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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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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有罪!   
所跟贴 我有罪! -- 东海一枭 - (5512 Byte) 2003-6-14 周六, 下午9:21 (509 reads)
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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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老萧好文!发现一个小失误 (177 reads)      时间: 2003-6-15 周日, 上午1:3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其它不论,仅宪法明文规定的言论自由,就被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

// 第一百零五条剥夺得一干二净了:“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

// 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

// 上有期徒刑”(别忘了也可判死刑的)。



最后括号里一句,“别忘了也可判死刑的”,可能稍有失察。你前面

引的条文就已经说了,这个第一百零五条应当在死刑的“除外”之列,

没有死罪: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死刑”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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