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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有罪!   
所跟贴 我有罪! -- 东海一枭 - (5512 Byte) 2003-6-14 周六, 下午9:21 (509 reads)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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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老枭,研究法律时,不妨也注意一下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法律与其背后的立法精神之间的关系 (154 reads)      时间: 2003-6-15 周日, 上午4:1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你想过没有,即使如你所说的“法网之严、律义之疏”这样的中共苛酷刑法,倘若由真正完全独立的司法系统来司法、释法、执法,那也一定会具有迥然不同的效果?



所以,中国的法律问题,根子却在法律之外。它甚至与其说是法律条文的问题,不如说是立法精神的问题。我曾经在一篇与郭罗基先生的商讨文章中谈到过这一问题:



“象前苏联和中国这类现代版的专制极权制度,它与现代民主制度在法制方面的差别,与其说是法律条文上的,不如说是立法精神上的。如果您仅囿于若干具体法律条文的比较,有时您甚至会觉得它们似乎没有太大的差别。中共常常就有意利用这点,──“是呀,各国刑法都有‘颠覆政府罪’呀,凭什么你那边算刑事犯而我这边就算政治犯?”咋一看来,它还真有点“委屈”,其论调还真能迷惑人。其实,中共这是有意避开立法精神之差异而谈法律条文。然而,正是立法精神,才是任何法律、任何法制体系的灵魂。中共政权的立法精神就是中国共产党君临一切。用中共党八股语言就叫做“党领导我们制定法律、执行法律。”



这种现代版专制主义的立法精神,象幽灵一样贯穿于、游荡于、弥漫于和侵染于中国的立法、执法、司法、释法之全部过程和整个系统,并使得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条文之字面意义都为之逊色。……世界上没有无立法精神的法律,不是这种立法精神就一定是另一种立法精神。同样的法律条文,赋予不同的立法精神,会具有迥异的法律意义。”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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