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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 (0 Byte) 2003-10-23 周四, 下午6:29
(1613 reads)
斑竹04
[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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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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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答
(945 reads)
时间:
2003-10-24 周五, 上午12:43
作者:
Anonymous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谢谢您的问题。先答复如下。
在坛规中,“影射”并不构成违规。没有任何坛规条例禁止影射。所以,“以性词汇攻击网友”的界定,我以为不能以一个戏剧作品中的“影射”人物乃至“原型”来确定这个文学作品中的某人“就是”某人,然后从这篇文学作品中的这个角色的言行中找出所“影射”的真实人物不一致的地方说这个作品和作者诽谤。大家一定都记得前些年国内有个轰动一时的影射案。上海的一个劳模控告一个作家说他的一篇文学作品是“影射”他,而作品中的一些主人公的言行是捏造的,是对他的丑化和攻击。胜诉后,该作家受到处罚,引起了中国文坛的极大震动和强烈反应,抗议和批评不断,将其视为新的文字狱的里程碑。很显然,文学作品就是文学作品。即使作品里面涉嫌“影射”,也决不能以这种言论治罪。“清风不识字”里的“清”,作者即使承认了那是在“影射”我大清,也不能杀头,甚至也不能禁止他写“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
至于原告所举的第二条“更有力的证据”,如果能够被采信,则恰恰是反驳其自身的最好证据。根据这一证据,原告自己不但“影射”芦笛,而且不仅仅是“影射”,还言之凿凿地说那都是“真人真事”(注意,这已经跟“影射”有本质区别了),而且还在对话中默认了其中人物“墓七爷”就是芦笛。然后,在原告的这篇作品里,原告说“墓七爷”“弑母”,激起了芦笛的强烈反弹。从原告提供的链接表明,芦笛“要求斑竹删帖并封她的IP,但斑竹不但没理睬,还把我那些帖子删去了”。这足以说明斑竹并未因原告自己所承认的超过“影射”程度的“真人真事”的作品中,被指控网友的“弑母”行径(按坛规,涉嫌以亲属词汇攻击对方)而删贴。
所以,如果斑竹没有根据举报删除原告的“影射攻击”贴,则同样也不能删除芦笛的“影射攻击”贴。否则就会有执法不公的嫌疑。
回答完毕。谢谢!
作者:
Anonymous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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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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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zhi
- (0 Byte) 2003-10-24 周五, 上午1:02
(81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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