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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杀三士 - 本陪审员对贝苏尼VS 班主04一案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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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杀三士 - 本陪审员对贝苏尼VS 班主04一案判决 -- Anonymous - (7318 Byte) 2003-10-25 周六, 下午11:58 (1166 rea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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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 此坛曾在医院删过称网友为CSO, 油秃(?)的贴子, 说明此类以侮辱性的名字称呼
网友的帖子属於(攻击网友本人)应删的帖子. 至少是属於可酌情删除的帖子.
2. 07斑竹据此删除此贴, 是有理由的. 根据老狼多次重复的原则, 除非由陪审团判
决, 无人能更改斑竹的决定.
3. 狼协说此贴重贴在医院就不属於应删贴的理由不成立. (见理由 1)
4. 狼协的影射一说不能成立, 这不仅在于芦笛本人多次声称小说中的人物就是贝网友, 更主要理由见NOEQ的判决.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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