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南方周末:银监会整肃风暴初起(外两篇)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南方周末:银监会整肃风暴初起(外两篇)   
所跟贴 南方周末:银监会整肃风暴初起(外两篇) -- Anonymous - (15966 Byte) 2003-6-13 周五, 下午2:47 (313 reads)
常乐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文章标题: 中新社:中国央行收紧房地产信贷以防范金融风险(附央行通知和重点问题答问) (109 reads)      时间: 2003-6-13 周五, 下午7:5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央行收紧房地产信贷以防范金融风险



2003年06月13日 17:16



  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三日电(记者李鹏)中国央行今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以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中国央行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中国央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审慎发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对其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



  中国央行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央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中国央行还规定,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



  央行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条文)



  2003年06月13日16:50



  中新网6月13日电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六、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七、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理顺委托关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应即刻纠正。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编辑:余瑞冬



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06-13/26/313814.html



-------------------------------------------------------



期房按揭不会叫停 首套个人房贷首付不得低于20%



2003年06月13日 16:44



  中新网6月13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信贷政策答记者问时表示,为了防止个人超量贷款而增加信贷风险,对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执行优惠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而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另据央视报道,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戴根有再次重申,期房按揭不会叫停,为防范信贷风险,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



  央行今天在其网站以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形式,就房地产信贷政策的部分重要问题作出解释。



  问:《通知》对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作了哪些完善?



  答: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居民的住房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但是,帮助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环境的任务依然艰巨。因此,信贷政策上需要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为减少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因房屋结构和质量而产生的矛盾,同时也是为了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的居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为了防止个人超量贷款而增加信贷风险和体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通知》规定,对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仍执行现行的优惠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而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问:请您介绍一下此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背景?



  答:近几年,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居民住房投资、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1998年,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为2680亿元,2002年达到6616亿元,年均增长25.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997年为190亿元,2002年达到8253亿元,年均增长1倍以上。截至2003年4月,房地产贷款余额达到18357亿元,占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17.6%,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9246亿元,占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8.9%。



  但是,在房地产投资和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看到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地区出现房地产投资增幅过高、商品房空置面积增加、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低价位住房供不应求和高档住宅空置较多等结构性问题。部分地区的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违反有关规定,放松信贷条件,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地区房地产投资的过热倾向。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不利于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也不利于防范银行的信贷风险,保持金融的持续稳定。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十分重要。针对2002年底房地产信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基本精神是促进房地产信贷健康发展。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防范信贷风险本身就是促进发展。《通知》注意保持了房地产信贷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重申了商业银行开展房地产信贷业务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并针对新形势、新问题,对房地产信贷政策作了一些补充。



  问:《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有什么新的政策规定?



  答:2001年,为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使用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贷款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从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商业银行基本能够遵守这一规定。但是由于对流动资金贷款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为规避“四证”管理要求,少数商业银行迎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合理要求,通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需要,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为此,《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同时,针对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贷款、异地使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部分地区的房地产炒作,带动了土地价格和房价过快上涨的情况,《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问:限制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十分普遍,而垫资所使用的资金大部分是银行对建筑施工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建筑施工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施工企业资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负担,也是形成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之一。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改变了资金用途,也加大了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难度。为此,对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明确规定只能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对违反信贷资金使用用途,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今后将不再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



  问:为什么对土地储备贷款做出特别规定?



  答:为保证国家土地合理、有偿使用,自2001年以来,各地陆续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土地所需资金,商业银行也给予了必要的信贷支持。但是在具体运作中,部分地区在运作中出现了土地价格上涨过快及部分商业银行过度授信等问题。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对土地储备机构贷款做出明确规定,即商业银行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编辑:刘研



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06-13/26/313807.html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1.307755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