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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请大家注意原告第三次陈词中引进了一个对删贴规定的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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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请大家注意原告第三次陈词中引进了一个对删贴规定的新概念:   
所跟贴 ZT: RE---老百姓假的问题 -- Anonymous - (2452 Byte) 2003-10-25 周六, 上午3:42 (71 reads)
咱老百姓(真)






加入时间: 2004/10/11
文章: 5307

经验值: 3142


文章标题: RE:虽然您尽了力,但仍绕不开我的问题,关键在于: (61 reads)      时间: 2003-10-25 周六, 上午4:54

作者:咱老百姓(真)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您说:“假如斑竹A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在现规则约束下,自然由该贴作者提

请陪审团纠正错误。这个才是唯一纠正的办法。如果由斑竹B出面纠正错误,就需要

斑竹们或者以管理层全体会议决议的方式进行公布,公布斑竹A的错误,然后纠正错

误。但是这个并不妨碍其它网友对于这个决议提请陪审团再进行裁决。如果陪审团

裁决斑竹 B及其一夥的决议错误,仍然维持斑竹A的决定,自然斑竹B的做法是错误

的。斑竹B以个人形式,采用默许的手段,经网友提醒仍然坚持自己个人改动其它斑

竹决定的办法,无论如何是错误的程序。而且也给斑竹A斑竹C改变斑竹B的决定开了

先例。请注意影射帖子是无法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影射跟事实完全没有关系。任

何事实都不能证明影射是正确的。只能证明影射本身是存在的。其它帖子是否能被

事实证明是错误的,我保留我最大的疑惑。”



俺说:首先,当斑竹A删贴发生错误时,如果斑竹B或C或任何后续斑竹作出与斑

竹A不同的处置,你说的“就需要斑竹们或者以管理层全体会议决议的方式进行公

布,公布斑竹A的错误,然后纠正错误”是没有根据的,至少坛规里没有这样的规定。

所以,当斑竹B做出了与斑竹A对同一贴子不同的处理,斑竹B没有必要也不应该

以论坛“管理层全体会议决议的方式进行公布,公布斑竹A的错误,然后纠正错误”,

因为假如斑竹B这样做了,就等于自己擅做主张修改了坛规。

其次,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斑竹A删贴行为是否错误,这与贴子本身内容有影射时否

错误无关。



2。您说:“证明斑竹B随意乱来,可以证明斑竹B的程序错误。程序不符合规定是

在法庭中最有力的证据。原告没有要求修改或者添加现有规则,不存在你说的要求。

前斑竹删的帖子其它斑竹必须尊重并且维持前斑竹的决定在整个论坛管理中是重要

的组成部分。被告本人以及其它斑竹也曾经多次对这条意见进行过确认。这个有文

字记录可查。要求斑竹们按照自己公布的条款,约定,公告,判例履行斑竹职责应

该是所有网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斑竹们应该自觉遵守的管理准则。例如刚刚公布的

斑竹23 关于封独立检察官笔名事。如果有位其它斑竹突然以斑竹23理由不充分,对

多笔名规则理解出现偏差为名,替检查官解封,不知道老百姓做什么感想。请注意,

新多笔名规则还没有出现在坛规的字面范围内。修改坛规是坛方和陪审团的事情,

原告只是秉承坛规精神,根据各项其它坛规的补充(例如新的多笔名规定)要求陪审

团裁定删贴。至于最后要不要补充坛规,不是她要考虑的事情。是你把这个要求强

加于原告头上。你的这个要求的确与本案无关。”



俺说:再一次,我请你出示当斑竹B采用了不同于斑竹A的方法来对待同一贴子就

犯了你说的“证明斑竹B随意乱来,可以证明斑竹B的程序错误”这样的错误是根据

哪一条坛规。既然大家是围绕法庭案子的争议,那就请您尊循有法依法这个原则。

假如论坛法规不建全,那是法规制定者的问题,要打官司可以打,但不应该对着当

前的执法者。只要执法者没有滥用或超出法律的权限去执法,那么即使法律听起来

不公,也就不是执法者的错,而是法律条文的错。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去做法律

(论坛规则)没有规定之事,也就是:凡是前斑竹删过的贴后续斑竹都比须删,原

告显然是在要求修改坛规或补充坛规,除此以外,还能有别的解释吗?更进一步,

假如斑竹B按照原告的要求删去了斑竹A删过的贴,那人们就可以质问斑竹B:根

据哪一条坛规,凡前斑竹删过的贴,那贴就成了必删贴?





作者:咱老百姓(真)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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