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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社会:我的民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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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由社会:我的民主观
春秋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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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由社会:我的民主观
(561 reads)
时间:
2005-12-18 周日, 上午3:3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自由社会:我的民主观
一般来说,我对于有人列出什么是民主之类的题目总是感到肉麻,我想大家看到这个题目也一定有同样的反应。必竟这是一个有几百年历史的课题,还总有人喋喋不休我只能认为他是梦魇艺语。但是对我来说总有些人会用这个问题来为难我,而我总也是一时不能用最为精确而且对方能明白的语言加以表达,因此这个问题也就成为了我的一个必须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我是长期受到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的人,同时我面对的中国人也大多的都是如此的教育基础,因此我还是得运用了马列主义的概念来加以表达。可能一些半洋半土的博士们认为这个说法他们不能接受,不过反正这个话也不用对他们这些明白人阐述也就不用担负让他明白的责任了。这里我的民主观明示如此:
——反对阶级专政,支持阶级斗争(或者说:搏弈),保证自由人权!
按照社会主义的说法,民主就一句话:造反有理。而用所谓的自由主义论点来说,民主就是:保证人权。而这两种说辞实际上是一个内容: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所谓的“造反有理”就是指,无论是哪一个阶级都不能对另一个阶级进行专政,资产阶级不得专政无产阶级,而无产阶级专政也必不可行。如果这一类的专政发生,阶级为自我的生存必然也必须被准许反抗,不因其人数的多少而被迫放弃这一权力。
所谓的“保证人权”同样的是对阶级专政之类的情况的坚绝反对,正如《人权宣言》中所说的:“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而因为中国文革的发生对“阶级斗争”的说法表示反感人,我要说明的是我不认为阶级是不存在的,也同时认为如罢工罢市等行为都是阶级斗争的一种形式。在资本主义的西方,在自由社会中如此的“阶级斗争”的存在是一种合法存在,“阶级斗争”也是现代西方之所以能自我完善,给予妇女选举权、八小工作制、黑人及少数族群平等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个人来说更为喜欢准确的把这个口号叫做——“阶级搏弈”,以表达这种斗争是对立双方共赢的一个方法。
总之,在现在的社会中阶级以及阶层的存在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他们之间就必然发生矛盾。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也就是:“反对阶级专政,支持阶级斗争,保证自由人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当的体制,才能完成对于这种矛盾的化解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序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沾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匠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通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份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它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元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到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徒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它国家寻求和事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它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生活水平,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它不能控制的情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积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份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份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份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体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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