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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谢云儿,并探讨解救女儿刘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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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云儿,并探讨解救女儿刘荻的途径。   
所跟贴 谢云儿,并探讨解救女儿刘荻的途径。 -- Anonymous - (3366 Byte) 2003-10-02 周四, 上午6:58 (588 reads)
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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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认识这位律师 (199 reads)      时间: 2003-10-02 周四, 上午8:5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李伯伯,据说现在是一个非常出色的律师----莫少平律师,在为刘荻妹妹办案 。



莫少平律师曾经在辽宁工人代表姚福信和肖云良案、杨建利案、徐文立、刘晓波、方觉等案子中担任辩护人。他和他的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同事们,也是杨子立案的主要辩护人。在所有这些案子中,他都坚决地为被告作无罪辩护。



作为经手敏感案件的律师,莫少平律师行事非常低调谨慎。



让我们为他祝福祈祷,但千万不要干扰他办案,给他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刑事辩护律师要善于保护自己”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3-07-28 11:21:49



  ·莫少平律师访谈·



  本报记者 丁若 段文

       北京报道



  7月9日清晨,北京中山公园。穿过一段曲折回廊,莫少平律师事务所隐于水榭。



  由于1976年还没有恢复高考制度,想读书的莫少平只好去当兵,一当就是4年。重归北京后,进入检察机关。耐不住好学的心,1年后,他仍然选择了高考,考进了北京政法学院(即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成为刑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1988年-1992年,莫律师被分配到当时的劳动部所属的“中国华龙国际劳务合作公司”,任总经理法律事务助理,同时在司法部直属的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做兼职律师。



  1990年代初,律师业改革沸腾。1992年,莫律师牵头创立了北京惠中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并在3年以后创立了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是当时司法部特批的六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中之一。



  莫律师为人谦逊低调,事实上却是维护法律程序正义、推进法治社会进程的斗士。他认为,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请辩护律师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即使是涉及敏感案件,也一样不能剥夺这项权利。如果没有人为这样的人辩护,他就会替他们辩护。



  《21世纪》:国外的大律师一般都是以刑事案件辩护出名的,律师的能力也主要是在对抗国家公权力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中国的律师圈对刑事律师是个什么样的看法?



  莫少平:我看到的比较现实的问题是,许多过去擅长刑事官司的律师现在都慢慢对刑事官司敬而远之,有些就公开说我不办刑事案子,哪怕他曾经对刑事案子很熟悉。笼统来说,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就是收入低,如果按照司法部对律师指导性的收费,或者以前的标准,就是一个案子几百块钱,跟经济案件是没法比的。



  大家公认,在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刑事辩护律师的现状还不如以前。《法制日报》上公布,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还不到30%,就是说100个刑事案件中70个案子是没有律师出庭辩护的,这在法治国家是无法想象的,比如说美国,如果刑事案件的审理没有律师出庭,那么这个案子的审判是无效的。2001—2002年的统计,北京6000多名律师,共办刑事案件4000多件,就是说一个律师没有办到一个刑事案件。北京算是律师的藏龙卧虎之地,都是这样的状态,可见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环境有多糟糕。



  因为涉及到306条以伪证罪被抓进去的律师至少上百个,但是后来97%、98%的律师都是无罪释放,但是对于律师是种什么样的打击?有报道称河南一律师被抓进去,又被放出来之后,就去当了和尚。真的是心灰意赖了,因为律师是为他人辩护,保护他人权益的,可是自己都保护不好怎么去给他人辩护。



  所以说,律师现在纷纷逃避刑事辩护,就是因为这两条理由,钱少风险大,当然没有人愿意做了。



  普通刑事案子尚且如此,更何况我代理的这种案子了。



  《21世纪》:作为一位刑事辩护律师,您在具体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和案件最终判决的结果,遇到哪些问题?



  莫少平:我个人认为,中国现在还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没有做到司法独立。



  首先,从我国的宪法规定来看,是规定“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那么就是说觉得这个法官审理得不合意,可以再换一个法官,对外仍然是“法院”独立审判,即使把院长都换了,还是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还是“法院”独立审判。而真正的司法独立应该是“法官”独立而非“法院”独立,法官在没有任何其他干预的前提下,凭自己的良知和法律知识作出判断,不管是什么组织都不能干扰。



  其次,法院有个审判委员会。



  原本审理案件是有一个“直接言辞原则”,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言辞进行判断,但事实上,真正直接审理的法官往往没有权判案子,而是审判委员会听听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的报告来定这个案子。我认为,这也不是真正的司法独立。



  还有,现在我们所有的法院,都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每一级法院都有它的人大系统、党委系统、政府系统,既然这样设置,那么法院的人、财、物不可能不受当地的影响。政府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利益部门的话法院就不得不考虑。我们现在常说“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观点是对的,可是缺乏实施的可能性。



  《21世纪》:那么,在具体业务的实际操作中,您又碰到哪些实质问题?



  莫少平:首先是“会见难”,依照法律规定,应该是48小时内安排会见,实际上实现的几率很小,经常被以种种借口拖延;法律本来没有规定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几次、会见的时间,却被自行规定极少次数和极短时间;法律中有规定可以了解案情,实际上却被规定:谈话内容不得涉及案情。



  其次是“阅卷难”。按照老的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全卷移送”,这样,律师可以看到全套的案卷材料,包括预审和侦查阶段的材料,现在按照法律规定是检察机关移送主要证据材料的目录,也就是说,移送的是检察机关认为“有用的”证据材料,而它认为“没用”的则不移送。那就可能直接导致证明无罪、罪轻的材料检察机关不移送。比如我代理过的一个贪污案,本来有一个小金库的帐本,检察院不移送,但这个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有帐本,就只是违反财经纪律,如果没有,则可能是贪污,涉及罪与非罪,矛盾显得非常尖锐。



  再次是调查取证难,以前北京市人大还颁布过一个关于协助律师调查的规定,而现在不但证人可以拒绝接受律师调查,向被害人调查情况还要检察院、法院跟着一起去。就是说,在调查取证方面,律师和控方不是处在一个平台上的;而且还面临着,如果证人向控方做的证言与向律师说的不一样,律师如果拿着他后来的证言上法庭,就很可能面临着伪证罪。



  还有,合议庭听取律师的意见难。这个根源是司法不独立。



  最后,是证人出庭难。中国的实际情况是90%以上的刑事法庭没有证人出庭。原因是,证人如果不出庭,没有任何惩戒的措施;证人的人身安全不能得到保障;证人的误工费等不能得到赔偿,这些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制度。



  特别要强调的是,取保候审难。就我所知,这个取保候审基本上形同虚设。合理的情况应该是,嫌疑人被抓了之后,保释的情况是正常的,而不能保释的情况是例外的,除非是暴力性犯罪。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恰恰相反。这样,就容易造成超期羁押。



  我在河北有个案子,到现在已经快6年了,我们是做无罪辩护。6年来一直在沧州中院和河北高院间徘徊。这里面法律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是发回重审的次数没有限定,其次是发会重审的过程嫌疑人一直被关押,妻离子散。



  《21世纪》:现在刑事律师的风险是公认的,您个人如何避免风险?



  莫少平:首先要非常、非常熟悉法律。虽然我不认为现行的法律都是好的,相反,它还有一些方面倒退,但是,作为律师,要运用的是现行的法律,所以仍然要熟悉它,否则将给自己招致麻烦。



  比如,在侦查阶段,有些律师不知道不能自行调查,于是就可能被指干扰侦查。



  此外,还要有生活经验加以灵活运用。比如,证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那么说了,而确实是因为刑讯逼供而说的,现在到了律师这里说,不是这样。于是,有些律师就说,那么给你做个笔录,到法庭上出示。检察机关一看,律师出示了一个证人证言,与检察机关的完全不同,于是马上要求休庭,然后找到证人,甚至拘传证人,说证人这样做是做伪证,证人一害怕,就说,这是律师教我说的,这个律师就马上涉嫌伪证罪了。



  遇到这样的情况,我通常是动员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在法庭上记录下来,我根本不会给他做笔录,也不提交,只说要求这个证人出庭。这样,无论证人在法庭上怎样说,原则上根本赖不到律师这儿。



  还有,有的案件有几个证人,律师可以自己去找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没有找到的证人,没有必要一定去找公检机关已经找过的证人,免得证言前后不一致,最后又把责任推给律师。



  第三,还是要依靠组织,我所有大要案,都在司法局、律协备案,保持一个联系,这样,将来出了什么问题,或者遇到什么麻烦,都能说清楚。



  再有,保持低调,不要太过张扬、炒作。



  最后要注意的是,一定不要把自己等同于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辩论要以理服人,不要进行人身攻击,类似“你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这样的话尽量避免。与公安机关、检察官保持比较良好的工作氛围。



  《21世纪》:就您了解,国外的刑事辩护律师的处境怎样?



  莫少平:首先收入要比国内的刑事辩护律师高很多的。国外的著名大律师几乎都是以辩护刑事案件出名的,但并没有因此贫穷。



  从风险上来讲,国外大多国家,比如美国都有“律师豁免责任”,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不得被监视监听的,律师可以当庭对其当事人说:你只要坚持自己无罪,其他的我让你说你再说。在国外,“律师伪证罪”恐怕是闻所未闻的。



  并且国外的法律里有个程序保护规则,就是说只要你程序违法了,哪怕你通过违法的程序查到了一个违法的事实,那么首先受到追究的也应该是违法的程序。而在中国,律师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阅卷都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同意,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处在极不平等的地位。不解决这个问题,刑事辩护律师的现状是没有办法改变的。









中国司法体系需结构性改革



北京知名的辩护律师张建中在被警方拘留了5个多星期之后,在上星期被正式逮捕。法律专家说,这个案子突出体现了在中国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种种困境,也说明了对司法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的必要。



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建中从5月3号起便被北京公安局拘留。有关当局目前已经以涉嫌伪证罪将他正式逮捕。张建中曾经为以腐败罪被判处死刑的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辩护。



*律师难见当事人*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莫少平在中国从业已经10多年了,目前是张建中的辩护律师之一。他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谈到了在中国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所面临的困境:“第一个,就是说会见难,就是接受刑事案子之后,特别是在侦察阶段,接受一个刑事案子之后,作为律师,会见他的当事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这个时候虽然法律有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是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那么应该是在48小时之内,安排律师会见他的当事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可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是检察机关,几乎没有一家按照这个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安排律师会见。而且设立种种障碍,以种种理由,阻止律师会见他的当事人。”



莫少平说,修改后的法律中有关安排律师在48小时之内会见当事人的条款,大大提前了律师介入案子的时间,本来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实施。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教授孔杰融曾经多次面临很难会见当事人的情况。他是曾经被中国当局监禁的旅美学者高瞻、宋永毅以及目前还被关押在中国的华裔美国商人刘亚平的辩护律师。他说,由于缺乏对警察权力的制衡,律师对警察不按规定办事完全无能为力。



*律师调查取证受到很大限制*



莫少平指出,律师面临的第二个困境就是调查取证难。他说,新颁布的有关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进行了更大的限制。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往往面临被调查的人不愿意出证、或者需要经过司法机关同意才能出证的问题。



莫少平说律师面临的第三个困境是阅卷难:“第三个就是阅卷难。阅卷难表现在什么地方呢?作为控方,他指控被告人犯罪,他并不是把他所有指控他犯罪的证据向律师出示,只是在审判之前,向法院提交一个主要证据目录清单。这样,从事辩护的律师在开庭之前,他不清楚公诉人到底掌握了多少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样导致他无法进行有效辩护。”



*法官常无视律师辩护意见*



莫少平律师说,第四个方面的困境在于,法院在审案的过程中,很难听取律师本人的辩护意见,往往是律师辩护你律师的,我法院判我法院的,法院不听辩护意见甚至都不需要说明理由。



经常在中国从事法律业务的孔杰融教授还谈到了刑事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问题。孔杰融说:“在中国绝大部份的刑事案子中,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我最近访问中国所了解的情况,大概只有6%到10%的案子中有证人出庭作证。”他说,中国在1996年做出的一个重大法律改革中规定,任何被指控的人有权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这是刑事审讯中对被控方的最根本的保护。但是如果没有证人出庭,你就不可能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这个条文完全是毫无意义的。



莫少平律师解释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他说,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也没有说明不出庭作证会产生后果,因此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证人一般只是事先向警方提交书面证词,这样会造成在不同语境下产生不同理解的问题。与此同时,以口供来定案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法官往往不能独立判案*



莫少平说,律师在从业过程中所遇到的这些问题,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这就是体制问题:“中国的司法,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机关,就是司法不独立。作为审判人员,虽然参与了审理,主持了庭审,他还要向厅里边汇报,厅里面定不了,还要向院里边,院长汇报,甚至提交审判委员会,这样呢,真正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也解决不了案件的最终结果,而需要没有参加庭审的这些人,厅长也好,副院长也好,甚至审判员也好,这些人员最后定这个案子的性质。”不过,美国亚太法学研究所秘书长孙世钊认为,中国现有的法律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是较之20年前,应该说是出现了长足的进展。有一些问题是由于采用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而产生的:“它处在一个过渡的阶段,它是鉴于两个大的法律制度之间,一个是传统的大陆法系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另外一种就是类似英美法的当事人进行的一种诉讼制度。现在是夹杂在这两个当中,所以往往会产生我们所谓圆柱跟方块两个之间不见得能够完全契合的问题。”



但是莫少平律师并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举例说,采用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及融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日本都不存在见律师难的问题。





**旅美民运人士杨建利北京受审**



中国法庭星期一秘密审判被关押了十五个月的旅美政治学者、民运人士杨建利博士。杨建利和辩护律师莫少平对当局指控的间谍罪和非法入境罪进行了无罪辩护。



*审理不公开无人旁听*



在被中国当局关押十五个月后,美国永久居民、哈佛大学国际政治和经济研究员的杨建利星期一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法庭正式审理。



杨建利辩护律师莫少平接受采访时说,由于中国当局称杨建利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所以法庭审理不对外公开,只有控方和辩方出庭,没有任何人旁听。莫少平说,法庭在经过三个小时审理后结束一审的庭审,没有做出任何判决。



莫少平说:“没有做出判决,只能说是一审的庭审结束了,并不是说一审结束了。一审结束以一审判决为一个标志。没有下判决。”



*杨建利及律师坚称无罪*



莫少平律师说,鉴于杨建利希望律师不对外界披露法庭指控的罪名和具体的案情,他不能对外界透露杨建利的有关案情。不过,他表示,作为杨建利的律师,他和杨建利本人都对当局有关指控进行了无罪辩护。



莫少平多次为国际社会广为关注的敏感案件担任辩护律师。他说,在星期一法庭审理后,如果没有任何新的补充证件,杨建利案件在经过合议庭合议并交付审委会讨论后,在一个月内将做出正式判决。



*被驱逐出境存在可能*



对于杨建利将来被法庭宣判后的命运,莫少平律师说,虽然杨建利只是美国永久居民,还不能享受外国人的领事保护,但他不排除当局在正式宣判后将杨建利驱逐出境的可能性。中国当局曾把被判犯有间谍罪的旅美学者高瞻驱逐出境。



莫少平说:“驱逐出境作为刑法的一种方式,这个案子里适用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是刑法规定驱逐出境只能适用于外国人。出于方方面面的考虑,能不能适用这个东西,不是说没有可能,确实有这种可能。中国有些东西比较特殊,可能有变通,也不能完全排除适应这种可能性。”



*家属被拒探视*



杨建利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八号使用朋友的旅行证件,从北京进关后前往东北地区了解工人运动情况,四月二十六号因被查到使用假身份证件进入中国大陆,在昆明机场酒店被扣留。在杨建利被关押的十五个多月里,中国当局不允许杨建利的妻子傅湘回国探望,也不同意杨建利在国内的亲属看望。杨建利在没有被指控任何罪名、被非法关押了十几个月后,才在七月八号获准同辩护律师莫少平见面。



*国际社会极为关注*



杨建利被拘禁后,数十个国际民主人权组织、美国政府和议员、以及民主人士多次呼吁中国当局不能长期非法监禁杨建利,侵犯杨建利作为中国公民和美国居民的权利,并希望中国当局早日释放杨建利。









(美国之音记者未可3月14日报导) 中国在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后,律师已经成了最令人尊敬的行业之一,全国执业律师从两百来人增加到十二万人。不过,官方媒体报导说,现在律师越来越不愿意受理刑事案件,多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找不到律师。正在北京的记者采访了一位受理过中国最敏感的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



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设在天安门城墙下的中山公园里面的一个四合院,没有北京一些大商务律师事务所的豪华阔绰,但却幽雅安静。不过,莫少平却受理了一些许多律师不敢问津的当代中国最敏感的刑事案件。



莫少平说,今天中国的法制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即使为一些知名度很高的异议人士进行辩护,司法机关不会对律师本人施加压力。但是,莫少平说,今天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加上司法机关常常不遵守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刑事辩护律师难以进行有效的辩护。



*律师难会当事人*



莫少平说,刑事律师遇到的第一难关就是和当事人会面难。中国法律规定,刑事当事人在被羁押以后,48小时以内应该允许会见律师:“可以说,能够在48小时里面安排会见的是凤毛麟角。一拖就是一个星期两个星期,甚至一个月两个月。同时,在侦察阶段即使会见到了当事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侦察机关有权派员在场,也就是说,他可以站在旁边听你和当事人谈话。按照规定,律师必须了解案情才能够提供法律咨询,但是,一旦(谈话)涉及到案情,侦察机关的人员会认为,现在还处于侦察阶段,我还不同意律师和他聊到案情,所以他可以打断你,你不能涉及到案情,你涉及到案情,我就不允许你会见,就停止你会见。”



莫少平为辽阳罢工工人代表姚福信和萧云良辩护,但是在被告被羁押九个多月以后才会见了被告:“我们要求按照法律规定48小时内安排会见,他们说,啊呀,会见不了,我们要请示上级。就一直拖,拖了十多天。我们最后以律师意见的形式,向他们的上级机关辽宁省检察院提出必须安排会见。这样,过了相当的一段时间,他们才电话通知我们,说姚福信这个案子涉及国家秘密,所以不同意律师会见。当时我们还是和他争辩,我们说既然抓他的时候是涉嫌非法游行示威,非法游行示威不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工人到大街游行涉及什么国家秘密?他们说,我们只能这么答覆。当然后来不是以非法游行示威罪起诉的,是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的。最重,这个案件移送到法院已经九个多月了,我们到了九个 多月以后才会见到他。”



莫少平说,尽管控方强调律师不能及时会见的理由是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但是最后的开庭是公开进行的,显然看来案件没有涉及任何机密。



*律师可能面临做伪证指控*



莫少平说,使得刑事辩护律师处于两难境地的是刑事诉讼法306条对于律师作伪证的惩罚条款,这个条款使得律师取证困难:“没有规定被告有沉默权,被告人在供述里面,经过了刑讯逼供,全部承认有罪,对他非常不利。检查机关在指控的时候,也是以这些证据作为指控他的主要证据。律师在会见被告的时候,他总是觉得在没有压力的时候,要说究竟是怎么回事儿,是被逼的,等等。因而在法庭上他的陈述就会和供述不一样。这个时候,律师就要面临问题:你如果告诉他不能这样说,必须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一样,那被告会说,我还要你辩护干什么?我就是要你澄清这个事情不是我做的。如果律师说你应该按照你认为的事实,实事求是地说,这就意味着他所说的和以前在公安机关所说的不一样。那么,律师就可能面临着做伪证的指控,你可能被认为诱使被告或证人做伪证。”



取证的困难还在于,司法机关对于证人可以施加巨大的压力,使得证人不愿意为被告作证。莫少平为河北仁丘的一起轰动一时的杀人案作辩护的时候,他找来为被告作证的证人就有这样的遭遇:“开完庭,我传唤的证人连法庭还没有出,检查机关就让公安局把这几个出庭证人给抓了。以后证人怎么敢出庭?往后律师怎么敢传唤证人?因为你可能给证人带来麻烦。另外这些证人被抓起来以后,也可能改变证言,说,我在法庭上说得不对,是律师让我这么说的。那律师又有麻烦了,而且不是一般的麻烦。”



仁丘的杀人案还显示中国司法制度当中一个难以启齿但是普遍存在问题:警察暴力。莫少平说,法庭开庭的时候人山人海,参预案件侦察的警察也到庭,坐在法官后面。在当庭寻问被告的时候,出现了一场戏剧性场面,令所有的人瞠目结舌:“在法庭上他们一直否认,说不是我们做的。我们律师就问,你的案卷记录里面,有你的寻问笔录。上面可是有你签的字,你的手印,说以上属实。完了他们说起来就激动了。一下子就把衣服拉开,伤还没好,他说,你们看,这就是他们打的。当时把我打成什么样,吊起来,不让我睡觉,拿电电我。当时就指着法官后面的警察说,张叁李四就是他打的我,当时把我吊起来,如何如何。当时法庭上就是那种场面。”



*判案不单单依据法律*



仁丘的杀人案审判过程显示,刑事诉讼中的许多问题甚至并不是法律的问题:“公安机关破这个案子,奖金都已经发了,人也已经提升了,检察院也起诉了,法院经过第一次死刑,不行,发回重审,又第二次死刑,还是不行,发回重审,第叁次判死刑,把所有刑庭的审判员都轮过了。如果真的是无罪的话,那么牵涉的人就太多了。所有的人等于都判错了。还会牵涉到国家赔偿。那确实是牵涉很大的事情。所以到现在还是没有判。”



和仁丘杀人案一样,莫少平受理的辽阳工人代表的案件,在开庭以后两个月仍然无法做出裁决。至于他为徐文立、刘晓波、方觉等政治犯的辩护,也全部失败了。不过,莫少平并不因此感到他的辩护是没有意义的:“有些东西千秋功罪,后人自有评说。最后,这些人涉及的这些案子到底能不能成立,历史最后会做出判断。不要看一时一事。最早我还在检察院工作过,很多平反的案子,当时都是十恶不赦,最后有些还是平反的。既然法律赋予了这个权利,那么就要行使这个权利,包括上诉的权利,包括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包括为自己聘请律师的权利,作为一个历史记载。”



越过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屋顶,可以看到人民大会堂金黄色的琉璃瓦和飘扬的红旗。全国人大的立法者们正在为国家的进步献计献策。福建代表叶继革等31名代表提出:律师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问题突出,导致律师刑事辩护数量下降,影响了司法公正。他们建议对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



不过,莫少平说,上届人大也提出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做伪证的惩罚条款,不过人大的回答很简单,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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