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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转出瘾来了,再来一篇,同样出版书屋杂志   
所跟贴 转出瘾来了,再来一篇,同样出版书屋杂志 -- 萧峰 - (10336 Byte) 2003-9-25 周四, 上午8:01 (794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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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亲属容隐,中外皆然 (381 reads)      时间: 2003-9-25 周四, 上午10:2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反映在在法律上其实就是一条重要原则,即:

父子亲属之间可免除告发或证明罪行的义务,隐瞒父子亲属的犯罪行为,

本身不算犯罪,可不承担窝藏或隐瞒证据的罪责。换言之,告发或证明

亲属犯罪,不能看成是正义原则所规定的个人义务。



这条原则,中国古代和当今西方世界,都是给予很大尊重的。



在中国,这个“亲亲相隐”原则,自汉宣帝四年下诏正式确定,汉、唐、

明、清诸朝,均相沿袭。较之汉代,唐宋时“亲亲相隐”还进一步扩展,

推及同居亦可相隐。《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然亦有“同居亲属有罪

得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以

此原则,汉律中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

对儿子处以重刑。此后历朝律法规定不得强迫血亲相证犯罪,若告则以

犯罪处理。比如《大清律例》中,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

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

杖一百、徒三年之罚。妻告夫,或告翁姑(夫之双亲),同子告父之情况

处理。



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固然没有中国这样极端,却也普遍采纳了亲属容

隐原则,其基础就是“法不强人所难(Lex non cogit ad impossibilia)”

的立法原理。



比如当今日本刑法中的“藏匿犯人罪”和“隐灭证据罪”,有条重要例外:

凡直系血亲或者配偶,为了犯人的利益犯此两项罪的,不处罚;其他亲属

为了犯人的利益犯此二罪者,可免除处罚。

  

当今《德国刑法典》中对“包庇与窝藏罪”与“包庇罪”,也有规定,为

使近亲属免于刑罚处罚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又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了解某一重罪,在其尚可制止不向当局

报告,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然而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直系亲属、

兄弟姐妹以及这些人的配偶,或众所周知同其一起姘居的人,不在此规定

之列。

  

英美刑法中虽然没有“容隐”的规定,但英美证据法中却有“夫妻互隐”

的特权规则。这种“配偶特权”包括两个方面:(1)在刑事诉讼中,婚

姻持续期间的配偶,有权拒绝提供不利于对方的证言;(2)在一切民、

刑事案件中,不得迫使夫、妻揭示在婚姻持续期间配偶与其谈话的内容。

美国二战中曾有母亲包庇儿子的间谍行为,最后也被法庭判处无罪。



我觉得,孔子的儒家哲学,西方从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到罗尔斯的政治法

律哲学,有个共通之处,就是都注重公平正义观念中的人性基础,以“不

强人所难”为基准。与此相较,上面那篇文章抓住“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作为中国人道德缺失的根源大加批判,未免有点走极端的架式。这样子一

走极端,就容易把公平正义这些东西,抬到强人所难的,可望而不可及的

高度,搞成宋明理学一般的道德清教主义,反而跟作者想追求的理想背道

而驰了。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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