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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忠诚》里的两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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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第二种忠诚》里的两枪
所跟贴
陈没有否认李确实越过了警戒线。我是从他的文章中看到的。
--
马悲鸣
- (0 Byte) 2005-12-30 周五, 上午4:05
(183 reads)
晏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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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陈没有否认李确实越过了警戒线”--so what?!
(232 reads)
时间:
2005-12-30 周五, 上午8:43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从陈一开始向上反映这个案件,到刘宾雁的《第二种忠诚》,最后到判处这两个军人有罪的判决书,都没有否认李越过警戒线。
陈的说法,也不只是“一面之词”,而是有证人证言支持的:
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1987年9月17日“关于陈世忠控告案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写道:
“据原管教队长李春歧和李植荣的同队犯人戴有让、崔殿昌等证实,约14时许,正在西侧警戒线附近猫腰打草的犯人李植荣误出警戒线,此时靠近李植荣的犯人戴有让发现西北角哨位的战士马洪才往西北角方向了望,意识到可能是观察是否有人出了警戒线,遂向战士报告:‘你看我出警戒线没有?’马指著戴打的草说:‘那堆草是不是你的?往里边去!’随后就走到李植荣跟前,指著李打的草问:‘这草是谁打的?’李没敢回答,由于一再追问,才放下镰刀说:‘报告班长,是我打的。’马又问道:‘你出警戒线知道吗?’李说:‘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这时班长王忠全赶来问马是怎么回事。马指著李说,他打草出警戒线了。王转过身来问李:‘你出警戒旗知道吗?’李还是那句话:‘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王训斥说:‘随便出警戒旗还插旗有什么用?你们队长没跟你们讲不准出旗吗?’李答:‘讲了。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王又问:‘你叫什么名字?’李答:‘我叫李植荣。’‘犯的什么罪?’‘历反罪。’‘杀过人没有?’‘杀过。’这时王火了,命令李往前走,再向前走,每命令一次,李都向前挪动两步,李刚停住脚步,王便告诉马洪才打,马后退几步,推上子弹,举枪将李击毙,
按著王的命令,马随后又对空鸣了一枪。
枪声过后,劳改队长李春歧、郑海山相继赶到出事地点,向在场的战士询问了情况。王忠全介绍说:这个犯人越出警戒线要逃跑,给击毙了。两名队长简单商量几句,便让犯人集合,李春歧在队前训话,把王忠全介绍的情况向全队犯人重复了一遍,然后便下令收工。事后按‘逃跑被击毙’结论,并通知其家属。”
调查结论:“……李植荣是在打草时误出警戒线,而不是逃跑,从调取的证据看,李植荣是一贯表现较好的犯人,未发现有逃跑思想。李春歧证实,子弹是从李植荣前面射入的。戴有让、崔殿昌证实,李植荣被战士喝住前正猫腰打草。对此,马洪才也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证明,李植荣是在打草中误出了警戒线,并非逃跑,原认定‘逃跑被击毙’不符合事实真相,是完全错误的。”
调查报告还强调指出:“被告人王忠全,马洪才在执行看押任务时,目无法纪,将劳动中误出警戒线的犯人李植荣当场击毙,按当时的刑事政策的法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可以判处2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按刑法第76条规定,追诉时效为20年。本案从1969年4月14日算起,仍在20年内,不超过追诉时效,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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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有可能。我俩造都不信。刘宾雁的煽情令人起疑。
--
马悲鸣
- (0 Byte) 2005-12-30 周五, 上午10:26
(16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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