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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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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答辩状(3)
斑竹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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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答辩状(3)
(1781 reads)
时间:
2003-10-25 周六, 下午2:12
作者:
Anonymous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
请允许我在此对原告指控进行第三轮答辩,针对其第三次陈辞所提问题进行回答。
首先我想指出,原告在其最后陈辞答复本人的问题中,否认其作品《斑竹衰荣录》对芦笛的影射。但从原告自己也为此呈示的大量证据我们可以看出,在冲突发生之前,原告宣称这是“真人真事”,并默认芦笛为作品中角色与芦笛进行了很多对话。而且作品内容也是网战人物,导致了原告的作品被芦笛强烈指控影射,并且声称为此收到了严重伤害,而此事是是她和芦笛公开严重冲突的导火索,芦笛向坛方指控原告作品影射并要求删除,但遭到坛方拒绝。如果沿用原告所主张的“主观归罪”原则,因为芦笛明显受到伤害,那么影射就成立(请问影射是否成立是不是以作者承认为准?)。但是既然当初这一影响很大的影射纠纷案没有作删贴处理,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对这次的影射纠纷案作删贴处理。
现在让我来回答原告新的指控依据“被告明知该帖乃是被删除过的帖子,却违背对待曾被删除帖子的正常操作程序,使已被删除帖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得到不正常的恢复,推翻了前删帖斑竹的决定,显示了自己有否定其他斑竹决定的更高权力。”
首先,诚如原告所举证的,被告确实说过“如果老芦什么时候还是想解决此事,我们随时恭候。但解决的方式还是依法进行,即通过公开辩论和公众裁决。我个人无法替你“平反昭雪,实在抱歉。” 而且我现在仍然持这一观点和立场。
但是众所周知,当初的执行发生在斑竹07的属地之内,因此其他人无权干涉。又由于斑竹07直接封杀芦笛(这是我反对斑竹07的处理方式的原因之一,未予警告便予无限期封杀,而情节远未严重到那个程度,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芦笛便失去了任何翻身的机会。芦笛当时是被无限期地封名,而封名操作不在陪审团审议范围;斑竹07拒绝破例,将此事交付网友公众议决;芦笛本人也拒绝通过陪审团来审议此事。但此案确实影响很大,我个人认为对论坛有负面影响,因此反对这种处理方式。但是因为不能干涉值班斑竹的决定,因此芦笛和网友对此案的抗议便根本没有任何途径得以解决。这样此案便被打上了一个死结。
现在由于芦笛在其它斑竹的建议推动下解封,可以上贴。但是他这次比较聪明,跑到众议院来上这个贴。但是众议院的执法标准比其它地方宽松得多,因此,众议院的斑竹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执法。由于判断其不违规,于是连带的“连续上违规贴”也不成立,所以也不能封名。所以不封名不是“念其刚释放,宽大为怀”的结果。
由此可见,芦笛得以在众议院上贴并且未被删贴封名,完全是因为上贴地点不同,众议院的删贴标准远比政治论坛松,在政治论坛上和文化论坛上不能被允许的贴子,大量地在众议院被允许上贴、留存,这根本不是什么“违反程序推翻别的斑竹的操作”。只要不触及坛规的底线,即必删贴以及一切涉及以性、动物、亲属和排泄物词汇攻击网友,或者涉及网友隐私的贴子,这也是本人一再宣布过的众议院执法尺度。所以,本人的操作是于法有据的,没有违反任何的规定和程序,根本不存在什么“被告明知该帖乃是被删除过的帖子,却违背对待曾被删除帖子的正常操作程序,使已被删除帖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得到不正常的恢复,推翻了前删帖斑竹的决定,显示了自己有否定其他斑竹决定的更高权力。”事实是,如果我要“显示了自己有否定其他斑竹决定的更高权力。”的话,早就在抗议风潮的时候显示了。但是芦笛当时被彻底封杀,根本无法到众议院上贴,我严格把自己的权限限制在众议院上,并未干涉斑竹07的执法――尽管我不同意他的意见。
这次芦笛在众议院重贴该贴,我拒绝原告的删贴请求后,立刻在内外坛鼓励原告向陪审团控告,用意就是想用第三方,而非自己“比其它斑竹更高的权力”,按照原来提出的程序,使用陪审团让此事得以彻底解决。这恰恰证实了我一如既往,坚持用陪审团来解决这次纠纷的立场。
实际上,本人在此前对诉讼持悲观态度,并不认为此事交付陪审团会对芦笛有利。现将我在俱乐部内坛跟斑竹们的发言转贴如下:
“作者: 狼协 这件案例的示范作用大于说理 10/20/2003 23:07 [Click:8]
我心里非常清楚的是两点:
1) 这个官司我败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我们这里陪审团取样的局限性(不可能随机抽样,故样本本身具有强烈的倾向性),输赢不取决于说理和雄辩,而取决于人数对比。论坛上恨芦笛的人太多,故参与陪审团的人数样本明显会对芦笛不利。这也是芦笛拒绝走陪审团渠道的原因;
2) 这是删贴而非芦笛被封案的封名。惩罚程度远低于原来的无限期封名;判应该删贴不等于可以判应该封名,判应该封名不等于判应该无限期封名。但是此官司判决结果一旦不利于老芦,则会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老芦被封案的暗示作用,强化了对原处理的肯定。但是根据陪审团规则,陪审团却只能审理删贴案,不能审理封名案。所以这也是芦笛坚决拒绝走陪审团渠道的原因;所以,不删贴实际上对老芦不利。
但是这却是将论坛管理矛盾交出去,使斑竹脱身与无休止的执法争执的唯一办法。贝苏尼坚决反对陪审团,现在却不得不利用陪审团来讨回自己的公道,这很说明问题。没有陪审团,斑竹的执法会导致矛盾激化而无任何泄洪口,并且最终导致矛头指向整个论坛。同时,斑竹也将在执法争执中疲于奔命。
所以,老狼就不妨让自己输一次给大家看,看看输掉官司是不是很大不了的事情。不过我会尽力的--尽管输赢根本不在于我是否尽力。”
而且,原告是我所倚重的现在仍在为论坛辛勤工作的斑竹,而芦笛是决不会再对论坛作任何贡献的人,所以即使从利益判断上,我也不应该帮助芦笛。基于对女性的保护心理和对芦笛过于执着于个人恩怨的的失望,我自己的内心也是同情原告的,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帮助过原告(比如去信和在论坛上对芦笛劝阻、批评,颁布隔离令等)。但是,规则就是规则。法和理不能因为情而改变。我跟芦笛和原告的个人关系都不错(当然,都属于君子之交淡如水那种)。但是,不管我个人的感情如何,都不能影响我对于法理的遵守,和对原则的捍卫。所以,不管是对芦笛还是对原告,我都只能对他们说一声爱莫能助。
顺便指出一下,原告的如下举证: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116174.asp
在斑竹04的跟帖中,他却甚至认为芦笛先生连打官司的必要都没有。
http://209.101.125.119/TextBody/116326.asp?oD=1
”
说的跟本案毫无关系,是指的芦笛远在此案之前的另外一起申诉案,那个申诉案中,芦笛只是想“谁都可以看的出来,这里“连打官司的必要都没有”只是作为朋友的劝告,而非作为执法人员的强制或者程序。而且这里说的根本不是一回事,与本案毫无关系。原告的这一举证,有误导之嫌。我在此请求法官责令原告删除此一“证据”。
最后让我对自己的辩护作一总结。
1) 我认为,被投诉贴不属于必删贴,甚至也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酌删贴。根据坛规规定,“酌情处理的范围,以当值版主的意见为准”。所以,我当时的操作,没有判断失误,不构成任何违规。
2) 被投诉贴里所出现的“合成生殖器”词汇,只是用来讽刺戏剧中角色玩弄抽象名词,通过不相关的想像、关联,离题万里地将不相关的东西扯到一起的作法,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以性词汇辱骂对方。这是此案判断最关键的地方之一。主观归罪是不能接受的,因为那将是法律失去了其严肃性和有效性。
3) 仅凭影射不能定罪,因为那将导致极大的混乱和危害。
4) 只要到众议院去翻一下旧贴就可以看到,远比该贴严重大量贴子并未被删除,原告也举不出一个跟本案类似的贴子被删除的例子。相反,原告举出的两个例子,都跟本案性质完全不一样,而且反而证实了本人执法对芦笛和芦敌一视同仁的公平操作,和保障言论自由的底线的原则性。
5) 同时,原告自己的举证之一,即《斑竹荣哀录》,本身就是影响极大的影射案,被芦笛举报抗议,主观上也对芦笛造成了很大伤害,但未被删除。此案例可为反证之一。
6) 如果此案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则影射罪和主观归罪原则得到了法律上的支持,后果将非常严重。海纳百川上将人人自危,以“影射”罪举报和反举报将层出不穷,斑竹疲于奔命,最后将导致论坛了无生气,百家禁口,百花齐谢,一片肃杀,海纳百川将成为网上笑柄。由于我个人并不在乎输赢,所以本来不会为此花费太多的时间。但此后果的严重性使我还是不得不认真对待。
7) 舆论批评和法律制裁是两者截然不同的手段,万万不可混淆。并未违法的言论,即使是错误的言论,也只能通过说理、批判去反击、揭露、谴责,而不能以“主观感受”为依据去以司法手段去强制封口。我相信,所有的陪审团成员,出于对女性的保护心理,不管他最后投票如何,其内心都是同情原告的。即使那些投反对票的陪审员,也会跟本人一样,非常抱歉地跟原告说一声:“爱莫能助”。但是,我们除了法律途径,还有其它途径去帮助原告,这些其它途径也许会更有效。
谢谢大家。
作者:
Anonymous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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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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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成子
- (10 Byte) 2003-10-25 周六, 下午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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