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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 Z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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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 ZT -- 随便 - (3697 Byte) 2006-6-22 周四, 下午2:08 (319 reads) |
咱老百姓(真)
加入时间: 2004/10/11 文章: 5307
经验值: 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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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咱老百姓(真)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除了在法律条文上作些挣扎之外,好像没什么过硬的证据拿出来,关键是肖教授的学
部委员被方一闹给落选了,所以这仇很可能要报了。
ZT: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损害名誉权案
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被上诉人:肖传国
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
原审被告:方是民
因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与肖传国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
案,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
第1833号之三民事裁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撤销(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之三民事裁定;
二.请求法院移送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所述事实均有事实依据;指出一审
法院审判活动中的错误、不妥,亦有严谨的推理论证、充分的法律依据或法学理
论依据。一审的武断裁定,仅体现出地方司法专横,而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司法文
明。
针对上诉人3734个字的、指出一审法院存在多项问题的《诉讼管辖异议申请
书》,一审不顾我方一审提出的“望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第五章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
整改活动的通知》中‘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要求,充分论理,对我方的控告、
主张给予书面的具体的反馈”的请求,仅裁定:“北京科技报社在管辖权异议书
中提出的其他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除该裁定书外,江汉区人民法院没有以其它任何方式对我方的控告、主张给
予具体的反馈。
该33个字的“本院不予采信”的定论,没有体现任何法治或人文的关怀,属
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
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指出的“论理部分不充分”的裁判。该裁定,
难以服众。
最高人民法院早于1999年10月2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
“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
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
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
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但是,一审裁定没有体现其应具备的说理性,特别
是对上诉人提出的主要主张、置疑,一审不给予反馈。
一审除了专横裁定“不予采信”外,没有阐述其“不予采信”的具体理由。
二.对上诉人一审异议理由之二“江汉区人民法院通知本申请人参加诉讼,
违反了禁止反言的民事诉讼原则”,一审法院除了通过裁定书裁定“理由没有法
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外,没有阐明法院“不予采信”的理由。
一审似乎对我方提出的审判应当贯彻“禁止反言原则”的理由视而不见;一
审似乎认为:若法律条文没有对法律原则具体规定,则审判不适用法律原则。
法院说我方“禁止反言”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那么,肖传国对本社撤诉后
又申请追加,一审法院同意其追加申请,如此审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的法院不适用通行的“禁止反言”的民事
审判原则吗?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地区的法官没有学习过有关“禁止
反言”的法学理论知识吗?
三.对上诉人一审异议理由之三“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
院除了通过裁定书对我方各项异议笼统裁定“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外,没有明确答复。
对级别管辖异议,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
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给予处理。但是,江汉区人民
法院没有对我方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给予明确答复。
若法院认为已经通过该裁定书对我方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给予了明确答复,
那么,我方主张“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事实理由是“北京青年报社、本申请人均系中国较知
名媒体,方是民先生在中国科技界、海外华人知识分子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且本
案系方是民先生第一起因直言而被诉至法院的名誉权案件、第一起中国落选院士
在候选期间状告他人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本案的审理将引起相当多的公众的关注、
将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而一审对此裁定的是“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这推论出我方需要为己方主张的事实找“法律依据”;如此裁判,明显无对应关
系,实为文不对题、无针对性武断裁判。
四.对上诉人一审异议理由之四“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亦不自行纠正的法院,
不得行使审判权;屡屡被批评、质疑的机关不宜成为本案的审判机关”,一审法
院除了通过裁定书裁定“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外,没有阐明法院
“不予采信”的理由。
★若对我方该主张不采信,则意味着:
1. 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亦不自行纠正的法院,能够正当行使审判权。
2. 在我们这监督法院的机制不完善、缺乏公众与舆论监督、法官整体素质
尚待提高的国度,屡屡被批评、质疑的审判机关,有权审理、并能公正审理批评
者、质疑者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
如此裁定,体现不出文明与实事求是,反而体现出“人民法院”的专横和对
当事人权利的极端藐视。
五.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裁判文书“记录裁判过程”,但自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根本看不出如下裁判过程:
1.根据肖传国申请,2005年12月15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江民一初
字第183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肖传国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技报的起
诉”。
2.在2006年2月18日前,肖传国没有向法院提交追加北京科技报社为被告的
申请文书,但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凭肖传国或肖传国代理人或肖传国的关系人的口
头申请,而于2006年2月18日作出(2005)江民一初字第1833号《参加诉讼通知
书》,通知:“你报社(北京科技报社)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我方在《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中引用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第五章
(“文书制作”部分)还规定以下:
“第四十六条对审判程序及审判全过程的叙述
(一)如实叙述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立案时间、开庭审理时间、诉讼参加
人到庭等情况;
(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写明转换程序的时间和理由;
(三)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写明追加、变更的时间、理由等情况”。
可见,一审法院不顾我方提醒,依据出具不规范的裁判文书。
六.因本案仅一个原告,而三个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故也应本着方便当
事人诉讼、提高司法效率的原则,由三个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本案为宜。
七. 本上诉人通过《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本上诉状、方是民先生通过其
《管辖异议书》、《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对江汉区人民法院合计提出了十多
项法院违法违规审判的指控。
江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方的指控,部分予以纠正;但经《参加诉讼通知书》、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反映的审判活动仍表现出该院
对原告方的偏袒及不规范司法。
因江汉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的审判活动明显违法或违反司法解释之规定
或明显偏袒原告。因此,应不能或不应当行使管辖权,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总之,(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不可能“成为向社
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但是,该裁定书结合本社一审申请书,反而
很可能成为地方法院专横司法、武断裁判的“生动教材”。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管辖本案明显不当,故本社请求人民法院秉公
审理、撤销一审裁定,移送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或撤销(2005)
江民一初字第1833号《参加诉讼通知书》。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明显不符合司法规范且适用法律不当。望
二审法院秉公审理,支持我方的各项上诉请求。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作者:咱老百姓(真)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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