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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们在公审芦笛时,给他同等的机会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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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们在公审芦笛时,给他同等的机会申辩。   
马悲鸣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898

经验值: 57789


文章标题: 我们在公审芦笛时,给他同等的机会申辩。 (412 reads)      时间: 2005-12-26 周一, 下午10:12

作者:马悲鸣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从芦笛的自我辩解看,大概的情况是这样的。

芦笛联系上了国外奖学金,本想办自费,结果单位不放,非让他办公派。他没法子,只好答应了。(如果与事实有出入,还请芦笛纠正)。

问题是既然芦笛答应了,并按照公派办的出国手续,那就是公派了。芦笛既没有说谎,我的复述也没有造谣。这就是事实呀。

既然拿了公派签证(J-1),那就应该遵守公派签证的协议:毕业后返回派遣单位,两年内不得进入美国。

这些芦笛都没有遵守。理由是发生了六四。

我是否叙述有误,请芦笛指正。

我们在公审芦笛时,给他同等的机会申辩。

作者:马悲鸣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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