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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据明报报道,总部设在法国巴黎的世界报业协会及世界编辑人协会星期四联名致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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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据明报报道,总部设在法国巴黎的世界报业协会及世界编辑人协会星期四联名致函中国   
dck






加入时间: 2004/04/02
文章: 2801

经验值: 4649


文章标题: 据明报报道,总部设在法国巴黎的世界报业协会及世界编辑人协会星期四联名致函中国 (490 reads)      时间: 2006-2-03 周五, 上午10:23

作者:dck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据明报报道,总部设在法国巴黎的世界报业协会及世界编辑人协会星期四联名致函中国
信息产业部部长,强烈抗议中国当局以“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罪名判处福建记者李长
青三年刑期。另外,总部设在美国纽约的保护记者委员会也对李长青被判刑一事表示抗
议,并要求中国当局立即释放李长青。

美国着名的华裔物理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朱棣文近日表示,美国大约在10年后就能实现
从植物中提取燃油,以代替日益枯竭的石油,并大大减少燃烧石油对大气的污染。

“统战”只是利用别人。“统战”通常就是给被统战的人一点眼前的蝇头小利,然后让
其出卖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统战”只是愚弄别人的一种狡猾手段。这种狡猾的手段
,很多人吃尽其苦头。

山东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继续24小时遭到软禁和监视。而当局派出的监视者星期四晚上
再次行凶,毒打陈光诚的邻居亲戚陈华。据了解,陈华当晚在送客人出门回来时,因为
对站在他家门口的监视者说了一句不满的话,而遭致毒打,鼻子、嘴巴被打出血,头部
被打伤。而打人者正是殴打过陈光诚袁伟静夫妇的那一班人。之后,双堠镇派出所警察
和沂南县公安局警察先后赶来,把打人者支走,却都不对事情进行处理。对此愤恨不平
的200多名村民围在陈光诚家门口,要求解除对陈光诚的软禁。另外,监视陈光诚的官
员和打手在村民谭荣芹家的院子里大小便,把院子变成了大粪坑。谭荣芹要求当局打扫
并道歉,却遭到双堠镇副书记张健的威胁。此事引发村民的公愤。(自由亚洲电台)

看央视春晚:中国人的婚姻家庭伦理完全沦丧!

我们国家的家庭、婚姻伦理已经沦丧了!何以知之?请看春节联欢晚会。

先是农民冯巩怕老婆进城打工的同时搞婚外情(性),假充秘书审查请保姆的雇主
,而雇主朱军恰恰也是怕到国外留学的老婆红杏出墙着急忙慌要出国,家里老人卧病都
不管了,请个保姆替他照顾老人。这反映了现代婚姻的基础:信任已经荡然无存。女人
随着活动半径的增大已经越来越远离丈夫的视线和直接控制,于是丈夫千方百计也想恢
复其控制和影响力。这里面反映的物化女性的意味很浓,估计会受到讨伐的,我就不多
谈了。

之后的蔡明又以马大姐的形象登场了,但她的正义感已经丧失了。以电视剧所反映
的形象定位看,马大姐不是个单纯意义的老好人,而是具有一定道德宣讲和传道者的意
味的。而郭达所演角色是个典型的对婚姻、家庭以及女性不负责任、甚至带有玩弄色彩
的人物,居然得到马大姐的全力帮忙,以达到吃着碗里、惦记锅里、鸡飞蛋不能打的低
俗企图。按正常逻辑,整个小品本来不可能以喜剧收场,但编导愣是安排一个二百五的
女人以理解支持的高姿态完成了结尾。艺术是高于生活的,所以我没话可说,只能说:
都不容易!编导,别急出毛病来!

赵本山和宋丹丹那对老夫妻上回登场的时候还是有温情的,感觉夫妻关系中的主旋
律还是好的,只有些不和谐音符,也不是不可调和的。这回毕竟事过境迁,老赵一句:
还能离了咋地?充分反映了婚姻关系只是一种简单维持了,只是年事已高,不能整那事
儿了而已。两个人在小品中矛盾冲突不断,最后的调和以二人转表演的形式表现,非常
突兀。

地方台选送的节目,也说两句。湖北小品中的女新新人类,似乎有以开放换取职位
的意思,不能说是健康;四川小品的耙耳朵概念,太古旧了,大约十几年前在当地还能
算个话题,现在老酒新瓶,很不是滋味。

综合来讲,今年春晚所表现的男女关系,品质低劣、格调不高,这大约也是我们整
个社会整体道德沦丧的一个缩影。这些题材和表演,如果放在平时,还能勉强看,放在
除夕夜的春晚,就显得并不适合,因为这毕竟是个合家团圆、和谐温馨的时刻,非得在
这个节骨眼儿上挑战大众对于家庭伦理和婚姻和谐的美好追求,实在不知道居心何在?
是你娱乐圈自己婚姻家庭关系紧张、复杂、乱套,就看不得别人美满、幸福?也得让全
国观众陪着你们犯恶心才舒服?

看春晚,心里有点堵。

所有跟贴:

* 有同感,许多节目都应注明少儿不宜,根本就不能搬上春晚 /无内容 - 邻居 2/02/06 (2)
o 整个晚会充满了低级下流的所谓笑料,这个导演实在品味不高 /无内容 - 邻居 2/02/06 (0)
o 岂止是节目不宜,整个国家都不宜。你就好好待在那 /无内容 - gc111 2/02/06 (0)


东海一枭:警告共产党,寄语海内外!

高智晟君自从近距离置身于中共专政铁拳之下,被禁业、被跟踪乃至差点被暗杀,我和
海内外千千万万同道一样高度关注着智晟君的安危。我说过,智晟君曾在我困难时伸过
援手,但我关注、牵挂并呼吁《保卫高智晟!》,不仅为了私谊,更是为了公义,是为
中华惜英才,是为了在精神颓废、道德沦丧、假冒伪劣泛滥、丑恶奸邪横行的中国社会
,保卫一种崇高的人格,一种传统的美德,一种不忧不惧不惑的大丈夫精神!

智晟君铁肩担道义,热心维人权,无愧于人民英雄、时代先锋,也是我的道德揩模、学
习榜样。我为当今中国能出现这么一个大英雄而欣慰,而振奋,而自豪!智晟君的安危
,不仅仅是他个人、他的亲人及朋友的事情,而是关乎中国命运关乎你们所谓的“社会
稳定”的大事。智晟君是正义正道和进步力量的代表,也是我的代表 -----在此再次重
申:如果有机会,如果国家领导人能让人民公选,我会投高智晟一票,支持他当未来民
主中国大总统!

尽管智晟君早已置生死于度外,而且很乐观很自信,说我命在天,有神庇佑,别人无奈
之何!但我担心恶势力的狂性不断发作,认为必须随时提高警惕,丝毫大意不得!中共
一向逆天逆道,什么恶事没干过?什么恶事干不出来?儒家主张“天地之性人为贵”(
《孝经》),中共则是天地之间权为贵;孟子“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
为也”,中共为了“得天下”坐江山维特权,所行的不义之事所杀的无辜之人还少吗?
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反右、三面红旗、大饥荒、文化大革命、六四大屠杀、镇压法
轮功、万源镇压、汕尾屠杀等等,不都是中共干的好事吗?

所以不能把智晟君的安危单纯寄望于“神”。天理也好,神意也好,毕竟还是要由民意
舆论、人的行为来具体体现,要由国内外正义人士、进步势力的言论和行动来集中体
现。为此,希望海内外媒体和同道更加密切地关注、更加响亮地声援智晟君,希望更多
的人及早醒过来,勇敢地站出来,与专制中共彻底决裂!这是追求维护个人以及国家民
族的自由和尊严,也是对智晟君最好的支持和保护。

我曾在电话中要智晟君好好活着,不然我就反了他娘的!其实绝大多数中国人已在内心
里和思想上反了,我也早已在言论上反了!有关部门如对智晟君下手,不过是火山浇油
罢了。就算为了他们自己,为了特权的“稳定”,保佑智晟君平安无事都来不及呀,还
搞那种下三烂恐怖手段,简直疯狂透顶又愚蠢透顶!《古兰经》说过 ∶谁枉杀一人的
,如杀众人;老枭说过:谁欺压侮辱我的同胞,就是间接地欺压侮辱我!而现在,你们
迫害有恩于我的智晟君,就已等于直接迫害我;如果杀害他,就等于杀害我的兄弟与亲
人一样!

我谨在此声明并严厉警告中共及有关部门:要杀高智晟,先除掉我!不然,我便是死皮
赖活上天下地刀山油锅,也必与你们死磕到底!你们这些恶棍加蠢材,不要再干傻事了
,不要轻易“开启暗杀的魔瓶”(焦国标语)吧!智晟君仁爱精神感召天下,侠义形象
深入人心,他如有个三长两短,你们面对的将是辽阔的愤怒火焰和持久的抗争浪潮!届
时,会有更多的人、很多的人高举“反”旗,吊“高”伐罪,为智晟君复仇!不论是主
谋者还是实施者,难逃天谴难逃鬼击,更难逃人民和历史的清算!暗杀这样一个完全
“豁出去”了而又广受民众敬重和爱戴的人,实与自杀无异!

最后,我也寄望和恳求体制内健康进步力量及有能力保护智晟者,不论从你们个人的角
度考虑还是为中华未来考虑,请你们务必保护好智晟君,同时,请你们关注被逮捕和枉
判的杨天水、师涛、张林、郑贻春、许万平等人士,那都是这个时代最优秀最高尚的人
物,是我们民族的元气、正气所在啊。拜托了!你们的善行必受天佑,在不久的将来,
一切真相大白于天下之后,你们会受到中国人民的深切感谢!
2006-2-2

无锡市151位农民联名状告江苏省政府非法侵占土地

无锡市151位农民联名状告江苏省政府非法侵占土地。以下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柯
华的报道。

江苏省无锡市政府在没有通知村民的情况下,拍卖了该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的113亩
土地,引起151位村民近来联名状告省政府事件。本台记者星期四采访了诉讼代表人王
宝兴,他说:”江苏省人民政府违反了土地法。政府征用土地却没有合法的手续,第一
,他没有得到我们村民的同意,就把我们的私有财产给拍卖了。这个土地被拍卖了,连
我们大队里的村委都不知道,后来我们问他要批文,但他们根本没有批文。听说是无锡
市市委书记的外甥和滨湖区区长戴家滨的老婆来开发的,包括华庄镇政府镇长和书记都
有股份在里面。”

王宝兴告诉记者就是这个拍卖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拍卖,拍卖前没有经过充分的对外宣
传,只是在一个办公室里贴个告示,然后内部的四家公司来竞投。

王宝兴说,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都要靠这些农用土地,现在土地没有了,一分钱补偿都没
有得到。由于村民不同意卖地,04年10月,市政府出动150多公安执法人员进村抢地,
打伤了很多保护耕地的村民。11月,又有类似事件发生。他说:“他贴了一张公告说,
你们的土地卖掉了,要强制拆迁。我们的村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土地,一直在土地上搭了
凉棚过夜,他们带了200个地痞流氓来打架的。”王宝兴自己也曾被打断了叁根肋
骨。

村民们先后5次到北京去国土资源部上访,该部门认为此次买地卖地的行为出于省政府
的行政命令,所以要求省政府进行行政复议补齐材料。但当村民回到南京要求省政府行
政复议时,遭到拒绝。村民告到江苏省中级法院,法院一开始不愿意受理,直到村民出
示了国土资源部的批文时才立了案。但是村民对驳回上诉的审判结果很不满意。义务为
村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袁世培星期四对本台记者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枉
法判决。原告的起诉是按照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那么你要驳回起诉就要明确列出
事实依据,正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向江苏省提出了上诉。”

去年11月23号,该村所有村民共151人,正式联名向江苏省高等法院提交诉状控告省政
府非法侵占土地,并且在村民依法要求行政复议时拒绝受理。1月25号,村民收到了省
高院的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的成员名单,但不知具体的开庭时间。

袁世培告诉记者,村民们之前也凑钱请了律师,但连立案都没有立上,其他的一些律师
,听到要告政府就不肯代理了。自己虽然不是律师,但懂得一些法律,就自愿来帮助村
民们,但也因此被人警告说,如果再帮助村民,就要强拆掉他家的房子。他说:“按照
国家的法律,这场官司完全有打赢的把握。但是,前两个月,到南京的律师事务所去过
,他们有的律师一听说我们是告省政府觉得非常希奇,有些律师他就讲了一句实话了:
我们不会代理啊,我们估计中院不会判,因为南京中院要靠他(省政府)发工资的。这
个说明我们国家的体制上面还有改革的地方。”

* 听报道 http://www.rfa.org/mandarin/shenrubaodao/2006/02/02/m0202-kh.mp3

无锡市鸿桥村民状告国土资源部

鸿桥村民的维权抗争(二)

无锡市鸿桥村民状告国土资源部

无锡鸿桥村民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国土资源部的行政诉讼胜诉。这在
一个没有律师参与由农民自己打的官司中,几乎是个奇迹。但是,这个判决只是一个程
序性问题,不是实质性判决。村民的权益依然受到侵犯。所以才有他们近期向江苏省法
院控告省政府的行政诉讼。

目录: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鸿桥村民行政诉状
3、国土资源部答辩状
4、鸿桥村村民法庭起诉词
5、国土资源部行政上诉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2005)一中行初字第22号

原告胡雪妹等150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村民(详细名
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胡雪妹,女,194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无锡市滨
湖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15号。

诉讼代表人严效荣,男,193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无锡市滨
湖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60号。

诉讼代表人陈佩倩,女,194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
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34号。

诉讼代表人励燕琴,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
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65号。

诉讼代表人唐玉林,男,193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
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12号。

原告胡雪妹等150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村民的共同委
托代理人袁士培,男,194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杭州机床集团退休工人,住江苏省
无锡市蠡园镇西园弄村西园弄南101号。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理人孙文盛,部长。

委托代理人沈廷霞,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处长。

委托代理入陈建鹏,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干部。

原告胡雪妹等1 50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村民不服被
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于200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
政诉讼。本院于2004年1 2月23日受理后,于2005年1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
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
讼代表人胡雪妹、严效荣、唐玉林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士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沈
廷霞、陈建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4年7月30日对原告作出国土资复不字[2004]第02号不子受理决定,认定
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国土资函[2003]544号《关于无锡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
的批复》 (以下简称544号批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决定不
子受理.被告为证明其上述不予受理决定正确,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
的证据是:1、被告544号批复,2、2004年2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以下简称无锡市政府公告)2份的复印件.证明原告知道被告544号批复的时间。

原告诉称,2004年2月1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在鸿桥村村民委员会院内贴出的其2份
公告称国务院“以国土资函[2003]544号批准征用集体土地 55.3457公顷”,这2份公告
合计征用鸿桥村集体土地12.26644公顷,其中村庄工矿用地10.36528公顷。这里所指的
村庄工矿用地实际是村民密集居住区的村民私有房屋宅基地。原告于同年5月21日获悉
了544号批复的内容及该批复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立即派代表进京上访。同年5月2 5日被告接待原告上访代表时明确答复此问题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解决。据
此,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应于2004年5月21日起计算,并从同年5月25日起重新
计算.同年7月20日原告在北京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挂号邮寄给被告,并未超过法定时效
.被诉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故请求予以撤销.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
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包括:1.2004年2月11日无锡市政府公告2份及被告544号批复复印
件,2、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3.被告群众来访接待单,4、邮政部门收寄时间为
2004年7月20日11时,收件人为国土部法规司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2份。

被告辩称,原告知道被告544号批复的时间应当是无锡市政府公告时间,即2004年
2月18日。原告第一次至被告处信访的时间是2004年5月25日,第一次向被告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的时间是2004年7月13日,已经超过法定的60日期限.被告于2 004年7月30日作
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院对原、被告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证据3与本案被诉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证据及原告证据1、2、4与本案被诉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有关且合法、
真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当庭无争议的陈述能够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

2004年1月3日,被告对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报批无锡市2003年度城市建设
用地的请示》作出544号批复。

2004年2月1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在原告所在的鸿桥村贴出2份公告,分别公告国务院
以544号批复批准征用集体土地55.3457公顷,合计公告征用鸿桥村集体土地12.26644公
顷,其中村庄工矿用地10.36528公顷等。同年5月21日,原告在无锡市相关政府机关复
印了544号批复,获悉了该批复的内容及该批复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开始上访,
并于同年7月20日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2004年7月30日,被告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已
经超出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九条
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原告虽然于2004年2月18日见到了无锡市政府公告,但该
公告中并未公开544号批复的内容及该批复的实际作出机关,因此不应认定原告此时已
知道544号批复。原告获悉该批复的内容及该批复的作出机关的时间是2004年5月21日,
应从该日期之次日起计算原告申请复议的时效,届满日为2004年7月20日。原告于2004
年7月20日向被告寄发了其行政复议申请书,尚未超过申请复议的法定时效。被告被诉
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应予撤销。原告起诉理由
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
条第(二)项第1、2目,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4年7月30日作出的国土资复不字
[2004]第02号不予受理决定。

二、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受理原告针对国土资函[2003]544号《关
于无锚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
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 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月

代理审判员 梁 菲

代理审判员 何君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涛

2、鸿桥村民行政诉状

诉讼代表人:胡雪妹,女,汉族,一九四四年出生,长住地、户口所在地江苏省无
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15号,村民原告,农民,身份证号码:
320211441210074宅电: 0510-5161109

诉讼代表人:严效荣,男,汉族,一九三八年出生,长住地、户口所在地江苏省无
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60号,村民原告,农民,身份证号码:
320211381215073宅电: 0510-5164110

诉讼代表人:陈佩倩,女,汉族,一九四五年出生,长住地、户口所在地:江苏省
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34号,村民原告,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11450506072

诉讼代表人:朱福良,男,汉族,一九四四年出生,长住地户口所在地:江苏省无
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1号,村民原告,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11440106073

诉讼代表人:丁惠芬,女,汉族,一九三七年出生,长住地、户口所在地江苏省无
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巷33号,村民原告,农民,身份证号码:
320211371029074

诉讼代表人:励燕琴,女,汉族,一九五四年出生,长住地、户口所在地:江苏省无锡
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65号,村民原告,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11195402080726

诉讼代表人:王建荣,男,汉族,一九五五年出生,长住地户口所在地:江苏省无
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15号,村民原告,农民,身份证号码:
320211551228073

诉讼代表人联系电话: 0510-5161109 0510-5164110 邮编:214072联系人:胡雪
妹、严效荣

原告:胡雪妹,女,汉族,1944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15号。

原告:严效荣,男,汉族,1938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60号。

原告:朱福良,男,汉族,1944年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1号。

原告:厉燕琴,女,汉族,1954年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65号。

原告:陈佩倩,女,汉族,1945年5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34号。

原告:丁惠芬,女,汉族,1937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巷33号。

原告:王建荣,男,汉族,1955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15号。

原告:唐玉林,男,汉族,1936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12号。

原告:严荣兴,男,汉族,1939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31号。

原告:于映铨,男,汉族,1960年1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2号。

原告:张晓勇,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69号。

原告:严明磊,男,汉族,1961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22号。

原告:张晓峰,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69号。

原告:周钰萍,女,汉族,1958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56号。

原告:丁树泉,男,汉族,1948年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13号。

原告:汪金云,女,汉族,1947年5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13号。

原告:蒋秀宝,女,汉族,1927年7月22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
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50号。

原告:黄惠琴,女,汉族,1947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36号。

原告:唐国裕,男,汉族,1923年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50号。

原告:唐维权,男,汉族,1952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60号。

原告:周菊英,女,汉族,1919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52号。

原告:唐巧娣,女,汉族,一1942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
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27号。

原告:张秀红,女,汉族,1952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70号。

原告:唐燮超,男,汉族,1950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57号。

原告:陆茂生,男,汉族,1946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70号。

原告:王荣根,男,汉族,1933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36号。

原告:王裕民,男,汉族,1938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37号。

原告:曹月华,女,汉族,1945年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37号。

原告:杨锡荣,男,汉族,1951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25号。

原告:王其芳,女,汉族,1949年5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18号。

原告:顾黎新,男,汉族,1979年10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38号。

原告:严金义,男,汉族,1929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63号。

原告:唐晓伟,男,汉族,一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
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65号。

原告:唐国昌,男,汉族,1948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65号。

原告:廉惠珠,女,汉族,一1953年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
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60号。

原告:顾鸿勋,男,汉族,1950年3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30号。

原告:顾士发,男,汉族,1945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27号。

原告:潘龙生,男,汉族,1930年8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8号。

原告:张惠娟,女,汉族,1942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8号。

原告:荣锡英,女,汉族,1947年5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24号。

原告:张荷珍,女,汉族,1947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26号。

原告:张兴忠,男,汉族,1959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15号。

原告:安惠英,女,汉族,1941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11号。

原告:谈明荣,男,汉族,1940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11号。

原告:钱小芳,女,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36号。

原告:王京,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36号。

原告:奚林菊,女,汉族,1939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36号。

原告:唐月芬,女,汉族,1937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10号。

原告:袁娜飞,女,汉族,1960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31号。

原告:金茂森,男,汉族,1947年6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27号。

原告:周娟珍,女,汉族,1943年9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31号。

原告:奚士兴,男,汉族,1940年3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31号。

原告:唐海泉,男,汉族,1946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36号。

原告:葛根大,男,汉族,1944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38号。

原告:严有生,男,汉族,1943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65号。

原告:严锡珍,女,汉族,1941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68号。

原告:袁鹤贞,女,汉族,1948年6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45号。

原告:严志雄,男,汉族,1940年7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66号。

原告:严基兴,男,汉族,1947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54号。

原告:奚佩英,女,汉族,1946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30号。

原告:宋曦华,女,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30号。

原告:顾海林,男,汉族,1940年9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18号。

原告:顾敏,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15号。

原告:顾海雄,男,汉族,1943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15号。

原告:尤亚静,女,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15号。

原告:葛芹芬,女,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38号。

原告:严建平,男,汉族,1960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35号。

原告:胡红霞,女,汉族,1970年1月出8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39号。

原告:严基华,男,汉族,1953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奚巷35号。

原告:张兰英,女,汉族,1921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38号。

原告:蒲惠英,女,汉族,1941年3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47号。

原告:胡红钢,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8号。

原告:戴惠生,男,汉族,1941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68号。

原告:严宏伟,男,汉族,1958年8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区鸿桥村严巷33号。

原告:曹何珍,女,汉族,1949年6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1号。

原告:贾紫竹,女,汉族,1945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59号。

原告:唐维永,男,汉族,1946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35号。

原告:李带娣,女,汉族,1927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59号。

原告:胡志忠,男,汉族,1926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59号。

原告:宋英凤,女,汉族,1943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8号。

原告:陆玉华,女,汉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8号。

原告:顾蕴玉,女,汉族,1917年4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30号。

原告:陈茂娟,女,汉族,1933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33号。

原告:杨爱珠,女,汉族,1939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4号。

原告:吴惠芬,女,汉族,1931年8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49号。

原告:胡文仙,女,汉族,1944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70号。

原告:叶维花,女,汉族,1956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33号。

原告:张少良,男,汉族,1955年5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54号。

原告:朱丽君,女,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3号。

原告:唐维鸿,男,汉族,1954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50号。

原告:曹凤珍,女,汉族,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54号。

原告:唐庆红,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 巷41号。

原告:张勤娣,女,汉族,1946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41号。

原告:贾月媛,女,汉族,1933年8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38号。

原告:许新菊,女,汉族,1945年1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18号。

原告:袁惠婷,女,汉族,1953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15号。

原告:杨纪珍,女,汉族,1936年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26号。

原告:王利荣,男,汉族,1957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16号。

原告:沈祥英,女,汉族,1933年5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24号。

原告:王惠英,女,汉族,1941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17号。

原告:顾国茂,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37号。

原告:韩亚萍,女,汉族,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16号。

原告:杨勇良,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26号。

原告:陆惠芬,女,汉族,1943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22号。

原告:王伟超,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15号。

原告:杨桂英,女,汉族,1946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14号。

原告:顾海泉,男,汉族,1938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33号。

原告:沈阿文,男,汉族,1948年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27号。

原告:顾鸿达,男,汉族,1935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38号。

原告:顾丹静,女,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18号。

原告:王国英,女,汉族,1944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21号。

原告:李惠明,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19号。

原告:陈正花,女,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37号。

原告:秦杏娣,女,汉族,1941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33号。

原告:顾喜民,男,汉族,1964年6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33号。

原告:任月英,女,汉族,1939年9月29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57号。

原告:顾家康,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巷125号。

原告:顾海琪,男,汉族,1943年8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桥167号。

原告:徐蕴玉,女,汉族,1955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66号。

原告:唐庆云,女,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41号。

原告:尤红榴,女,汉族,1978年6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巷127号。

原告:邓桂娣,女,汉族,1948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巷197号。

原告:倪志宏,女,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63号。

原告:倪士友,男,汉族,1944年4月出8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63号。

原告:钱湖华,女,汉族,1946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63号。

原告:倪志贤,女,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63号。

原告:袁玲娜,女,汉族,1948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桥190号。

原告:阮永梅,女,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69号。

原告:许静珠,女,汉族,1949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69号。

原告:缪莲芬,女,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67号。

原告:张静娟,女,汉族,1946年7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70号。

原告:张鑫伟,男,汉族,1959年8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67号。

原告:顾士金,男,汉族,1948年6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巷197号。

原告:俞建芳,女,汉族,1947年10月 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桥178号。

原告:张定美,女,汉族,1947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桥167号。

原告:都月棣,女,汉族,1952年1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桥121号。

原告:张瑞仙,女,汉族,1939年6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39号。

原告:顾祖义,男,汉族,1937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桥206号。

原告:顾佩仙,女,汉族,1935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桥177号。

原告:唐维心,女,汉族,1948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18号。

原告:仲伟芹,女,汉族,1955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38号。

原告:严基中,男,汉族,1950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111号。

原告:顾士森,男,汉族,1946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巷171号。

原告:周丽华,女,汉族,1946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桥150号。

原告:顾新高,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西顾桥142号。

原告:朱仁良,男,汉族,1957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严巷3号。

原告:潘祥林,男,汉族,1945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鸿桥28号。

原告:任莲萍,女,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75号。

原告:张文森,男,汉族,1943 3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
园开发区鸿桥村三省桥20号。

原告:王澄瑾,女,汉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
蠡园开发区鸿桥村唐巷61号。

行政诉状附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户口卡复印件、村民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人签
字名单。

被告姓名:国土资源部,住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法人代表:孙文盛。


原告因不服(国土资复不字[2004]第0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取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函[2003]544
号《关于无锡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的全部呈报证据材料和审批
证据材料予以庭审。判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一并行政赔偿,撤销国土资函
[2003]544号批文。

事实和理由:2004年2月18日无锡市市政府在鸿桥村委院内贴出2月11日的2004(第
5号)、(第6-1号)公告称国务院“以国土资函 [2003]544号批准征用集体土地
55.3457公倾”(见书证第34、35页)这二份公告合计征用鸿桥村集体土地12.26644公
倾,其中村庄工矿用地10.36528公倾。这里所指的村庄工矿用地实际是村民密集居住区
的村民私有房屋宅基地(见书证第43页),3月5日原告联名致信党和国家领导人,请求
国务院对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2004第5号)(2004第6-1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涉及国务院的内容予以澄清,并对无锡本地违法行政问题进行查处。该信件于2004年3
月8日在上海市邮局挂号邮送。(见书证第36-39页)

2004年5月1日经无锡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在无锡日报上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挂牌出让公告把2月11日市政府公告上的(2002)18号地块、(2004)14号地块改名
为(2004-23)地块,平方数从12.2664万平方米变成23.86万平方米。2004年5月9日市
国土资源局发表的公告地块名称又变为XDG-2004-8号地块(见书证第45-47页)。

(国土资函[2003]544号《关于无锡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批复》)的
批文是国土资源部的具体行政行为。(见书证第1页)原告在 2004年5月21日获悉批文
内容立即派代表进京上访,请求国务院冻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国土2004-23地块,撤销544
号批文的相关部分,对该地块的呈报、挂牌出让进行监察处理(见书证第54、55页)。
5月25日国土资源部接待鸿桥村上访村民代表时明确答复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
裁解决(见书证第 56页)。据此: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应于5月21起计算,并
从5月25日起重新计算。

7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的村民代表送申请书到北京,同日在中南海邮局将行政复议
申请书挂号邮寄提交温家宝总理、中纪委吴官正书记、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办公室)
7月20日在北京西四邮局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挂号邮寄提交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见书证
第22页)上述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计算时效内。

对行政复议申请书,8月6日鸿桥村村民接到邮寄送达的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复不字
[2004]第0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
六十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
受理”。

原告认为:1、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时间按法律规定时效计算办法未超出规定时
效。被告的2004年1月3日(国土资函544号)批文与事实严重不符,抵触国家的政策法规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侵害本地村民的私有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544
号批文批准征用的鸿桥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地块上大部分是村民私有房产的宅基地,只有
当房屋权属性质改变,宅基地的权属性质才会跟着改变。被告的批文明显是对原告的严
重侵权。

2、批文本身只有公倾数而无地点,标的不落实,是不合格文书,为炒卖土地的不
法行为打开方便之门。原告同时注意到544号批文行文日期1月3日是双休日(见书证第1
页)。3月房屋拆迁队有恃无恐违法进村暴力拆迁接连致村民二人重伤,村民正常的生
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破坏。(见书证第51-53页)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
督权被非法剥夺。

由于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原告遭受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现向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判决。

此致

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表人:胡雪妹 严效荣 陈佩倩 朱福良

丁惠芬 励燕琴 王建荣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本诉状附书证56 页

其中摄影件3 页



国土资源部答辩状

答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盛 电 话:6655855l

诉讼代理人:沈廷霞 陈建鹏

因原告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村民不服答辩人于2004年7
月30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国土资复不字[2004]第02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
见:

一、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是行政作为,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
确,程序合法

(一)原告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应当是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
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征用
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
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的规定,征地公告内容必须包括批准机关、批
准文号。2004年2月1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在鸿桥村张贴了(2004)第5号、(2004)第6-1
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告知“2004年1月3日,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国土资函
[2003]544号批准征用集体土地55.3457公顷”。因此,原告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国土资
函[2003]544号)的时间应当是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时间, 即2004年2月18日。

(二)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
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对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
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
三)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四)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
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五)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以前已向其他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
理的;(七)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依法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职责
范围内的”的规定,原告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国土资函[2003]544号)的时间为2004年2月
18日,原告第一次至答辩人处信访的时间是2004年5月25日,第一次向答辩人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的时间是2004年7月l 3日,已经超过法定的60日期限。答辩人于2004年7月30
日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三)答辩人并非行政不作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
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答辩人通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原告。答辩人并非行政不作为。

二、原告没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
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
家赔偿的权利”和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
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
为”的规定,答辩人作出的《不于受理决定书》是依法行政,并未侵害原告的财产权。
原告依法没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依法应当是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
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原告不服的是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针对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原告的
其他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因此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七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章)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鸿桥村村民法庭起诉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鸿桥村村民告发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函[2003]544
号批文侵犯了村民的私有财产权,该批文有征地公倾数而无征地地点,同无锡市国土资
源局的少报多用、多占多卖,构成了违法行政,严重侵害了我们村民的利益。今天出庭
的诉讼代表都是六十多岁到七十岁一辈子务农的老农民,同被告对簿公堂维护自己的公
民权利,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在不断进步的必然反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生动体现。

原告所在的鸿桥村是村民私有房产集中地,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由当时党和国家
第一代领导集体在中央全会上通过的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现有的房屋住宅地是村范围的村民集体土地,有的是清朝时期遗传至今的私有房产老宅
基地。

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出卖自己房产的前提下,一不是水利工程设施需要,二不是军
事设施需要,三不是道路管道设施需要,四不是公益事业需要,而是为开发商建商品房
,违反法律程序将村民的私有房产住宅地转为国有土地,这是对村民的严重侵权。我们
村民用一辈子的汗水和心血凝成的私有房产是赖以生存及发展的基础,这是农村私有房
产的一个特点,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被告的侵权致使原告遭受严重损失,生
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
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利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转让鸿桥村村民的宅基地和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函[2003]544
号批文没有在鸿桥村开过一个全体村民会议征得村民同意,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向村民传
达过544号批文的内容,是暗箱操作在村民的集

体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4)第5号第6-1号
合计村庄工矿用地为10.3653公倾;2004年5月11 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在无锡日报上以
公告形式“收回东至隐秀路、南至建筑路、西至鸿桥路、北至梁溪河(XDG2004-8号地
块)”,规划图上圈地 23.86万平方米,拍卖全部村民住宅地,这是违法行政盗卖土地
的典型事件,扰乱土地市场侵害村民根本利益。起诉人逐级向主管部门举报,反映实情
,得到和回音是敷言搪塞互相推诿。无锡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在鸿桥村委院内
贴出后,3月鸿桥村就发生暴力拆迁恶性事件,受伤村民二人,其中一人一度生命垂
危。

从2004年2月18日无锡市政府在鸿桥村村委院内贴出征用土地方案公告至5月11日在
无锡日报上拍卖地块都是在国土资函[2003]544号批文和国务院批准的名义下进行的。
鉴于明显的违法活动,3月8日起诉人在上海邮局向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总书记、吴邦
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政协贾庆林主席发挂号件,请求国务院对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
府(2004)第5号、(2004)第6-1号《征用土地方案》涉及国务院内容予以澄清,答复
无锡市滨湖区鸿桥村村民并对无锡本地违法行政问题进行查处。此时原告人还不知道
544号批文的内容。

起诉人在2004年5月21日获悉国土资函[2003]544号批文的内容,也就是获悉国土资
源部的具体行政行为,立即派代表到国土资源部上访。 5月25日国土资源部接待上访代
表听取反映后明确应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解决。据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
计算应从此开始。

起诉人在2004年7月19日从北京中南海邮局向温家宝总理、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办
公室)、中纪委吴官正书记用挂号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日前往国土资源部提交行
政复议申请书,受到阻拦不让进门,改为7月20日在西四邮局用挂号件向国土资源部法
规司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可见申请复议人没有超过提起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根据上述,原告人都是及时上报实情依法提出要求,尽到了公民的义务和责职,但
是被告没有积极的行政措施对自己和下属抵触法律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目前鸿桥村
所在的无锡蠡园开发区正在接二连三发生恶性的暴力拆迁事件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状告国土资源部对申请行
政复议及对下属纵容包庇的行政不作为责任,起诉人有理有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
可依。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
名言。被告须赔偿对原告侵权造成的全部损失。

谨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秉公裁决为盼。

原告诉讼代表:胡雪妹、严效荣、陈佩倩、

励燕琴、唐玉林。

诉讼代理人:袁士培。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土资源部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盛 电 话:66558551

诉讼代理人:沈廷霞 陈建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雪妹等150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蠡园街道蠡园开发区鸿桥村村民

诉讼代表人:胡雪妹严效荣 陈佩倩 励燕琴 唐玉林

委托代理人:袁士培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维持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一、上诉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如下事实认定:(一)国
务院批准无锡市200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后,无锡市人民政府
于2004年2月11日作出了(2004)第5号、(2004)第6—1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二)无锡市
人民政府于2004年2月18日在鸿桥村张贴了征用土地公告方案;(三)征用土地公告方案
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
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上诉人认为无锡市人民政府的征用土地
方案公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
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

作者:dck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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