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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美國網站加強對電子公告板和“論壇”的管理--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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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美國網站加強對電子公告板和“論壇”的管理--ZT   
所跟贴 美國網站加強對電子公告板和“論壇”的管理--ZT -- Anonymous - (1166 Byte) 2005-7-25 周一, 下午7:55 (685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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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节选 (236 reads)      时间: 2005-7-25 周一, 下午9:0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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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5年9月称为"美国NII知识产权白皮书"的美国国家信息基础建设知识产权报告正式公布(注9)。该报告主题是检讨美国在信息时代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否适应,其分为法律、技术、教育及建议四部分。

"白皮书"的前身为1994年7月7日公布的该报告的初稿即所谓 "绿皮书"。该文件是由美国信息基础建设工作组下属信息政策委员会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为落实美国柯林顿总统推动国家信息基础建设而提出的。白皮书认为,解决信息发展环境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要在法律、技术和教育三方面进行努力;在法律方面最重要的是著作权法的澄清和调整(注10)。知识产权小组提出了美国著作权法修正案,美国国会于1997年以来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实施法案》和《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等。

1998年10月美国颁布了《千禧年著作权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简称DMCA),该法案的内容包括扩大外国互惠保护基础、对科技保护措施及电子著作权管理信息完整性之保护、限制网络服务业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及调整若干合理使用条文等(注11)。

对于作品数字化传输问题,美国主张将解决的方法建立在发行权上(注12)。美国知识产权工作小组针对NII的发展环境、先行技术状况和美国著作权法条文间互动关系研究后,认为:1)作品在网络上传输应当列为发行权的范围,而不是作为一种新的权利;2)在网络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传输和复制问题,获得复制权的人并不表示他就获得了在网络上对该作品的传输权;3)只有对公众的传输才受到发行权的限制,对发行权原有的权利限制、豁免和抗辩事由等同样适用于网络传输;4)将美国现行法下的"传输"定义进行修订,使其既包括复制物(copies)的传输,也包括作品复制(reproduction)的传输,该范围由当事人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法院解决;5)修订美国现行法规定的"发行"的定义,承认向公众传输作品属于发行(publication),此种网络上传输作品的发行复制品未曾转手;6)作品越境输入美国视同其他有形物空运或海运一样,被认为属于"输入"行为;7)允许图书馆对作品做三个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品,但一个时间内只能用一个,图书馆为保存资料目的可以将作品做数字化复制品等(注13)。美国司法实践中一系列的判例中,都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网上传输作为侵权对待(注14)。


注9 Information Infrastrcture Task Force,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ept.1995).
注10 同上第17页。
注11 参见《著作权法之之今昔及其远景》,陈淑美著,《资讯法务透析》1999-7第53页。
注12 参见《知识产权研究》第7卷第11页,《二十一世纪到来之即的版权和有关权》,米哈依.菲彻尔著。
注13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The Report of Working Group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September 1995), p. 211-238.
注14 参见美国Sega Enterprises,Ltd. V. Maphia以及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r v. Netcom On-line Communication Services Inc.等案例。美国法院在对Marobie一案中认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计算机程序上载到网页的网主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的发行权。在WebbWorld案和Kutz案中,网主因同样原因被法院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详见《因特网上的版权侵权责任》,薛红著,《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10期第3页。

http://www.chinaiprlaw.com/fgrt/fgrt36.htm#1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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