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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茉莉:再谈“理事拿钱”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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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茉莉:再谈“理事拿钱”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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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茉莉:再谈“理事拿钱”的怪圈 (221 reads)      时间: 2005-11-23 周三, 上午6:1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再谈“理事拿钱”的怪圈


茉莉


记得那年参加瑞典大赦国际组织的年会,选举理事时,好些年轻人刷刷地站出来竞选。在人权组织里,理事是义务工作。西方年轻人往往用做义工的方式,一方面为社会奉献,另一方面也增长自己的才干和经验。那些瑞典男女青年踊跃竞选理事的可爱形象,令我记忆犹新。

我曾在《理事拿钱,“中国人权”违规》一文里,谈到理事不拿钱是西方非营利组织的原则。这个国际惯例,好像没有人能够反对。但有人认为,虽然理事不能因为他们的“理事会活动”——参加理事会议、阅读公司文件、表决理事会决议等工作领取报酬,但他们可以通过兼职来获取报酬。

其实,通过兼职来获取报酬,也是“理事拿钱”的一个变相方式,是西方非营利组织必须严格限制的——作为掌权的理事,巧立名目兼职拿钱实在太容易了。

◎ “人权观察”是个好榜样

国际通行的非营利组织原则规定:“在非营利组织中,理事不收任何报酬,也不因为在理事会工作而获得任何补贴。”——《建立高效的具国际标准的理事会》(Setting up an efficient governing board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这里的两个“任何”——任何报酬和任何补贴,指的是,理事既不能因为“理事会活动”拿补贴,也不能因为他们为本组织做其他工作(如管理、编辑、撰稿人、财务或法律顾问等)拿报酬。一句话,理事必须是独立的志愿者。

一个好榜样,是伯恩斯坦先生创建的人权组织——设在美国的“人权观察”。该组织严格遵守这一国际惯例:任何理事都不在拿薪的雇员之列。“人权观察”拿薪水的执行主任Kenneth Roth 以及各个分部(非洲部,亚洲部等等)的执行主任,全都不是理事。

据说在“中国人权”早期,拿钱的工作人员是不能做理事的,当时刘青和萧强都不是理事。后来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他们就犯规了。令人不能理解的是:不知为什么,同一个伯恩斯坦先生在“人权观察”和“中国人权”贯彻不同的原则;也不知道为什么,一沾上中国人的边,黎安友这样的美国人就不愿坚持本国的原则了。

比较“中国人权”多位理事以各种名目在“中国人权”兼职领薪,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的秘书长谢丽华可算是领会了理想主义组织的真谛。谢丽华在接受美国福特基金会支持的“温洛克能力建设培训开发项目”培训之后,了解到非营利组织的有关法规,她主动放弃了兼职秘书长的薪水,并表示自己会逐渐退出CEO的角色。

为什么谢丽华要放弃薪水,还要退出原来兼职的秘书长职务?她本人撰文说:“为了在中国建立起理事会文化(理事会成员都应该是志愿者,不拿任何报酬)作出一点努力。”同时,接受过专业培训的谢丽华,搞清了非营利组织“治理与管理的区别”,她认识到作为最高权威的理事会,其任务是治理,因此,身为理事要尽可能不介入具体的管理事务中去,即不能混淆治理和管理的不同角色。

◎ 美国标准限制理事兼职

在追踪“中国人权”事件的九个月时间里,我对其内幕了解得越多,失望感就愈发强烈。我很不明白的是,为什么美国的制度居然没有限制刘青、谭竞嫦等人谋私利的行为,让他们既当理事又兼职、既治理又管理,把这个组织搞得乱七八糟?一位在美国工作的朋友告诉我,美国的制度还是很健全的,只是“中国人权”不按美国的规矩办。

果然如此。美国人知道人性都是自私的、不可信赖的,会有理事利用在本组织兼职的机会牟利,也会有人利用雇用亲属的机会拿钱,所以,就理事兼职是否能拿钱的问题,美国人把标准制定得清清楚楚。

制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评鉴标准的一个权威机构,是美国BBB Wise Giving Alliance(可译为“美国BBB明智捐赠联盟”)。这个组织是美国国家慈善信息局(National Charities Information Bureau)和Council of Better Business Bureaus Foundation以及CBBBF的附属机构Philanthropic Advisory Service合并成立的。www.give.org 是他们的官方网站。

BBB Wise Giving Alliance的主要工作是,收集和发布数百个非营利组织(包括人权组织)的有关信息并做评估。目前,该机构已经做了对“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的评估,但“中国人权”(Human Rights in China)尚不在评估之中。

2003年3月,该机构公布的一个有系统、有公信力的评鉴标准生效,以作为检验一个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组织发展以及是否值得赞助的依据。在“Charity Standards”一章里,第四条标准是:

“理事会成员中直接或间接拿薪水的拥有投票权的成员,不得超过1个或10%(取最大者),而直接或间接拿薪水的人,也不得担任理事会的主席和财务人员。”(原文:Not more than one or 10% (whichever is great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ompensated person(s) serving as voting member(s) of the board. Compensated members shall not serve as the board's chair or treasurer)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条规定的大意:理事中可以有人拿薪水,但这种人要限制在很少的范围以内,不能超过一个或者百分之十的比例。拿薪水的个别理事兼任的职务可以是其他,但不能是主席或财务人员。

关于“间接拿薪水的拥有投票权的成员”,是指有投票权的理事通过家属的工资间接拿钱,也属于应该严格限制的对象。笔者在以前的文章中,举了理事程晓农的妻子何清涟担任支薪工作做例子。有人认为,就算程晓农和何清涟的关系构成了利益关系,也不等于构成“利益冲突”。

对此,网友魏碑回答得非常好:“中国人权不是私人公司,运作靠的是带着理念的捐款,就更应该避这个嫌疑。无论如何,理事总是有重大事务和主管人事的决定权吧?如果今后讨论主要机关刊物主管的选择、去留,程(晓农)的任何表态如何避得了以他以夫人利益是瞻的嫌疑?他甚至可以举亲不避嫌,别人如何判断?如果还有其他主管想让自己的另一半来当理事,或有理事让自己配偶当行政人员怎么处置?诸如谭(竞嫦)的先生,黎(安友)的夫人,他们也可能都很能干、合适不是?但这个组织成什么了?”

如果“中国人权”不加限制地,让每个理事都找个借口在该组织兼职,其亲属也在里面任职,这个组织就成了直接或间接的饭碗。那么,我们可以重复一遍魏碑的疑问:“这个组织成什么了?”如果说这样做和人权组织的利益(包括公信力)没有冲突,那么,还有什么可称之为“利益冲突”?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制度的明智,它既考虑到有个别理事确实需要带薪工作,所以允许有不超过一个或百分之十的例外情况,但在总体上,非营利组织要对理事及其家属担任支薪工作进行严格的限制。

◎ 顾问费——一个很大的黑洞

笔者曾经在文章中介绍,在近年来“中国人权”的预算中,每年有194,000美元的顾问费开支。据郭罗基先生说,除了那一笔顾问费之外,《华夏电子报》、《人与人权》、《中国人权论坛》、“中国人权”网站以及“国际呼吁”等项目还分别列有顾问费。

这诸多名目的顾问费总数究竟是多少?到底哪些人获得了顾问费?谭竞嫦和刘青等人存心保密,拒绝让理事知道。

鉴于一笔笔顾问费去向不明,前理事郭罗基先生认为,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中国人权”项目里那些巧立名目的顾问费,是让利益集团一些人私相授受,利益均沾了。

顾问是做什么的?他们是否应该拿钱?让我们再看看国际社会的有关规定吧。《建立高效的具国际标准的理事会》(Setting up an efficient governing board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一文里说:
“什么是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是不收报酬的一些志愿者,他们为组织的正式成员,如理事会或员工,补充专业知识和技术。”顾问们往往干的是专业具体的活:“顾问委员会可能专门负责筹款、提供技术帮助、评估服务或项目的效果,或作为组织的发言人或公关代表。”

尽管这些身为专业人才的顾问(不一定是理事)在其他单位能挣钱不少,但他们自愿到非营利组织来,毫无例外,和其他普通义工一样,只能是义务奉献。

如果谭竞嫦和刘青把“中国人权”拿顾问费的名单亮出来,我们就有机会看看,其中到底有多少专业人才,他们到底做了什么,值得一个人权组织不去救助国内受害者,而是十几万十几万美元地往这个大黑洞里塞。

◎ 理事兼职陷入怪圈

为什么非营利组织要限制理事兼职拿钱?这里牵涉到非营利组织的利他主义理念。一句话概括:社会出钱,理事出力。当社会团体或个人出于公益、人道或慈善的目的,把钱捐给某个组织时,一批有理想主义精神的理事,自愿并且义务地承担治理该组织的任务。——这是一个神圣的承诺。

如果一旦捐款到手,该组织的理事就忘记了承诺,纷纷设法兼职,纷纷把自己亲属拉进来任职,那么一个公益组织就成了他们的摇钱树,这样,社会出了钱,他们却不肯白出力,反而吃上这个组织了。那么,怪圈就出现了。

这个怪圈有趣的地方是:掌权的理事给兼职的自己发工资,他们自己决定自己的工资福利有多高,自己决定自己做什么事情,自己决定雇用自己的老婆、丈夫、孩子或兄弟,自己决定给自己的家人涨薪多少,……。

稍有公正之心的人都可以看到,其中的逻辑有多么荒谬。在这里,原本具有利他主义性质的公益事业,就被私人企业化了。

更荒谬的现象还有,因为是做理事的人给兼职的自己检查工作成绩,就可能形成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给自己摆功劳的笑话。例如“中国人权”里,律师出身的执行主任谭竞嫦,经常赞扬自己的工作做得很好,即使理事们认为她中文不好、工作有问题,她仍然可以吹嘘自己“专业化”。谭竞嫦经常擅权越权,在决定自己的工资时,竟胆大妄为地违背纽约州法律向理事会保密,如此知法犯法,她的水平实在是够“专业”的了。

难道是他们没有专业标准吗? 好象又不是。在中国人权招聘 “研究助理”(Research Assistant)的启示里,就明文规定要求应征者必须中英文双语读写流利,并熟悉简繁体字。水上飘网友曾经为刘青和谭竞嫦两位担心,说:“刘主席英文的不会,谭大教授中文的不晓,真要规范的话,恐怕最先下岗的就是这两位了。”如果真按专业标准,水上飘的担心绝对不是多余。

鉴于刘青、谭竞嫦等人要将兼职拿薪、权钱结合进行到底,水上飘还建议说:由谭竞嫦律师主持修改“中国人权”的章程,把中国人权的使命改成“一个打着为中国人民争取言论人权旗号其实是为少数人争取良好就业机会自负盈亏的个体民营组织”。

这个建议虽然令关心人权的海内外人士伤心,但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是一个名正言顺的办法。如果“中国人权”不改正这些错误,就按照水上飘的建议修改他们的章程好了,以免继续挂羊头卖狗肉。如果章程明确规定他们可以谋私利,那么,一直纠缠这些问题不放的茉莉,也就只好闭嘴了。



原载《议报》第225期 20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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