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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无一用是律师-----学法体会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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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无一用是律师-----学法体会之二 -- 东海一枭 - (3050 Byte) 2003-6-15 周日, 下午6:40 (441 reads) |
梦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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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新刑法36条出台的背景您不一定清楚。律师与公检法的关系,应该看到弱势与强势之处,但也当考虑到我国当今的“特殊国情”—— 很多的时候他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利益,以及各种人情 —— 乡情、友情、同窗情—— 别忘了很多都是曾在同一屋檐下的法学生喔)。关系二字不必多说大家也都明白,那么到了实践中时常发生的事情是什么呢?律师仗着与其他三家的关系,一方面指点犯罪分子(律师的雇主)如何翻供,订立攻守同盟,自己协助串供;另一方面可以与公、检一道在诉前侦察阶段进行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工作(比如篡改笔录,销毁证据,威吓利诱证人变换证词)。如此一来,很多孤苦无靠的受害人有怨无处诉,犯罪分子就算没有逍遥法外却也无期变有期,10年变3年。为了维护公正,防止律师非法干扰办案,97 新刑法中添加了这新的一笔。
上面的“国情”不是我信口开河瞎编出来的,而是确确实实存在于这个社会当中,律师有时与公检法三家就是利益的共同体。将律师置于受难人民一边与所谓的专政机器对立起来,只是罔顾现实,一厢情愿的想法。至于36条在后来的实践中,被某些地方公检法机关利用对办案律师进行打击报复,那是后话,也确实存在。
总之,中国国情纷繁复杂,对于事物的看法应当一分为二,不偏不倚地分析其利弊。一部法律、一项修正案的出台,国家都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研究,一般由相关领域内的学者牵头,组织人马进行深入研究,并参考国外同类法律理论与实践,以及充分考虑国内具体实践问题,然后推出草案,并接受来自各方(学术界、司法界)的补充意见,最后整合完毕提交人大通过。因此,其内在价值不是简单的几句话或是适用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践问题就可以轻易否定的。
最后,这个题目更是不妥。请考虑这一现实:国内外律师界中,一般三七开,三成做诉讼,七成做非诉,而刑诉又只占这三成中的一部分,摆出36条的适用问题来断言律师百无一用多少有点耸人听闻,缺乏严肃性。
对于选择性列举事实,缺乏公正态度,有失偏颇的文章,尤其对法学生没有什么说服力。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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