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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请进:设下陷阱要害人,真歹毒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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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5/02/13 文章: 2510
经验值: 1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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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草根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钳工先生和飞云先生一再要求大家拿出三年困难时期饿死人的名单作为证据。本人也认为,这份名单应该存在,迟早会公布。
正如人之初网友严正指出:饿死人不是放屁,“死多少人是很重要的事, 所以需要有证据, 需要把数据记录下来写成书和文章, 在图书馆、档案室留下纪录。”
对于人之初网友的观点,我坚决赞同!饿死那么多人,怎么可能没有记录,怎么可能没有一份名单!档案室里肯定有!
那么,还有谁记录得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档案部门更详细、更清楚吗?肯定没有!到底死了多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比谁都清楚!但是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公布?
首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也许有人认为,根据《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三)秘密级事项
4.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逃荒、要饭、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
认为可以以此条认定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名单应该属于秘密等级,这是绝对错误的。
请看《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第六条 制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可以规定有关保密范围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作出解密决定以前,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长期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死亡名单保密期早已超过三十年,可是仍未解密。由此可见这个饿死人的名单属于长期保密的国家绝密,而不是一般的秘密,而且中共内部并不认为这些人属于天灾死亡,而是人祸死亡。正因如此,这份名单的地位才如此重要。
既然不属于10年就解密的民政工作中的属于自然灾害死亡的秘密,那么9月12日民政部和保密局所作的关于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的解密公告就不见得适用,所以在官方解密以前,该名单仍然是长期绝密。
如果草根有幸接触到这些资料,我敢说吗?如果我傻乎乎地上了钳工网友和飞云网友的当,把这份名单公布出来,是什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 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海纳百川是境外的组织,如果在海川公布全国所有的死亡名单,恐怕是死罪!
好,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可以想到:钳工以及其他要求别人出示三年困难时期死亡名单的人,其结果是设置一个陷阱,一旦陷入这个陷阱,国内网友可能被判死刑。海外网友一旦回国,也会以某种罪行被起诉。
现在我要和版主大人商量一些问题:
1、根据版规(1.5)损害本网站的利益及威胁网友安全的帖子。
这种可能把网友骗进监狱或阴间的帖子算不算威胁网友安全?算不算损害本站利益?如果本站利益和陷害网友是不矛盾的,那我无话可说。
2、根据奉命规则(8)针对个别以损害本网站利益为目的之捣乱者,根据情节,可长期或无限期封名。捣乱者的确定,由总斑竹提出,董事会裁决。
这几个在海川设下陷阱要把网友送进监狱的人,算不算损害本站利益?这么严重的事件,至少也可以算捣蛋吧?所以我建议总斑竹把这几个网友作为捣蛋者提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裁决。
作者:草根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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