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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中有关国民党法律地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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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华民国宪法中有关国民党法律地位的条款
陈礼铭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20
文章: 270
经验值: 96
标题:
中华民国宪法中有关国民党法律地位的条款
(517 reads)
时间:
2003-9-26 周五, 上午2:37
作者:
陈礼铭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遍查所有民国约法、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仅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有五处提到国民党,摘录如下:
訓政綱領 第三十條:
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政府之組織 第七十二條:
國民政府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委員名額以法律定之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約法之解釋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另外在文件开头有一段说明:
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既由軍政時期入於訓政時期允宜公布約法共同遵守以期促成憲政授政於民選之政府茲謹遵創立中華民國之中國國民黨總理遺囑召集國民會議於首都由國民會議制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如左
其中提到“創立中華民國之中國國民黨總理”。把这也算上则有六处提到国民党。
除此之外再无任何一处提到国民党,更无“在XX党领导下”之类文字。
作者:
陈礼铭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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