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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指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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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戒指案始末
所跟贴
戒指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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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
- (490 Byte) 2002-1-11 周五, 下午3:16
(250 reads)
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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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法官说
(138 reads)
时间:
2002-1-11 周五, 下午3:41
世间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1。如果商人甲在卖戒指时说明是镀金而不是纯金,贴广告说是戒指无罪。
2。如果商人甲在卖戒指时不说明是镀金而不是纯金,甚至故意误导,则犯有欺诈罪。
3。威胁砸店,犯有恐吓罪。
4。称人为‘疯狗’和‘反动分子’符合卖伪冒假劣产品人的身份和形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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