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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刘荻的事, 大家吵了这么久都没有说到点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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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刘荻的事, 大家吵了这么久都没有说到点子上   
所跟贴 关于刘荻的事, 大家吵了这么久都没有说到点子上 -- 人之初 - (1866 Byte) 2003-9-29 周一, 下午10:19 (482 reads)
不锈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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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如果“要求尽快起诉”,那你就只好不“停止批评中国政府”,因为已经违法期羁押了 (190 reads)      时间: 2003-9-29 周一, 下午11:0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不大力批评当局违法超期羁押,你拿什么去“要求尽快起诉”?



2002年11月7日中午,22岁的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学生刘荻被北京市的便衣警察从学校抓走了。大家知道刘荻是因为她曾用“不锈钢老鼠”的笔名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有多篇思想随笔广为流传,受到好评。但从她被秘密逮捕的那天起,到现在已经11个月了,北京官方没有公布逮捕刘荻的任何证据,更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即没有公开起诉、没有公开审判,甚至刘荻家人迄今都未获准探视。一个正当青春年华的女孩子,被这样不明不白地被剥夺了人身自由。



根据刘荻家人和朋友提供的信息,据说导致刘荻遭到逮捕的主要事实是:在《民主和自由》等网站上公开张贴了10余篇文章,立意追求民主自由,并批评中国政府随意侵犯人权的行为。十分明显,这并没有违法,不应当成为刘荻被捕和被长期羁押的理由。



经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指出:“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特别是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第十四条第三款(丙)则明确规定:“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127条规定,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机关侦查加上检察院审查,法定最长羁押期限也不过9个月零22天。秘密逮捕和超期羁押刘荻与上述所有这些规定明显不符。LINK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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