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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一桃杀三士 - 本陪审员对贝苏尼VS 班主04一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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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桃杀三士 - 本陪审员对贝苏尼VS 班主04一案判决   
所跟贴 一桃杀三士 - 本陪审员对贝苏尼VS 班主04一案判决 -- Anonymous - (7318 Byte) 2003-10-25 周六, 下午11:58 (116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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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支持NOEQ 理由如下 (318 reads)      时间: 2003-10-26 周日, 上午1:3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 此坛曾在医院删过称网友为CSO, 油秃(?)的贴子, 说明此类以侮辱性的名字称呼

网友的帖子属於(攻击网友本人)应删的帖子. 至少是属於可酌情删除的帖子.



2. 07斑竹据此删除此贴, 是有理由的. 根据老狼多次重复的原则, 除非由陪审团判

决, 无人能更改斑竹的决定.



3. 狼协说此贴重贴在医院就不属於应删贴的理由不成立. (见理由 1)



4. 狼协的影射一说不能成立, 这不仅在于芦笛本人多次声称小说中的人物就是贝网友, 更主要理由见NOEQ的判决.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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