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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反抗的权利、正当性、必要性和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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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反抗的权利、正当性、必要性和名义
晴天霹雳
加入时间: 2005/02/23
文章: 150
经验值: 617
标题:
暴力反抗的权利、正当性、必要性和名义
(561 reads)
时间:
2005-12-17 周六, 上午1:48
作者:
晴天霹雳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暴力反抗的权利、正当性、必要性和名义
石磊
★ 一、中国民主正义党坚持人民暴力革命是天赋的权利 ★
2005年12月6日,中国广东省汕尾市东州发生村民暴力维权遭到政府暴力镇压的12.6事件,海外各人权民运组织,国内外部分知名人权民运人士等纷纷发表了不尽相同的声明和评论。
中国民主正义党1998年2月在中国大陆宣布成立的时候公开发表的第一份文件--《中国民主正义党宣言》说:“我们每一个中国公民,......,一生下来,就拥有上天赋予的、不可转让的、不能剥夺的基本权利——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反抗压迫和革命的权利。”
这个宣言曾经被广泛认为是一个“暴力革命”宣言,作为当时中国民主正义党海外总部行动部部长的张林在1998年3月份发表了《中国需要一场革命》,张林在文章中说:“1998年初,正义党诞生了。这是当代中国民运的转折点。这是民运从改良到革命的分界线。正义的战鼓已经擂响,丧钟将为中共而鸣,丧钟将为邪恶而鸣。”
当时,海内外民运届和关心中国民运的各种政治势力、团体、个人普遍认为中国民主正义党是一个主张和号召暴力革命的反对党派,以主张放弃暴力革命权利为特色的民运“改良派”不但在舆论上抨击中国民主正义党的主张,攻击中国民主正义党海外总部发言人王炳章,而且还对中国民主正义党采取了组织排斥、组织对立的行动,一个在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是这些组织行动的中心。
针对上述局面,在1998年3月,著名海外民运人士、中国自由民主党主席倪育贤发表了《九州生气恃风雷》一文将“改良派”放弃暴力的革命与正义党暴力革命权利天赋的主张进行了对比分析,倪育贤现生赞成中国民主正义党的主张。
但是,流亡美国的中国著名学者郭罗基,当时担任“中国人权”组织的理事,在1998年4月发表了《中国海外民主运动的分野》,郭罗基从理论上彻底否定“暴力革命”成为中国民主运动可以选择和支持的途径之一。郭罗基说:“......以革命运动来追求权力的转移,只是陷入旧的变革方式的又一轮循环。与革命运动不同,民主运动不是夺取权力,而是争取人民自己作主的利权,从而改变权力的性质。”
其实,时任中国民主正义党海外总部秘书长的傅申奇在1998年3月谈到中国民主正义党有关暴力革命的主张时说:“我们将联合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一革命力量,利用可能的各种空间,运用一切斗争手段,迫使共产党开放党禁、开放言论,在社会矛盾还没有白热化之前,走上和平的民主革命道路。如果中共不能审时度势,而是执迷不悟,继续逆潮流而动,继续对人民进行迫害和镇压。那么等待他们的,只能是被政治革命推翻的命运。”
傅申奇说得比较明确,即:中国民主正义党首先主张的是走和平的民主革命道路,但中国民主正义党同时主张暴力革命是人民天赋的权利决不放弃。
面对批评、争论甚至是攻击和围剿,中国民主正义党在有关暴力革命的主张上没有任何动摇和改变。1998年5月份,中国民主正义党海外总部发表了《十大纲领》重申:“人民有对暴政具有革命的权利,有对以暴力压制异党公平竞争的执政党进行革命的权利。”
1998年发生在民运中的“革命派”和“改良派”之间这场争论实质应该是“暴力革命”究竟是不是“人民天赋的权利”的问题,可是反对“暴力革命”的人谈的却不是权利问题,而是该不该推动暴力革命、暴力革命能否成为中国民主运动的一种选择,以及暴力革命是否可行等问题。
2000年5月,中国民主正义党海外总部在《中国民主正义党简介》中这样描述道:“中国民主正义党,简称CDJP于九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大陆宣布成立。它宣称将在中国以地下反对党的形式,为中国人民推动民主政治制度。他宣布自己是中国大陆内的一个新型的革命民主政党。这个政党是在以美国及欧洲为基地的中国异议人士的协助下建立的。中国民主正义党宣布自己是一个革命民主政党。如果和平民主的方式失败,而人民选择以暴力革命的方式推翻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正义党将站在人民的立场一边。”这段描述进一步阐明了中国民主正义党首先主张用和平的手段,但同时坚决认定人民有暴力革命的天赋权利。
★ 二、权利和行使权利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中国民主正义党坚决认为人民有暴力革命的天赋权利,接下去的问题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我们认为可以行使这种权利呢?
在说人民有暴力革命的天赋权利的时候,很多人会想到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一段话:“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仅仅根据美国《独立宣言》的这段话,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说,现在就主张用暴力革命的手段推翻中共专制政权是正当的、合理的。
曾在中国民主正义党海外总部担任过重要工作、流亡美国的民运人士徐水良最近在一篇题目是《重提以暴抗暴、以暴制暴的原则》的文章中说:“自从美国革命和《独立宣言》以后,确认人民有权以革命和暴力反抗暴政,以革命和正义暴力对抗邪恶暴力,以暴抗暴,以暴制暴的原则,就作为一种策略上的人权和政治原则,逐步得到人类社会的公认。”
其他,如法轮功组织的《大…纪…元时报》刊登文章号召“全民起义的时刻已到临”,“让我们将自己即将壮烈牺牲的骨灰,撒在这神圣的东亚大地上;让我们用伟大的爱与正义精神,来灌溉神圣的民主花朵”。
我们的常识是:行使任何权利都是有条件的。
人有吃饭的权利,但是偷面包却不是行使正当的权利。因为别人抢走了面包而把面包抢回来虽然是行使正当的权利,但如果把面包抢回来显然冒着可预见的危险,比如自己和自己的孩子都会被抢面包的人打死,起码是不是需要行使把被抢走的面包夺回来的权利就需要慎重考虑。
因此,我们就必须想到,人民行使暴力革命的权利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呢?
让我们来注意一下,在美国《独立宣言》上面引用过的那段话之前,还有这样一段话:“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
这段话可以用中国的一句成语来概括地理解为:人民对专制独裁暴政忍无可忍的时候,人民行使暴力革命的权利就开始具有了正当性。
中国民主正义党2004年11月在《就中国各地暴力自卫反抗正当性的声明》中强调“人民群众拥有暴力自卫的权利并不等于必须使用这样的权利,即使使用这样的权利是正当的情况之下,也应该考虑避免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在任何情况之下,都应该首先尽力尝试通过和平手段来寻求问题得到解决。”
中国民主正义党除了继续坚持人民暴力革命(含暴力反抗、暴力自卫)的权利天赋之外,进一步明确指出了有关使用人民暴力革命这项权利需要同时满足正当性和必要性两个前提。而关于和平手段优先的目的应该被看作是将生命和财产遭遇的损失减至最低,这是一个在满足了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必要性两个前提之外也必须考虑的第三个前提:以最小的代价来达到目标。这三个前提,也可以说是三个原则。
★ 三、中国民主正义党在人民暴力反抗、暴力自卫问题上的具体主张 ★
(1)同时满足正当性、必要性和最小代价三原则的事例之一
中国民主正义党海外党员陈冀辉等人,1989年6月4日早晨在北京某地立交桥上向正驶向天安门广场方向的军车投掷了汽油燃烧瓶。
1989年6月4日凌晨,中共政府出动军队使用坦克和机枪屠杀在北京和平示威抗议的学生与市民,中共政府暴力镇压人民和平活动的行为在先,陈冀辉等人的暴力反抗在后,陈冀辉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陈冀辉向正驶向天安门广场方向的军车投掷了汽油燃烧瓶,目的是阻止(至少可以延缓)更多的政府军人前往北京天安门广场和其他地方屠杀更多的人,陈冀辉等人的暴力反抗行为具有必要性。
陈冀辉等几个人站在立交桥上面,周围没有其他人,即使军车遭到暴力袭击之后军人开枪还击(实际如此),陈冀辉等几个人有掩藏自己和逃生的退路(实际如此),即使他们在军人开枪还击遭击中出现伤亡(没有发生),他们延缓军人进入市区参与屠杀,哪怕只是一两分钟,都可能挽救为数更多的人的生命(他们当时不清楚市内的实际情况,但他们就是这样想的)。他们知道立交桥上有很多电视监视器,他们的行为不可能逃得过政府当局,但至少在那一刻,他们不但有机会逃走,即使被子弹打中或被当场逮捕,也就他们几个人,不会让更多的人受难。陈冀辉等人的暴力反抗行为满足了最小代价原则。
(2)同时满足正当性、必要性和最小代价三原则的事例之二
中国民主正义党海外总部党员陈天忠,原是中国河南省郑州市保安公司第八大队的大队长。一天,一名派出所的警察中午醉酒,该警察将警车停在一家银行现钞押运车专用停车位置,陈天忠负责的第八大队负责该银行的保安,两名保安员要求该警察将警察移走,那名醉酒的警察不但上前殴打了保安员,而且在酒气冲天的情况下拔抢指着一名保安员的头,后来叫来十来名派出所的警察将两名保安员带走。
陈天忠接到报告并请示领导之后,调动了70多名保安人员携带警棍和辣椒水前往派出所救人,结果70多名保安与30多名警察在派出所大打一场的局面。
派出所警察醉酒后对保安员施暴和生命威胁在先,保陈天忠等保安公司人员暴力救人的反抗行为在后,陈天忠等保安公司人员的暴力反抗行为具有正当性。
陈天忠属下保安人员被带到派出所会被警察继续施暴几乎可以肯定(实际如此),神志不清的醉酒的警察是否会击毙这两名保安人员无非确定(没有发生),为了保障两名保安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权继续遭到警察的严重侵犯,陈天忠调动70多名保安人员暴力示威和暴力救人具有必要性。
陈天忠等70多名保安人员到派出所对付30多名警察,相信派出所的警察不会、也不敢开枪,因此在武力上足以超过派出所。同时,保安公司与派出所同属市公安局领导,发生大规模斗殴事件“上面会去摆平”,之前发生过类似事件最后都不了了之,因此相信这一次也不会造成无法承受的后果。陈天忠等的暴力反抗行为符合了最小代价的原则。(实际情况是保安公司大队人马到派出所把两名保安员抢了出来,部分企图阻拦派出所警察遭到保安公司人员的痛击,但没有人重伤)。
(3)只满足正当性、必要性但不符合最小代价原则的事例
中国民主正义党海外党员王俊,原是大连大学体育学院的学生,因一在海滩同警校学生发生群殴事件被学校勒令退学(同时还有其他同校的7名同学)。王俊后来承包一家歌厅,一名休班的派出所警察因为对“保护费”的数额不满,酒后(是否醉了不清楚)在歌厅拔出手枪指着一名消费者故意“砸场子”,对自己武功和智慧信心十足的王俊走到该名警察背后拍他肩膀,当该警察回头、枪口从那名消费者头部移开的时候,王俊乘机将警察制服并多走了他的手枪。
警察暴力威胁在先,王俊暴力反抗在后,王俊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警察酒后拔出手枪,枪口指者消费者,又可能发生枪击事故,王俊使用暴力消除这种危险具有必要性。
虽然实际情况王俊成功地消除了歌厅消费者面临的危险,但是如果王俊在采取暴力措施的时候失手,本来多半不会发生的枪击事件,非常可能因为手枪走火,或该警察被激怒丧失理智而造成王俊和歌厅消费者受到枪击而伤亡。王俊的暴力反抗行为,虽然成功,但不符合最小代价的原则。(王俊事后遭拘捕,后来由于部分消费者挺身而出作证,此事最后不了了之。)
(4)只满足正当性,不满足必要性和最小原则代价的事例
中国民主正义党海外党员吕庆芳,原是北京体育学院武术系学生,1989年6月4日晚间在西长安街和同学一起担任学生纠察队队员。她和同学们在最前排面对着士兵,由于学生要阻止士兵前行进入天安门广场,她和同学们多次与士兵交手推挤,士兵每次遇到强力阻碍的时候,每次都放弃正面冲撞而企图绕道突破。吕庆芳后来的丈夫张远,当时是该校武术系教练,他与一些学生和市民站在一个小楼的房顶上。在学生与士兵交手推挤的时候,张远看见站在房顶上的部分学生和市民拆下瓦片向士兵砸去,张远试图劝阻没有成功,大约只用了3分钟,该小楼房顶的瓦片就一片也不剩了。
军队士兵要进入天安门广场明显表示了中共政府准备对和平示威的学生采取暴力镇压措施的企图,吕庆芳等学生组织起来准备使用暴力(尚未使用)来阻止士兵前进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吕庆芳回忆说,她当时估计的危险和我们后来知道的情况想去甚远,她当时没有想到过军队会向学生开枪,他只想到过军队进入天安门广场会殴打并逮捕学生。因此吕庆芳等一批会武术、准备使用暴力来对抗士兵强力(包括暴力,但不包括开枪和坦克冲入人群等)突破学生防线的的行为满足最小代价原则。
可是,小楼房顶上向士兵投掷瓦片的行为变成了对士兵进行主动的暴力攻击,这一举动不满足必要性。张远说,如果当时向士兵投掷瓦片引起士兵开枪的话,在小楼房顶上的人也许还有机会逃走,但吕庆芳等人身后根本没有退路,她肯定会没命,幸好当时士兵还没有开枪镇压。张远的话也说明小楼房顶上投掷瓦片的人是不负责任的人。
张远说:“后来军队开枪屠杀了学生和市民,我就不再愿意把小楼房顶上投掷瓦片的人叫做暴徒,不过当时我企图劝告不要这么干的时候,我告诉大家说我们要坚持和平和理性,我们不要当暴民。有的学生听了我的,但一转眼的工夫,小楼房顶上的瓦片一片也不剩了。”
(5)正当性、必要性和最小代价原则一项也不满足的事例
2005年12月6日,中国广东省汕尾市东州东坑村的村民,为了“把事情闹大”中央才好插手地方群众同地方政府的冲突,首先对工厂投掷鱼炮和汽油燃烧瓶,在大规模防暴警察抵达现场的时候,为了阻止防暴警察接近,又朝防暴警察投掷鱼炮和汽油燃烧瓶。
无论村民之前的和平抗议示威的诉求是否正当,村民主动实施暴力攻击和暴力威胁的行为不具有暴力反抗的正当性。当暴力反抗行为的正当性不存在的时候,也就谈不上什么必要性了,而且这种暴力行为的后果往往是巨大和可以预见的,是不可能符合“最小代价”原则的。(另一种说法是他们认为“中南海”立即会派军队来保护他们,如果是这样,那就另当别论,这里假设这种说法不存在。)
★ 四、暴力反抗的“名义”问题--12.6村民行为可不可能满足“正当性” ★
前面指出,12.6事件广东汕尾市东州东坑村的村民,为了“把事情闹大”中央才好插手地方群众同地方政府的冲突,首先使用了暴力攻击和暴力威胁,其暴力反抗不具有正当性。因为没有正当性,也就无从谈必要性,为此付出的代价也是惨重的。
那么,12.6事件中村民主动的暴力行为可不可能满足“正当性”呢?
可能,完全可能。
如果12.6事件中的东坑村村民不是用“把事情闹大中央才好插手地方”这种支持中共中央、反对地方不执行中共中央政策的名义来号召群众暴力的;如果12.6事件中的东坑村村民不是以维护经济利益作为诉求,而是以人民革命推翻独裁、腐败和暴力镇压和平示威抗议群众的中共政权为诉求的,他们的主动的暴力革命的行为有可能是正当的。
按照以上的假设,即使是在暴力革命的名义下,村民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然而无论是按照美国《独立宣言》,还是按照中国民主正义党有关暴力革命正当性、必要性和最低代价三原则,村民的行为依然不符合必要性和最低代价这两项原则。
由于12.6事件中群众暴力反抗的名义不是暴力革命,由于12.6事件中群众暴力反抗首先就不具有正当性,由此遭致政府的暴力镇压,遭致政府暴力镇压之后,有人以政府暴力镇压为理由号召在中国掀起一场暴力革命,这样的暴力革命的号召能找到正当性吗?如果有人能够牵强附会地找到号召在中国掀起一场暴力革命的正当性理由的话,那就等于说12.6事件中群众要求地方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这个独裁、暴政统治集团政策和服从其权威也是正当的。如此的话,这将会是一场什么样的暴力革命呢?
最后,我希望指出,以上谈到的有关暴力革命的正当性、必要性、最低代价和名义的基本原则,在非暴力活动中也应该有类似的思考过程。
12.6事件发生之后,海外各人权民运组织,国内外部分知名人权民运人士等纷纷发表了不尽相同的声明和评论。在海外众多立场、观点、组织结构各异的中国民主党中间,因在国内成立中国民主党而被判处13年徒刑,四年后通过保外就医流亡美国的徐文立,以“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和“中国民主党国内总部”的名义,就2005年12月6日中国广东省汕尾市东州发生村民暴力维权遭到政府暴力镇压的12.6事件发表声明号召说:“我们呼吁全国工人、商人、学生、农民立即行动起来,举行罢工、罢市、罢课和示威游行,向中共当局表达强烈抗议。”
徐文立在这份声明中提出的号召无疑是“非暴力”的,无疑也是站在12.6事件群众一边的。但是,由于12.6事件中群众暴力反抗的名义不是暴力革命,由于12.6事件中群众暴力反抗首先就不具有正当性,那么徐文立的号召,虽然是“非暴力”的号召,能不能具有正当性呢?这个问题就留给我们正义党的党员和我们的网络读者自己去作结论吧。
★ 五:参考连接 ★
张林:中国需要一场革命
http://www.cdjp.org/02b/archives/00000016.shtml
傅申奇:为革命正名
http://www.cdjp.org/02b/archives/00000018.shtml
郭罗基:中国海外民主运动的分野--评由王炳章“闯关”引起的争论
http://www.cdjp.org/02b/archives/00000052.shtml
民主正义党十大纲领
http://cdjp.org/dinfo/cdjp/Intro/ganglin.htm
中国民主正义党简介(2000年5月版)
http://cdjp.org/dinfo/cdjp/2000/docs/introduction050500.html
就中国各地暴力自卫反抗正当性的声明
http://cdjp.org/gb/article.php/2415
正义党关于广东汕尾市东洲血案的声明
http://cdjp.org/gb/article.php/4351.html
(徐文立)汕尾血案严正声明
徐水良:重提以暴抗暴、以暴制暴的原则
http://cdjp.org/gb/article.php/4380.html
刘宗正(大…纪…元):全民起义的时刻,已到临!
http://cdjp.org/gb/article.php/4377.html
美国独立宣言
http://www.usembassy-china.org.cn/infousa/living_doc/GB/independent.htm
http://cdjp.org/gb/article.php/4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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