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食品卫生检查部门,管航空的FAA,管通讯的FCC,管环保的EPA,等等行政系统内的执法机构,给违法的当事者的惩罚,法理上和你在公路上拿到的超速罚单一样,是执法部门对你的一个“指控”(charge)。和合先生拿过驾驶罚单吗?不妨去拿一个仔细看看,那上面有一个指控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违反了什么法的哪一条。给你罚单的警察,并没有给你定罪的权力,你仍然是无罪的。你只是得到了一个指控(a charge),还没有被定罪(convicted)。如果你老老实实地交罚款,那就是你承认这个指控成立,在程序上相当于认罪(plea guilty)。你完全可以不认罪,上法庭接受审判,这时候指控你的是DA(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给你罚单的警察将作为证人出庭证明你违反了法律。要是你能够提出“合理的怀疑”,你还是有机会被判定无罪的。和合先生也注意到了,被罚以后还有法庭这条路,不过,恕我直言,和合的说法说明和合先生还是没通过ABC。和合说:“你唯一能做的,就是到法庭申诉”。错了。在受到指控的情况下,你要么plea guilty,要么就是强迫你上法庭(bring you to justice),而不是你上法庭去“申诉”,你仍然是被告。至于警察胡作非为而违反法律,你去法庭起诉警察,那是另外一个案子了,那时候你是原告,警察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