的职业伦理”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瑞士银行最大的特点是为客户保密。但碰到那种杀人越货得来的赃款,只要证据确凿,银行一定会向警方举报。这能说银行违背了“西方普遍信奉的职业伦理”吗?所以,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其说不一,非常不确定的大问题。这个问题足可以写出若干大文章,成就许多学问家。 】
愚以为,凡是在西方长期生活过而且真正进入人家的主流社会的同志,似乎不会认为这是什么“很含混的说法”,更不会以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其说不一,非常不确定的大问题。这个问题足可以写出若干大文章,成就许多学问家”。恕我直言,先生提出这种说法本身,似乎只体现了先生对西方文明生活方式还比较隔膜。
凡是在西方生活的人,都该知道我这儿说的“职业伦理”有些什么非常明确的内涵,有什么公认的标准。具体来说,凡是服务行业的人,诸如银行、律师、大夫等等,为顾客保密都是责无旁贷的。只有中国那种下烂国家出来的人才毫无这种观念,所以从来不知道尊重顾客信托给自己的隐私。当初本网站控制在几个素质低劣的人手中时就有过这种惨痛教训,原首席斑竹易往崇竟然把网人锺舟先生的IP信息泄露给RR,RR又把此信息和锺先生患病隐私泄露给高寒,导致后者多次化名嘲笑攻击锺先生的病情,给后者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
这种无耻犯罪行为几乎气得我发了狂。后来网站重建,我出任董事后,一再强调保守网民信托的IP信息乃是网站义不容辞的责任,除非网站所在国的警方出面调查,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本网站都不会向任何人提供此类信息,遑论是公开人家的IP。
现在先生却告诉我,只要网站自己认定是网路犯罪,就可以任意公开上贴人的IP,甚至还使出文革语言来说:“不少人拍手叫好,认为对付魑魅魍魉的最佳方法,就是将其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为了证明这一点,方先生还举了瑞士银行作论据。
可惜即使先生说的是事实,银行似乎也是秘密向警方举报,并不是把嫌疑人的存款信息公诸于众。如果先生照猫画虎,似乎应该是向警方举报而不是公布人家的IP阿?如此明显的区别,先生怎么竟然会忽略了?
其实任何人都能看出这两者的区别来:向警方举报,既履行了公民义务,又顾全了为顾客隐私保密的职业伦理。只有警方才有足够能力确定那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没犯罪,警方绝对不会泄露人家的秘密;如果犯罪,那当然是法律高于职业伦理。无论是哪种情况,银行都不会因自作聪明而误伤无辜。
网站处理的原则和这也没有什么不同:早就说了,第一,私人根本就没有足够的刑侦能力去判定是否犯罪;第二,即使是明显犯罪,也根本没有足够刑侦能力确定罪犯就是那个IP的使用者。
我虽然不懂电脑,但我知道,如果是拨号上网,则每次显示的服务器IP根本就是随机的。如果是用宽带上网,虽然IP固定,但那给出的可以是服务器的地址。如果许多人使用同一服务器(例如大学就是这样),那你根本就不知道罪犯是几千人中的那一个。更何况如今黑客手段高强,要把某个无辜者的电脑用来作“肉鸡”根本就不是问题。简言之,IP并不是如先生所想的那样是“指纹”一类的东西,它不过是个门牌,而那个门牌内可以居住许多人,也可以是被黑客借用的。
正因为此,因自己主观认定某IP是犯罪的“鬼”,就悍然公布人家的IP,这当然可以碰对,抓到某个笨鬼,但同样可以制造冤案,误伤无辜,惹出大麻烦来。请方先生务必注意,这种作法,与向警方举报性质完全不同,在西方叫“把法律抓在自己手上”。它其实具有惩罚性质,因而也就具有了某种执法性质。万一您弄错了,误伤了无辜,人家告您披露隐私败坏名誉,您只怕要赔得倾家荡产。
【但可以看得出来,卢笛兄的本意是担心“中了网特借刀杀人之计”,是出于对鬼蜮伎俩的义愤和对捉鬼者的爱护。因此,在对卢笛兄的见解表示不同意见的时候,要对卢笛兄的好意谨表谢忱。同时也盼卢笛兄使出高明手段,使那些危害网路的鬼蜮无所遁迹,鬼哭狼嚎,不亦乐乎!卢笛兄认为如何? 】
我没有什么高明手段。我能提的建议,就是受害人向执法机构举报。通过法律渠道讨还公道,这才是西方文明人的作法,不是国内那种自己执法的暴民传统。为此,我曾多次建议受害人徐水良、王丹、盛雪等人联合起来去告“焦点透视(覃光广)”,告诉他们海纳百川是开办在美国的网站,有法律责任配合警方调查。只要警方介入,网站有责任提供人家需要的一切技术信息。若是人家的技术高手来调查,要查明罪犯不费吹灰之力。我甚至还发动网友捐款赞助他们此举。可惜徐水良先生胆怯,一直没有作正面回应。后来我只能根据坛规举报“焦点透视(覃光广)”,封杀了他的网名。这就是我作为守法公民能作出的制止犯罪的最大努力。
【这里,要提到卢笛兄在对中国工党论坛的“网路犯罪”的说法进行的批评:“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网站并无权力作出‘网路犯罪’的法律判断”。卢笛兄的这一说法是中国工党网站所不能苟同的。因为中国工党论坛作出的“网路犯罪”的判断,是个人判断,而非法律判断。这种说法,把个人判断,混同于法律判断,换言之,就是把认知上的判断,混同于法律上的判决。
个人判断与法律判断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判断。一个成年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我认为某人有罪,不等于某人有罪。某人没有罪,说明我的判断错了,但不等于说我没有判断一个人有罪或无罪的权力。我作出某一判断的权力,是我不可剥夺的思想的权力,认识的权力。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没有惩罚罪人的权力,但并不意味著这个自然人或法人没有作出某人有罪的个人判断的权力。
当一个人去告发另一个人时,他必然作出了他所告发的对象有罪的判断。而如果一个人没有作出哪些行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能力,他怎样去制约自己不犯罪?有罪无罪的判断,乃是与非的判断的延伸。如果人们失去这种判断,这个社会必然混乱不堪。个人认为自己或他人是否犯罪是认识问题。把一个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混同于法律能力,法律行为,这对建立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义是不利的。 】
我一点都没混淆这个问题。相反,我多次讲解过这最简单的道理,前几天才教育挽救过“美国法律专家”草庵居士先生,写在《趣哉,“无罪推定”竟然成了逃避罪责的渊薮》中(
http://hjclub.com/ShowTopic.asp?ID=2598957
)。很抱歉,这儿发生概念混乱的是先生而不是我。
其实在批评《中国工党论坛》处置不当的那个帖子里,我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了,可惜先生或是没看见,或是没看懂。这里再重复一遍:作为个人,您当然可以谴责抨击他人犯罪,但作为在美国注册的企业,表这种态而且公布人家的IP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为这和向警方举报不一样,具有了某种程度的执法性质。如果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我实在看不出贵网站有何必要去冒这种风险。
我上面已经详尽解释过了,你认定人家犯罪,必须有过硬证据。而获取过硬证据的难度并不一样,有的很简单,例如草庵居士多次在本网站诬蔑论敌是共特,搬出FBI来威胁对方,这就构成了不折不扣的犯罪,情节简单,证据确凿(光在本网站他就留下了几十个此类帖子)。在这种情况下,抨击他犯罪就没有什么制造冤案的可能,不存在为了制止犯罪自己反倒犯下诽谤罪的问题。
但“焦点透视(覃光广)”的行为却很狡猾,尽管他那些烂帖子一看就是下流的中伤造谣帖,而且专门是性诽谤,但他可以矢口抵赖,而网站根本就不具备刑侦能力,怎么去戳穿他的谎言,证明他确实是造谣?在这种情况下以此为理由封杀对方,实际上就起到了代执法机构执法的作用,网站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敝网站效法贵网站公布了他的IP,则万一误伤无辜,就更要给网站引来官非。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唯一明智的处理办法就是根据坛规行事,本人就是这么作的,指出他长期持续对网友洪哲胜、盛雪、蒋品超、万润南等先生作了情节极度恶劣的性语言攻击,应予封名,这请求得到了总斑竹的重视,使得他的犯规行为得到了惩罚。
说这些,当然不是想管贵网站的闲事。怎么经营管理论坛,是各家网站的自由。本网站主要是通过坛规管理,别的网站愿意不设坛规,以所在国法律管理,自己充当刑侦执法人员,当然也是一种尝试。我写此文,还是想消除先生以为我是法盲和文明盲的误会,如此而已。
再次谢谢先生赐教!
作者:
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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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大妈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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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人
- (0 Byte) 2006-8-14 周一, 下午12:03
(190 reads)
又不是你大大了?哈哈。最近没心思写正经东西,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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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 (0 Byte) 2006-8-14 周一, 下午12:08
(18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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