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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从芦笛的恶法说批一批错误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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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从芦笛的恶法说批一批错误的逻辑   
所跟贴 从芦笛的恶法说批一批错误的逻辑 -- Anonymous - (1055 Byte) 2005-10-07 周五, 上午1:45 (62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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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谈一谈文章本身的问题 (206 reads)      时间: 2005-10-07 周五, 上午2:3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首先纠正一下,芦笛想说的是“法制”而不是“法治”。法治指的是以法治国,还是法家的法。

按芦笛的说法,法家的法是“着眼于为统治者的意志服务,彻底无视人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它不具备双向的社会契约的性质,完全是单向强迫命令,既毫无制约,又不容非议,更没有‘双方协商解约’的可能。”,而西方法制是“与此截然相反,其基本出发点是所谓‘个人本体主义’(individualism)。一言以蔽之:西方法治是为保障个体基本人权而订立的一整套社会契约。”

请问芦笛,美国当初的种族隔离法案是法家的法还是西方法制的法?

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是不一样的,很多时候不是简单的白和黑。小时候我们看电影,总爱问谁是好人谁是坏蛋。芦笛对中国的法制和西方的法制的看法,也简单化到了这样的黑白分明,不愧是看中国电影长大的小孩。

唐太宗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几千年前的封建帝王尚且明白这个道理:统治者的意志是要和人民的意志互动的。“着眼于为统治者的意志服务,彻底无视人民的基本权利”,这怎么可能??统治者要长治久安,必然要考虑人民的基本利益或权利。人民的利益不是目的,是统治者要长治久安的副产品。即使是法家之法,也多少要反应人民的意志。

你不能因为是副产品就说不存在。

更何况共产党中国并不是封建王朝。中国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有宪法。

中国的法制和西方的法制,不是黑和白的关系,而是灰和灰的关系,灰的深浅不同罢了。如果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真正贯彻,如果宪法能够真正实行,中国的法制未必比西方的法制差多少。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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