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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关于刘荻说得够多的了 |    |  
		| 所跟贴 | 我说了,这是我估计的。老随想到的,国安的人也很可能想得到。 -- Anonymous - (44 Byte) 2003-9-26 周五, 下午7:02 (112 reads) |   
		| 咱老百姓(真) 
 
 
 
 
 
 加入时间: 2004/10/11
 文章: 5307
 
 经验值: 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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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咱老百姓(真)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如果你不懂法,情有可原。但我跟你说了法之后,你又会说这个法不合理了: 8/24/2003 07:26  [Click:58]
 
 
 
 
 
 首先,有一些基本知识需要交代,所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个时间
 
 上的区别。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时候开始,一个人就被视为犯罪嫌疑
 
 人。但按通常的理解,只要一个人被国家实施了强制措施,就应该被视为犯罪
 
 嫌疑人。具体的说,当一个人被警察机构传唤后,就已经是一个犯罪嫌疑人。
 
 从这时起,他要经过一个漫长的阶段,首先是被讯问(12-24小时),如果顺
 
 利的话,他将在最多24小时后被拘留或逮捕。
 
 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
 
 们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正常的话,刘荻被逮捕后羁押的期限是2个月又8天。然
 
 后,如果顺利的话,再经过7天的检察院的审查,检察院才会决定起诉或不起
 
 诉。就是在这段时间里,在检察院对他作出起诉决定的那一刻前,这个人都将
 
 被称为犯罪嫌疑人。
 
 而从那一刻之后,她将被称为被告人,被告人的身份将持续到她被判决以
 
 后。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只要侦查机关估计,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可以申请再延长2个
 
 月。然而,这还没完,延长2个月后,根据127条后段的规定:“仍不能侦查终
 
 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这样,也就是说,她将在7个月,即大约220天的时间里,被称为犯罪嫌疑
 
 人。刘荻于2002年12月15日被逮捕,到现没有起诉,那么,如果不出意外,对她应
 
 该是已经按124条的规定,批准了延长羁押的手续。
 
 
 
 你可能会很惊讶,但其实这是很正常的程序。按照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刘
 
 荻如果仅仅被羁押220天已经算幸运的。因为,更不幸的事情是,她可能被适
 
 用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该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
 
 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也就是说,在她被羁押了220天
 
 的时间后,仍有可能继续下一次羁押的循环。
 
 
 
 
 
 
 
 作者:咱老百姓(真)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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