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初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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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之初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贝苏尼网友(以下简称原告)诉斑竹04(以下简称被告), 要求删除原告举报的违规帖,网人芦笛先生的话剧剧本《安替卡米教授和他的女高足》(又名《怪脑红颜杀人案》)一案;陪审员听取了原告及被告各三轮申辩以及回答陪审员问题现就该案判决如下:
诉讼中涉及的争议帖, 网人芦笛先生的话剧剧本《安替卡米教授和他的女高足》, 本陪审员认为不属于任何坛规必删帖或删帖从严的范围, 被告作出的拒绝删去该帖的决定未超出合理的职权范围, 对原告提出的删帖要求不予以支持, 该帖不需删去.
对于该判决解释如下:
本案待裁决的议题是:争议贴是否应当删除。
目前海坛张帖的陪审团的规则(http://www.hjclub.com/TextBody/81637.asp)规定: 网友陪审团用于裁决网友和坛方之间的纠纷, 明确指出陪审团不处理网友之间的纠纷. 就是说陪审团的职责在于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 对斑竹代表坛方执法情况进行审查, 而不是用于参与论坛的直接管理, 就是说陪审团不是另外一个斑竹. 网友向陪审团的申诉类似于行政诉讼或对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 目前通用的法律体系对此类复审机构可采取的行动规定为: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因此, 本陪审团如果要作出删除该争议帖的决定, 必须是对被告在依据这一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偏差进行的纠正, 包括事实认定不清,或适用法规错误, 或违反正常程序, 而不是纯粹依据争议帖内容而决定. 否则本陪审团将成为事实上的另一斑竹, 直接插手网友间的纠纷, 构成对陪审团规则的直接违反. 本陪审员的裁决均由这一原则而来
原告在陈词中根据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要求删除争议帖
一 争议帖中人物是对原告的影射, 构成了对原告的性词汇攻击, 违反坛规中酌删贴第1.1条款使用性词汇或动物词汇攻击网友应当删帖从严
二 争议帖的贴出属于反复上已删的”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帖子”, 适用坛规第条属于“酌情封名”的帖子,
根据原告和被告陈词, 以及本陪审员对被争议帖及附加证据的研究, 作出以下判断
1 认定被争议帖构成对原告的影射, 其唯一原因是该点已由争议帖作者本人确认. 原告陈词中提出的剧中人物为女性及人物名与原告笔名相似性的理由不予采纳.
2. 认定作者在被争议帖中通过虚构人物说出的话包括性词汇, 这同样被原告及被告确认.
3 原告和被告对被争议帖所包含的性词汇内容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性词汇攻击一点有争议. 原告认为其构成对原告的性词汇攻击, 应属于删帖从严的范围; 被告否认其属于性词汇攻击, 认为其不属于删帖从严的范围.
本陪审员认为攻击应该是一种主动的行为, 任何作品的作者如果对作品中人物进行任何负面攻击, 其必然反映为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a 对人物的直接评价如xx是xx或xx象xx ;
b 赋予人物负面行为, 使读者读后对人物自行做出负面评价
本陪审员认为争议贴赋予了作品中人物负面行为, 很明显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 构成对被影射人物即原告的攻击.
由于原告引用的条款是使用性词汇或动物词汇攻击网友, 那么在争议帖由于已经构成了对原告的攻击的前提下, 需要确定其中含有性词汇的部分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性词汇攻击.
本陪审员认为构成对网友的攻击本身并不保证构成从某一方面的攻击, 要认定其构成从某一具体方面的攻击, 要求该方面的用语为其作品某一必不可少的部分. 具体到被争议文, 关键在于其中的性词汇是否属于原文章中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如果争议帖中的性词汇可以用其它非性词汇代替, 而对文章所要表达的内容没有任何影响, 那么该部分词汇不属于作品必不可少的部分; 如果将该部分性词汇用非性词汇代替后明显改变了文章的内容, 那么其必然属于作品只必不可少的部分. 根据这样一种判据我们检验有争议的内容之一:
“贝比狄奥特:我的意思是,正题之后是反题,然后是合题,然后是假设,然后是垃圾题,然后是废物题,然后是无脑状态,然后白痴状态,然后是腊肠,然后是合成阴茎……”
本陪审员认为作者在这里罗列的词汇, 要表达的是一种剧中人物喜欢将毫不相干物体扯到一起的含义, 所涉及的性词汇可以用非性词汇代替, 如”人工合成金丝猴”, 相信大多数读者会觉得其对整个作品的内容没有任何影响.
反过来假如原文中的词汇全部或相当多数都是性词汇, 那么将那部分性词汇用非性词汇替代, 将明显改变读者对文章的理解.
根据以上分析, 本陪审员判定争议文中的性词汇不是其必不可少的部分. 用同样的方法可以确定, 争议帖其它部分涉及的性词汇均不属于该作品之必不可少部分, 因此判定该作品构成对原告其它方面如智力方面的攻击, 但不构成对原告的性词汇攻击.
原告在陈词中提供了其它不包含性词汇的段落, 同样只能证明争议帖作者构成了对原告的攻击. 这一点已经为本陪审员认可, 但均不能构成以性词汇攻击的证明.
综上所述本陪审员认为争议帖构成对原告的攻击, 但认为其不构成对原告的性词汇攻击, 不属于坛规中规定的删帖从严的范围. 因此被告关于该争议帖是否属于删帖从严的范围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
由于争议文已经构成了原告的攻击,属于坛规中可删的范围, 如果原告依据这一点要求删除被争议文, 那么陪审员应该问的问题是: 被告作出的拒绝删除该帖的决定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因此本陪审员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反过来说, 如果被告根据其判断决定删除被争议帖, 被争议帖作者如果提出申诉, 基于同样理由, 其要求本陪审员同样不会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二方面的理由, 本陪审员认为
1. 目前坛规并无明文规定任何斑竹的执法行可以作为任何可以援引的个例; 也没有任何如下规定, 即与任何斑竹已经酌情删除过的帖子雷同或相似的帖子, 自动成为其他斑竹的必删帖, 因此关于事实翻案一事无任何规则可判其非法;
2. 任何斑竹在职责范围内即使执法程度不一也不构成对坛规的违反;
3. 关于其是否属于“酌情封名”的帖子, 不属于本陪审团的职责范围, 被告可以另案起诉要求对争议帖作者“酌情封名”.
4. 本陪审团没有权力也不可以对“酌情封名”行为法外施恩, 仅施以删其违规帖处罚,否则将是陪审团行为违法,
因此对原告基于这方面的要求也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通过对原告提出的起诉原因的分析, 本陪审员认为被争议帖不符合坛规中规定的删帖从严的范围, 被告的行为既未构成事实认定错误, 也未构成对现有坛规的直接违反. 对于原告所诉不予以支持, 判决争议帖不需删去.
以上判决完全是根据坛规而来, 另对原告被告答辩中涉及的其它方面归纳如下
1原告作品或争议帖作者其它作品是否违规和本次诉讼没有任何关系;
2言论自由是坛方执法的目的, 但其本身不是论坛规则的直接目的, 所以被告关于言论自由的理论不为本陪审员采纳
最后提一个有关坛规的建议: 争议贴明显构成了对原告的攻击, 特别是完全不必要的性词汇的使用, 这种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如果坛方认可本陪审员根据性词汇是否属于作品必要部分决定其是否构成性词汇攻击的理论, 今后对于类似的作品, 可以规定斑竹应当要求作者将其中非必要的性或动物词汇用中性词汇代替, 因为那么作不对作品内容构成伤害. 如果作者对此加以拒绝, 斑竹有权力将其改成如合成XX字样
谢谢大家
作者:人之初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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