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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儒家“人本主义”在现代民主社会触礁:“推己及人”导致“放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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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儒家“人本主义”在现代民主社会触礁:“推己及人”导致“放大差异” (316 reads)      时间: 2003-5-31 周六, 下午2:3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儒家“人本主义”在现代民主社会触礁:“推己及人”导致“放大差异”



西方文化无论在远古希腊文明还是中世纪宗教时代,都未曾停止过对人类建立在幸福生活体验之上的个体生存价值的关注。这种关注促使人们努力地去研究人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共同属性,逐渐形成具有社会共识基础的人性概念。这些经过先知哲人们用文字抽象描述出来的人类共同属性的定义,一直被认为是人类附属于自然本性的或者是上帝赐予的,因而是至高无上的,是正义的,也就是HUMAN-RIGHTS。现代人类社会努力寻求相应的公共规则来保证人的这些共同属性不至于被压抑和侵犯,因此,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民主制度被人们普遍推崇。相同的人类具有相同的属性,相同的属性适用相同的规则,人权定义的普遍适用性,也决定了民主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



中国人通常以为“特殊国情”之下的我们和西方人具有不同的属性,却不知道人性是超越种族国籍和肤色语言的人类属性,更不知道人权是社会整体的组成,任何个体的“例外”都是对整体人权的破坏。我们常常说警察殴打某个人,是侵犯了某个人的权利,却甚少能意识到警察殴打这个公民的时候,整个中国社会的人权,都是处于被破坏被侵犯的状态下。警察滥权所表现出来的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是实施在人类身体属性上的侵犯,同这个公民是否具有“邪教”或者“盲流”特性无关。现场受难的公民以他的身体特性来承受警察暴力殴打,而我们则以身体属性来承受公共权力的侵犯,区分只在于我们的身体特性尚未承受殴打,但任何时候都可能遭遇到相同的侵犯对待。



以儒家伦理为“正统核心”中国文化,历来注重社会整体的道德秩序甚于公民个体的生存价值。我在《论中国社会之祖先崇拜和统治权威》一文中,曾经提到儒家人本主义喜好用现世经验来推己及人,往往是从家族自身的小圈圈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参考点来审视公众政策。这种理论推理上的缺陷,使得社会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混淆难分,导致公共政治明显地呈现“家国一体”的畸形面貌。因此我们的社会一向缺乏平等条件之下的公众共同意愿的表达,使得文化也相应地缺乏具有共识基础的常识观念,只有借助权力来强制推行所谓的“主流文化”,这也就是中国历史悠久的“统一思想”之根源。



传统思维喜欢将个体自身的现世经验推广到社会公众,同西方文化主张抽象地研究整体公共属性以符合所有平等个体,是完全相反的思路。因为各抒己见而不及共同主旨,必然陷于纷争而无共识。一味将自己的从私人生活中获得的个人经验,生搬硬套地用于公众生活来要求被人,必然被别人的“差异”所排斥。所以在传统文化环境下,人们害怕公开的讨论,主张“求同存异”,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地压制个体的意愿。儒家文化的缺陷导致理论之间的交流陷入门派的争斗,由于无法完美地处理公共生活的多元讨论,最终演变成不鼓励竞争的中庸主义和一元文化。而相反,在西方文化环境下,不仅公众政策被规定必须以透明的方式运作,而且公民也习惯于在公开的场合下解决纠纷,请律师和上法院成了司空见惯的生活内容,完全不象中国人那样视“打官司”为不祥之事。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需求,而表现在不同族群和团体上的差异也常常是显而易见的。民主制度下的候选人要获取选民的支持,在回应特定团体的诉求的同时,必然要考虑平衡其他团体的诉求。否则,过分地偏袒一个团体的诉求,不仅会失去广泛的支持,而且通常会被人指责为立场不公正。中国传统社会不用许民众直接向统治者表达意愿,儒家文人构成的士大夫阶层就成了联系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诉求的转载体。在如何公正地对待特殊诉求的事务上,热衷于“代表人们”的精英主义者仍然摆不脱“他们需要我”的代表心态,仍然将自己视为两者之间的引导者,而不是将自己视为致力于维护公众权利的社会工作者。



公民权利是每一个公民作为人类之类的属性,它必须随着公民的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时候才能体现出来,因此它是不可让渡的。民主制度的根本任务是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特别表现在保障公民自由平等公正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而不是代表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宗旨观念的政治人物,即使在激烈的竞选活动中,也不会妄顾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自以为可以代表公民权利的精英主义者,常常以代表某些团体的利益为诉求来参加政治,然而他们的代表过程本身就是破坏公民权利的过程,即使这些政治人物最终能够将他们所代表的利益返回给民众,也无法体现出这些本来就属于公民自身的利益的神圣性。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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