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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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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基础   
所跟贴 怎样形成中国的新文化 -- Anonymous - (0 Byte) 2003-6-21 周六, 上午1:50 (9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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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哈耶克规则理论述要--第一节:规则体系 (92 reads)      时间: 2003-6-21 周六, 上午2:0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哈耶克规则理论述要--第一节: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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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俊

第一节:规则体系



在哈耶克看来,遵循规则是我们人类的一个重要特征。他特别指出,“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purpose-seeking)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也是一种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动物”;他认为不仅人们的行动是遵循规则的,而且人们的感知也是遵循规则的。那么“规则”到底是指什么呢?



一、规则的语源和定义



从词源上看,现代英语中的规则(rule)一词在中古英语中为reule,它来源于古法语,并可进一步追溯到拉丁文的regula 和regere(它们分别是“直尺、标尺”和“指导、统治、管理”的意思),后来rule又逐渐引申为“规则,规章,规定,条例”等,同时也有依规章来“指导、统治、管理”的意思。



在哲学词典中,规则往往被用来指称“行动或行为的指导(prescribed guide for conduct or action)”,并被分为游戏规则、形式系统中的规则、语言的规则、道德的规则和法律的规则等;另外,规则还表示一种经验的常规性(an empirical regularity)。



在哈耶克看来,规则一方面是人们行动的一种属性,是反映在人们的行动中的规则性,是一种描述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是人们在行动中遵守的规范,是一种对行动的约束,是人们行动的指导。所以,规则中有描述性规则(descriptive rules)与规范性规则(normative rules)之间的区别,“前者宣称事件(包括人之行动)的某些序列会有规则地重现,而后者所陈述的则是这些序列‘应当’发生。”



就形式上来说,规则往往采取命令或规范的形式(the form of imperatives or norms),其形式化的表述为:“if A ,then do B”。一旦这些规则建立起一个框架(framework)以后,另一些陈述式的规则(indicative rules)就会被用来规定这些命令式的规则的前提(premisses),陈述式的规则的形式是“if A, then B”。哈耶克认为所有的陈述式规则都可以用一种特殊的命令式规则来重新表述(restated),这种特殊的命令式规则的形式是“if A, then do as if B”;但反过来,命令式的规则却不能用陈述式的规则来重新表述,也不能被归结为陈述式的规则。



二、规则的层级体系



哈耶克认为,我们的规则体系具有“一种重叠的规则结构”,它由多层规则构成,其中,以下三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一层规则是“遗传的规则”(inherited rules or genetic rules),是人类经生物遗传而获得的本能的规则,有时候哈耶克也把这种规则称为“顽固的规则层级”,或“先天的规则”(innate rules),由这种规则产生的是一种自然的、原始的道德情感,这种规则往往比较直接、比较具体,是部落、社群等小群体中盛行的规则。



第二层的规则是“习得的规则” (learnt rules of conduct),是人类在其经历的前后相继的各种社会结构类型中所学习到的各种传统,也是人们并不曾刻意选择但却广为传播和盛行的那些规则。哈耶克认为,正是这些规则促成了某些群体的繁荣,而且还致使它们的规模得以扩大。这些规则包括习惯(habit)、惯例(convention)、习俗(custom)以及大部分的语言规则、法律规则及道德规则。哈耶克认为,我们的文化就是“一种由习得的行为规则构成的传统”,文化也正是通过这些可以学习得到的规则不断地得到积累和传递。这些规则往往更为一般、更为抽象,是大社会(Great Society)或开放社会(Open Society)中盛行的规则。



第三层的规则是“设计的规则”(designed rules),是“人们经由刻意采纳或刻意修正而用来服务于那些明确且已知的目的的那些规则” 。这些规则是这个重叠规则结构中的“最高的一层,也是较薄的一层”。它包括一部分的法律规则、规章、制度,是人们为了某个特定的目的而制定的,它往往只能适用于某个组织内部的人。



三、第二层规则的核心地位



哈耶克认为,在上述三层规则中,第二层规则,即文化进化的规则最为重要。因为,一方面,正是习得的规则在进化过程中逐渐取代了遗传的规则的核心地位,才使得人类区别于其他的动物;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人类具有习得的规则,才促使人类的理性得以发展,使我们能够发展出设计的规则。以下,我们将通过三层规则之间的对比分析,来说明习得的规则在人类规则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习得的规则优于遗传的规则



哈耶克认为除了第三层的规则以外,大部分规则都是进化的产物,只不过第一层级的规则和第二层级的规则来源于不同的进化过程,前者是生物进化的产物,后者是文化进化的产物。哈耶克特别指出了来自生物进化的遗传规则和来自文化进化的习得规则的几项重要差别,以强调习得的规则的优越性。



首先,生物进化是先天获得性的遗传,主要是一种物理上和生理上的进化遗传。文化进化则是通过后天获得性的学习获得的,其特征是“以指导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为表现形式”,它是父辈对子孙传递各种“习惯和信息”的结果。



生物进化是发生在个体之间的遗传,而文化进化则主要发生在集体选择(group selection)中,而且这个群体不是一个生物物种,而是一个文化群体或种系。对于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个人来说,习得的文化规则对他的影响更大,其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遵循的习得的文化规则。



其次,由于遗传规则是靠遗传和自然选择来实现进化的,因此速度比较慢,而习得的规则是靠学习来传递的,因而速度就快得多。更为重要的是,一旦文化进化“居于支配地位,它就会淹没或遮蔽遗传进化”。当然两种进化过程不是分开进行的,而是相互作用的,生物进化的结果会影响文化进化的进行,同样文化进化的结果也会影响生物进化的进行。



再次,遗传的规则的进化较为单一和均质,而习得的规则的进化则显示出较为复杂的情形。这是因为,在习得规则的体系内部,还可以分为不同的等级,这些不同等级的规则的进化速度是不一样的,一些等级较低的行为规则通常比较容易变化,那些作为一个文化的基础的价值规则则往往较难变化。而且,一方面,较高等级的规则还限制着较低等级的规则的变化方向,另一方面,较低等级的规则的变化又反过来影响较高等级的规则的变化方向。



“习得的规则”的重要性在进化过程中不断加强,超过了“遗传的规则”,正是因为这些文化规则在群体中的盛行,才使得人类区别与其他动物。“在社会进化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并不是个人生理的且可遗传的特性的选择;而是经由模仿成功有效的制度和习惯所作出的选择。尽管这种选择的运作仍要通过个人和群体的成功来实现,但这种实现的结果却并不是一种可遗传的个人特性,而是观念和技术��一言以蔽之,就是通过学习和模仿而传播延续下来的整个文化遗产”。哈耶克认为,“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而且人类的文明就是建立在这种文化的基础之上,哈耶克指出“事实上,文明的发展之所以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人类用那些理性不及的习俗(the non-rational customs)约束了自己所具有的先天性动物本能:而且一如我们所知,也正是那些理性不及的习俗,才使得规模日益扩大的有序之群体的形成具有了可能”。



2、设计的规则无法替代习得的规则



哈耶克指出,文艺复兴之后,有两种不同的理性主义得到了发展。一种是以苏格兰启蒙运动为代表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另一种是以培根、霍布斯和笛卡儿为代表的建构论的理性主义。



建构论的理性主义是一种“笛卡儿式的唯理主义”,“法国启蒙运动(the French Enlightenment)”是其典型的表现。这种理性主义传统假定,“人生来就具有智识的和道德的禀赋,这使人能够根据审慎思考而形构文明”。在规则论上,建构论的理性主义“只把遗传性的规则或刻意选择的规则当成是‘好的’的规则接受下来,并且把一切纯粹自我生成的结构都视作是偶然的或无常的产物”。认为“一切有用的人类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自觉的理性特意设计的产物”。也就是说,在建构论的理性主义者看来,对于人类生活来说,理性设计的规则具有根本的重要性,而那些由传统中继承来的习得的规则则都被他们当作未经理性检验的迷信,加以抛弃。



哈耶克认为,这种理性主义“由于它不承认个人理性的能力有限,反而使人类理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建立在这样一种错误的假定之上:“使人类获益的一切制度,过去是因为清楚地知道它们的好处而被设立,今后也应当如此”。它认为人们“应当运用理性所赋予的设计能力,按部就班地创造一种文明”,它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如凯恩斯所说的那样,“根本就不承认我们对遵守一般性规则负有个人义务。我们认为自己有权利根据每一个个别情势本身的是非曲直对它进行评判,并且认为自己具有成功做到这一点所需要的智慧、经验和自制力。……我们也完全不承认习惯性道德规范、惯例和传统智慧”。也就说“这种理性主义使人们认为,个人只应服从他对自己追求的特定目标作出评价”,它也倾向于“根据所追求的目标为一切手段进行辩护”,因此它肯定会毁掉所有的道德价值,会使我们丢掉所有我们从我们的祖先那里得来的那些习得的规则。



与建构论的理性主义相反,哈耶克认为“我们生活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们并非全知全能”,要想“预先就作出周密的计划,使其中的每一个行动都配合得当”是不可能的。所以,那种“要求有意识的理性应当决定每项特定行动”的建构论的理性主义,本身恰恰就是“极不理性”的。



哈耶克认为,合理、健康的态度应该是,为了尽可能有效地运用理性,必须如波普所说的“批判理性主义”(critical rationalism)那样,对理性有着清醒的认识,即意识到:一、我们有意识的理性的力量是有限的,二、我们从“自己并不意识到的过程中”获益甚多,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依赖那些我们习得的规则。



这就要求我们采取以苏格兰启蒙运动为代表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的那种态度,进化论的理性主义来源于“英国传统”,它认为人类的理性不是如建构论的理性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人天赋的能力,而是一种进化的产物,是一种依赖于“抽象原则”的认识能力,因此这些抽象原则不是人类心智的创造物,人类心智也不可能完全了解这些原则。



苏格兰学派的社会理论家和经济理论家们认为,“人类的智力远不足以理解纷繁的人类社会的一切细节。细致入微地安排这种秩序,是我们的理性不堪胜任的,这使我们不得不满足于抽象原则”,我们必须服从和依赖那些习得的规则。进而言之,“因为随着社会的成长而逐渐形成的原则,体现着众多尝试与失败的经验,实非个人的头脑所能获得”,所以“仅凭一个人的智力”,是“无法创立最适当的抽象原则”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明确指出,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或者说它是经验的总和,其中的一部分为代代相传下来的明确知识,但更大的一部分则是体现在那些被证明为较优越的制度和工具中的经验”。



总之,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习得的规则。人的理性是遵循习得的规则的过程中的产物,是文化进化的结果。在此意义上,理性设计的规则必须是依赖于习得的规则,在人类的规则体系中,相对于理性设计的规则而言,习得的规则是根源性的,在逻辑上是在先的。



在以后的几节中,我们讨论的规则,除非特别标明,指的主要就是第二层级的习得的规则,虽然在不同的理论脉络中有不同的名称,但实质是一致的。从总体上说,哈耶克的规则论主要就是关于习得的规则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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