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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厕所在哪里?   
所跟贴 好,能否具体谈谈你准备怎么清理官场 -- 随便 - (0 Byte) 2003-5-24 周六, 下午6:36 (159 reads)
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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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先给随总理看六小招吧 (220 reads)      时间: 2003-5-24 周六, 下午8:29

作者:东海一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新闻改革为先导

-------关于政治改革的系列建言之一

梁启超一生著述一千四百万言,融汇中西,出经入史,其文挟风云之气,孕雷霆之威,一纸风行海内,令慈禧读之失声痛哭,孙中山、毛泽东、蒋介石读之击节赞赏,老枭拍案再三、称羡不已。所羡者非梁氏文字、思想之功力,而是其所处之时代,居然能容他公开办报并抨击政府之腐朽黑暗、批判专制主义和封建伦理道德、传播资产阶级改良思想。俯今追昔,那是一个相当自由辉煌的时代,康有为、谭嗣同、严复等,群雄并起,与梁氏一道,启蒙思想,“去塞求通”,开创了新闻文体和近代化报业。



辛亥革命之后,袁世凯复辟称帝,仍有《顺天日报》胆敢说“不”,不断刊登反复辟言论,令他私下大发雷霆。为此,袁克定编辑出版了一份“宫廷版”《顺天时报》,刊登“全国各地敦请袁大总统登基称帝的呼声”,发行对象只有一人,即其父袁世凯。通过“假报事件”,可见袁氏还不敢或不能搞什么“舆论导向、思想统一”,表面上仍摆出一付尊奉言论自由、尊重报界的姿态,不然,哪用如此麻烦,查封敢唱反调的《顺天时报》,或下令它与袁核心保持一致不得了?



国民党时期,尽管当局摧残言论出版自由的事件不断发生,但同时仍允许中共中央机关报《新华日报》在国统区公开发行,并不断发表十分尖锐的反蒋反政府的“反动言论”,国民党大佬于右任还曾为该报题签!要知道,那可是内忧外患、国难当头的年代呀。据说老蒋常常被该报搞得心烦意乱,曾屡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过手令,责令“有关部门”对《新华日报》进行追查。他逃亡台湾后,在谈到国民党失败的原因时,曾反思曰:“允许《新华日报》出版,是我们最大错误”。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国民党居然颁布过《出版法》和《新闻法》,尽管其主要目的和作用,是用新闻检查的手段,来约束报纸,但毕竟“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就不敢太过乱来。



可见,既使是封建君主、军阀军主、国民党党主专制时期,人民仍在一定程度上葆有说话的权力,葆有思想、言论和新闻自由。费孝通有言:言论自由,国民党时是多与少的问题,共产党时是有与无的问题。国民党是封门,共产党则连窗户也堵上了(大意)。一个号称“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的执政党,却以偷偷摸摸的隐晦手段实行实质上报禁、网禁、言禁,乃是对历史的反动、对民主的嘲弄,真不知其先进性体现于何处。



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政治文明”这一新概念,并把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离不开民主和法治,言论自由权则是重要的人民民主权利。让人民了解国内外真实情况,让人民堂堂正正光明正大地说真话、实话、心里话,在报刊、电视、网络、会议上,畅所欲言,自由地发表、坦率地交流各种真实的意见、建议、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时弊的揭露、对政府和党的批评监督,是真理正说还是邪说歪理,交给人民自己去判断,是驴子是马,拉出来溜溜,这是政治文明化民主化的第一步。



把思想言论自由和办报自由还给人民,当务之急,是制订新闻法,落实宪法中言论自由的条款,使新闻舆论自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得到具体的保证。1980年及此前,一些人大代表和新闻界人士就曾提出这一问题。在胡耀邦、赵紫扬二公的支持下,有关专家也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准备,可惜因八九学运而中途夭折了。现在是到了把这一问题重新列入议事日程的时候了。



现时代的新闻法,当然要比国民党时期的新闻法进步、积极、全面,它不是用来监控、箝制、摧残、压迫新闻言论自由,而是用来解放思想、保护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使上下相通、内外相通,使传媒更好地传达民情民意,监督政府和官员,为人民利益和祖国建设服务。同时,新闻传媒既可官办,也可民办,既可法人办,也可集体办、个人办。这是宪法所赋予人民的权利。国民党时期,“采取报纸期刊不仅必须申请登记,而且必须获得批准始得发行所谓特许制度的,更只有法西斯国家始有此恶例”(《新华日报一九四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社论》),而今更是变本加厉,民办报刊,但凡涉及社会政治内容者,根本不可能面世,思之令人心寒。



世界早已步入信息化、市场化、民主化、全球化时代,中国新闻业只有从观念、政治上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才能真正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从而跃上时代潮头,成为政治改革的排头兵。新闻改革与政体改革,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抓纲治国话修宪

-------关于政治改革的系列建言之二

宪法是一个现代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带有至高至大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宪法原则至上和违宪审查是文明政治的核心所在。二十世纪初,梁启超氏说过:世界之政有二,一曰有宪法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宪法的君主之政已大多被扫进历史垃圾堆,但又出现了一种“新政”:有宪法的专制之政,如党主、军主、僭主等专制,二十世纪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国,皆可归入此类。



中国自有宪法已百有余年,然改宪容易、行宪太难,宪政建设,至今犹付阙如。宪法本具极大严肃性,一旦制定,便不得轻易改之。可我国宪法,“解放”以来,便有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等,再加上十七年间三次修改,屡屡改易,直如儿戏。七五、七八宪法,为了当时阶段性的权力方便而修宪,简直是大违现代宪法原则的大笑话,堂堂宪法已沦为赤裸裸权力斗争的工具。便是八二宪法并经过三度修改之后,仍然是十分落后的。它的进步性与现代性严重不足,疏忽对人民权利及自由的保障,缺乏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违宪行为的制裁等。



更可悲的是,就是这样一步只限民权不限政权的坏宪法,也从来没有得到过执政党起码的尊重。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宪法几同一張废纸。



宪法是文明政治之大纲,是一切法律之母体、之根源。所以,不论是对于未来中国的民主政府还是对于当今迫在眉睫的政治改革,如何修宪,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实行宪政,离不开一部符合民主、自由、人权等普适性价值的“好”宪法。



八二宪法存在着重大缺陷,只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初期,已严重脱节于当今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例如,它未能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没有民主国家宪法中不可或缺的这么一句: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为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叙述,已大大落后于所有制变革的现实;宪法中充满许多灰色地带,如没有限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任期就是;有关军队、选举法、政府权力等条款。还有,关于理论问题、信仰问题的条款,都是不宜写进宪法中去的。现行宪法的序言,充斥着叙述性内容,就极不严肃。



现行宪法存在的种种学理、观念、思想、现实问题,有待于宪法专家深入具体的研究。“宪法者,万世不易者也,故当其初立也,不可不精详审慎,而务止于至善”,所以当年梁启超氏在《立宪法议》中建议,为了保证立宪的顺利进行,在考察美日欧训各国宪法之同异得失后,还要成立立法局,写成草稿,还应颁行天下,令全国人民辨难讨论,或著书、或发文、或演说、或上书,逐条辨析,如此五年或十年,然后才损益制定。



梁氏之言,至今犹值得参考。曹思源君于宪法素有研究,曾于九九年一月在“亚洲资本论坛”演说中提出“修宪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宪法贯彻执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无罪推定、公开化等。我都极为赞成。



宪法至上和违宪审查思想,是行宪不可或缺的一体两面。保证宪法贯彻执行的原则如何体现出来?大的整体的方面,需要政治体制的民主化,小的方面,不妨借鉴美国和欧洲的违宪审查制度。美欧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组织违宪审查的方式不同,美国整个法院系统皆有权实施宪法审查,在欧洲,则由专门的宪法法院进行,其它方面,如违宪审查的功能和影响,则大体相似。曹思源君提出的设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的方法,类同于欧洲模式。



关于设立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监督机构,已争论多年。中国要成为法治国家,按世贸组织有美要求,建立宪法监督机构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也是社会各界的强烈期望。胡锦涛强调要“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并主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已透露出一定的修宪意向和重塑未来国家体制合理性的愿望。



不过,正如王丹指出,“目前共产党的体制下,不会允许权力受到侵犯”。因此我对一党独大主导下的宪法修改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胡锦涛语)不抱大的希望。宪法之纲不狠抓,政治之目终难张,所谓法治、德治,只能是疲而无力、萎而不举的假冒伪劣货色。



将农村改革进行到底

-------关于政治改革的系列建言之三

中国总人口中超过百分之八十属农业人口。当今中国谁最苦?毫无疑问是农民。农民整体上的贫困,不仅是物质上的,也是精神上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更是政治上的,是受岐视最深受压迫受剥削最重、最大又最无力的弱势群体。



在“新”中国,对农民的制度性剥削和普遍歧视是空前的。据统计,30年来在价格剪刀差形式内隐藏农民总贡献达8000亿元,前40年中国农村平均每年有260亿被无偿掠夺转化为对城市市民的财政补贴,有几年甚至每年高达600多亿元。“改革”开放以来,苛税杂费愈来愈多,减负口号年年喊,农民负担年年增:农民要养活愈来愈贪婪腐败的基层干部和愈来愈庞大臃肿的乡村机构啊。农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更是无法得到基本的保证。



广大农村的现状,正如李昌平在给朱镕基上书中所哭诉:盲流如洪水、负担如泰山、债台如珠峰、干部如蝗虫、责任制如拁锁、政策如谎言、假话如真理…,少壮去打工,剩下童与孤、又见负担长、唯望天地哭!



城乡贫富悬殊和三农问题原因很复杂,但“解放”以来实行的“城乡岐视”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基本上“停止投资,放弃治理”的策略,无疑是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在此城乡差列愈来愈大、三农问题愈积愈深、农民不满和反抗愈演愈烈、官民冲突社会矛盾一触即发的紧要历史关头,新的党中央集体开始将工作重心移向三农,并将启动重大改革。2003年元月上旬召开了“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这个会议上做了几个重大的决策如下:



对来自农村的一亿二千万进城农工采取开放政策,取消对民工和城市居民的政策区别;在5~7年内逐步取消乡村两级政权机构,实行农民选举“自治”管理,县以下6000万中共官员和工作人员要“下岗”分流;实行新《农村土地承包制》;计划将积极财政政策的投资重点从工业和城市向农业和农村转移;农村9年制义务教育经费改由中央和省级政府预算负担等。



以上举措,无疑是极为明智的,也正面触及了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和体制问题,但还很不全面(如农民也应享受到医保、低保等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彻底。政府只有进一步从根本上革弊除新,给农民以公民待遇,农村改革才有成功希望,三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所谓从根本上,大要有三:



一、彻底取消户籍制度,而非仅仅取消对民工和居民的政策区别。农村出来的人们都知道,现行户籍制度是何等的野蛮和无耻,它强制性地捆住农民的手脚和自由,把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完全分离开来,让农民沦为共和国的二等公民;



二、还地于民,即把土地的所有权归还给农民,走土地私有化道路。不久前,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一定程度把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和继承等权利交给了农民,但仍是不彻底的,所有权仍在所谓国家实则特权阶级手上;



三、给农民以成立自己的代表组织-----独立农民协会的权力。“由全国各省各县的农民“自治”机构中选举产生出中国农民自治委员会,它的功能是代表农民利益。这个委员会的代表应该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占有一定数额,以便和全国其他阶级的人民协商,争取农民的利益,同时也是和政府机构协商的桥梁和管道”(伍凡《评中共新领导班子的“三农”政策》)。这一条是最重要的,让农民在政治生活中有自己的利益代表,能发出自己真实的声音,才能切实保障农民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利益和权力,并保障改革顺利开展和取得成功。



政府在各方面欠农民的历史债和现实债太多了,这不但造成了农民的深重苦难,也严重阻碍了中华民族的发展和振兴,仅仅局限于从政策上、经济上给予农民一定程度的松绑和善待,是远远不够的,这样的半吊子“善政”严重缺乏后续力量,很容易中途倒退或夭折。只有从政治上制度上让农民、同时也让全体中国人民享受公民待遇,才是解决中国种种问题的治本之策。只不过这对于共党而言,未免过于奢望了。



惩腐除恶待“阳光”

-------关于政治改革的系列建言之四

阳光有杀灭病毒、细菌之功效,阳光照耀的地方不易滋生龌龊的苍蝇、吸血的蚊子,不易滋长腐败、邪恶、非正义,不易搞权钱交易、幕后名堂、黑箱操作。阳光是公开、透明、坦坦荡荡的,所以西方民主政府有透明政府之称,有政府信息的“阳光法”。



阳光法主要是国外对财政收人申报法的一种俗称。阳光法的施行对一个国家的廉政建设起着巨大而不可代替的作用,当今世界上公认的较廉洁的国家,大多实施了“阳光法”。即公务员必须按规定申报其财产、收入,然后公布并登记在案,这样,即充分保障了纳税人“知情权”的行使,也使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履行监督义务和责任。



韩国政府实行“金融真名制”和“不动产真名制”;美国法律规定,总统、副总统等 1.5万名高级官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后必须按月申报,一旦发现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法国资金透明法规定,政府成员、地方高级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后的15天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清单;日本规定,内阁成员必须公开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汽车、字画和古董等;连台湾也于1993年6月通过三读程序,公布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实行了四项强制原则——强制申报、强制公开、强制托管及强制处罚。



我国也于1995年 5月颁布了 “阳光法”:《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然而,施行以来,成效寥寥,反腐口号越响亮,腐败数额越大,卷入腐败丑闻的高官越多。 “阳光法”作为许多国家预防和惩治公职人员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法律,为什么可以在别的国家大显神威,而在我国却疲软无力形同虚设呢?答案很简单:因为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阳光法”:



一、它是一部“软法”,不是正式法律。在中国,连堂堂宪法都形同儿戏,区区一份文件规定,对善于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的“领导干部”有何约束力,不卜可知;二、《规定》仅仅要求申报人从1995年下半年起,半年一次申报工资、奖金、福利和咨询、讲学等其他劳务所得,留下了太多明显漏洞,给“县处级领导干部”贪污腐败提供了更大方便。如它只要求党政干部申报收入,而没有要求在任职前申报所有财产,任职前的财产就可随意放大,让贪官将所贪财产归入任职前财产;三、就连这样非常之低的规定,也根本没有得到落实和执行。许多地方连形式主义的做做样子的申报也免了。



法律理应条款明细、健全完备、可操作性强。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早在1999年就曾对阳光法的改革提出四点很好的建议:一、提高立法规格,使其从党纪政纪文件上的“软法”成为国家的“硬法”。二、扩大申报范围。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其全部不动产和动产。申报人的现有全部财产应当申报,范围也要包括配偶子女的财产。三、将申报人的财产情况向社会公开。四、对拒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惩治,不仅实施党纪、政纪处罚,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南方周末》《步履艰难的“阳光法”》,大意如此)。



同时,作为配套措施和阳光法的后盾,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亟需修改。早有专家指出此条规定之荒谬:同样数量财产所引导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要远低于“贪污或受贿罪”的法定刑,有哪个贪官会愚蠢到主动招供呢?这不是对贪腐分子的宽纵和照顾吗。



在民主票选制还遥遥无期的时候,一部相对完善严肃的正式的阳光法的实施,不失为一种较为进步和有效的反腐措施。胡锦涛强调要严查高中级干部腐败案,希望他能拿出实际行动来,如我在《国家主席竞选书》中所提出:“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并落实“阳光法”,从我开始,从中央到地方的领导同志,都必须把个人财产,包括家庭、子女的财产,向全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的监督,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黑暗的时代期待阳光、混沌的中国需要阳光,污浊的官场需要阳光。让尽可能多的贪腐分子、黑恶势力暴露到阳光下来,使大规模全方位的经济腐败及权力腐败受到一定的遏制,如此,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人大需要热心肠

-------关于政治改革的系列建言之五

有一支歌唱得好:世界需要热心肠。人大制度号称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基,更需要乐于维护公众利益富有责任感正义感和政治热情的热心肠人士来出任代表。同时,担负着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重任的代表,在道德品质、民主意识、政治学识等方面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



然而,在现实政治中,人大已成为“离退休干部俱乐部”、“劳模、积极分子按摩院”,被讥为“橡皮图章”。各级人大对政府官员的选举和人民代表自身的选举,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都是皇帝的新衣、政治的谎言。绝大多数代表资格多是组织上内定、官定的,是干部离退休前的一种过渡,是给各行各业忠贞分子的一种荣誉。绝大多数所谓人民代表或本身就属于特权阶级,或成了特权的帮闲和帮凶,成了掌握在组织手中的一具“投票机器”。所以,对人大事务、代表义务漠不关心已成为普遍现象。他们中有官员,学者,企业家,劳模,影星,歌星,体坛明星,甚至有连国语都听不懂的少数民族,唯独缺少热心肠。



《选举法》第二十六规定,名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是,这些候选人都必须于事先经过中国共产党的统战部门,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考察”。现在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的基本结构,党政干部、党员代表,工商大款代表占多数,余下不足1/6的是工青妇、文教卫等各界代表,也多是由党组织“安排”的。



目前,引入西方代议制民主政体,让全国人大摆脱中共的领导,真正成为中国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三权分立制度,那是绝无可能的,只能在不触动现有体制大框架的前提下,对选举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并尽量增加弱势群体、知识分子代表人数,尽量使代表基本结构趋向合理一些。



近日,由官方和有关专家共同参与调查研究的《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坦承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不高,0主张实现民主选举才能使大陆社会实现由乱到治。同时,20名“特别”人大常委即将产生,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人员组成结构将首次发生有意义的变化(但数量有限,大部份的人大常委仍是准备退居二线的人马)。这都是一些好苗头。



要给那些高素质热心肠者创造行使代表权利的制度条件,就要对现行《选举法》进行改革和完善,从制度上、从程序上严格保证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改变主动参选者的弱势地位。让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和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享有平等的地位。



现行《选举法》存在着太多的猫腻和漏洞,如:《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却没有说明候选人是否可以主动找10个人来提名自己。如候选人自己找10个人提名自己,常被视为违规。又如,《选举法》规定“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而怎样让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怎么介绍候选人,候选人本身可不可以介绍自己?非正式的候选人用各种形式宣传自己行不行?候选人之间可不可以展开竞争,怎么竞争?等等,法律都没有规定,“民间”候选人动辄得咎。



《选举法》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候选人提名和确定程序不民主,缺乏竞选活动和程序,选举方式不当,对新闻严格控制,选举监督体制漏洞百出…,等等,都有加以改革的必要。有必要让选民和代表之间形成一种稳固的利益关系,建立一套细密的程序设计、一种有效的机制,来保证和落实“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必须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这样一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无论《选举法》怎样严防密堵,总会有都么一些富有政治激情和民主意识的热心肠人士进入到“代表”行列中来,并且不甘于花瓶、当表决机器,奋起抗争,仗义执言,为民请命。如《南方周末》报道过的姚水法、曾建余等,他们不愧是这个时代的民间英雄。



只有尽力撤去现行《选举法》中阻挡、压制这些民间英雄的重重篱障,让更多的姚水法、曾建余们当选人民代表,民主,才有弄假成真、假戏真演的希望。







司法独立几时真?

-------关于政治改革的系列建言之六



提起司法独立,就不由得想起逾淮成枳这个成语。所谓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组织、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个概念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早提出并系统论述后,已成为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准则。中国自清末修律就开始引入近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独立概念了,除文革期间司法被定位为国家的的专政工具外,既使是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时期,宪法上也都有司法独立的条款的。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号称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去年,江泽民在与布什会谈后会见中外记者时指出:“作为国家主席,我也无权干涉司法独立”。仿佛中国真成了法治国家、真有司法独立似的。



其实,中国的司法独立从来是具有中国特色、即停留在宪法上和口头上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别说至尊无上的党总书记、国家主席有权干涉司法,便是一个小小的乡党委书记,在他辖境之内,也是权比法大、无“法”无天的。



西方各民主国家尽管组织政权的具体方式存在差异,但在接受和实行三权分立学说和司法独立原则方面却是不约而同的。二战以来,许多国家还通过建立或加强司法审查制度,促使司法权与立法、行政权进一步分离,并强化了司法对立法、行政权的制约,同时通过建立法官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高薪制等进一步保障司法独立。



而在咱们中国,司法机关一向缺乏独立性。司法官员受人大任免,司法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人大坚持党的领导,司法机关毫无疑问更要接受党的领导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干涉这一司法独立原则,实质上乃伪原则。法律规定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在具体的制度方面却破坏司法独立。如法官、检察官由人大任命,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人大讨论决定,各级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地方,最高两院则依附于中央政府,何谈独立?



其次,司法活动缺乏独立性。党的政法委书记统管国家公、检、法执法机关,党直接干预司法。党委对案件的审阅、书记对案件的批示、政法委对案件的协调、党组对案件的讨论,无不严重侵蚀着司法独立。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受到当地或者上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能够在人、财、物上制约它们的职能部门等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和影响,已成为普遍现象。



第三、司法人员缺乏独立性。法官、检察官独立司法所必须具备的身份保障制度迟迟不能建立,法院内部按照行政官员负责制决定办案事务,法官判案往往要听从于并未直接审理案件的庭长、院长等官员。



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司法人员都没有独立性,却高谈什么司法独立,岂非笑话!



司法改革,势在必行。加入WTO,政策法律就要与WTO规则相一致。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将通过修改现行法规和制定新法的方式,全面履行WTO协定的义务”。而WTO的规则和机制,是以各成员方的司法独立为前提的。没有司法独立,WTO的规则与运行既无法实施,也没有起码的保障,各成员方就不具备履行国际义务的起码条件。



具体方面,司法机关的地区设置、司法人事管理体制和司法财政管理体制都需要进行改革,同时要建立健全司法职务保障机制。然而,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涉及到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问题。司法改革只有与其他政治体制改革相互呼应、配套展开,才有成功的希望。不然,具体操作层面的改革,决难善终。在一把手说了算的体制内,重弹一些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啦,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啦,皆治标之术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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