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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草庵兄关于非赢利组织的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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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答草庵兄关于非赢利组织的产权问题
所跟贴
答草庵兄关于非赢利组织的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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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文人
- (1503 Byte) 2005-8-26 周五, 下午9:42
(745 reads)
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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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这么简单的事两句话就打发了
(339 reads)
时间:
2005-8-27 周六, 上午1:24
作者:
Anonymous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股东可以翻译成partner和shareholder。你们既然是不盈利的,钱又在spend之中,那么shareholder就是hold nothing,因此股东在这里应该是partner(合作伙伴)的意思。
这种私人之间合伙为他人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别说选个会议桌主席board chairman就是选个总统也没有不合法之说。
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人员甚至可以用捐款支付一切正常而必须的公务费用,不过要是有人将捐款揣到自己兜里,一旦证据确凿那可是要麻烦了。
PS:股东(捐款人)有权要求董事会对捐款去向和消费提供书面材料和解释。
作者:
Anonymous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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