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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谁护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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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给谁护短
所跟贴
应为寒教授,在隔壁 "190724"
--
Anonymous
- (0 Byte) 2003-5-09 周五, 上午2:53
(66 reads)
咱老百姓(真)
加入时间: 2004/10/11
文章: 5307
经验值: 3142
标题:
我不同意寒教授的论证,至少他的论证不严格,请看:
(87 reads)
时间:
2003-5-09 周五, 上午4:30
作者:
咱老百姓(真)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 寒教授说:“但是作为命题来说,原因是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错误的。因为这等于
说,原因的集合是必要条件的集合的一个子集,这显然是不对的。原因的集合跟必
要条件的集合有交集,但任何一个集合不是另一个集合的子集。”
作为泛指的原因,我是指非限定原因,我承认寒教授的论证成立。但芦笛所说的
“原因”是某种限定情况下的原因,虽然这原因是泛指。请看芦笛原话:“原因就
是引起现象的一个必要但不是充分的条件”。这里“引起现象的”这个限定词就是对
寒教授所说的“原因的集合”中某些原因的限定,这里显然至少存在两个“原因”
的子集:一个是引起现象的原因,另一个是不引起现象的原因。当然,你可依理推
出更多的原因子集。于此,我们可知:当两个集合相交,一个集合中的子集完全有可能被包含在另一集合中。所以,“引起现象的原因”子集完全有可能被包含在必要条件这个集合中。
2。明白了我1。中的推论,那么当寒教授说:“让我们用S来表示充份条件的集合,
用N来表示必要条件的集合,它们都是针对某一事件E而言。樊弓说的是,存在一个
原因,它不属于N,这无疑是对的。”,大家立即明白了,樊弓说的“存在一个原因,
它不属于N” 就无疑是错的。因为芦笛的“原因”是一个限定的原因子集,而这个
子集就位于N中,怎么可能跑到N之外去呢?
作者:
咱老百姓(真)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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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上越抹越黑!
--
古迷
- (190 Byte) 2003-5-09 周五, 上午6:42
(77 reads)
我还是举例回答:
--
咱老百姓(真)
- (380 Byte) 2003-5-09 周五, 上午7:08
(77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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