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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有血性的中国人都听听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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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有血性的中国人都听听罢!!!!!!   
所跟贴 能否把事情说得再详细些? -- Anonymous - (0 Byte) 2003-4-20 周日, 下午5:09 (9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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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有些人就是喜欢接受假象而不承认事实,转贴蟋蟀楼下的旧文--建议《刑法》增定一个“玩弄愤青感情罪” (139 reads)      时间: 2003-4-20 周日, 下午7:1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作者: 蟋蟀 建议《刑法》增定一个“玩弄愤青感情罪” 4/18/2003 11:56 [Click:133]





建议《刑法》增定一个“玩弄愤青感情罪”



蟋 蟀



关于一个所谓日本人在湖南电台上公开辱骂中国人的湖南罗刚事件,在湖南警方将冒充日本人的湖南人拘留之后,国内和境外的网上愤青突然不响了。有人质问,凭什么罪名拘留肇事的湖南人。本蟀就此查了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许本蟀眼睛看叉了骨,这《刑法》可真的没有具体列明那个湖南人犯了什么罪。唯一相关的好象是第249条: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根据上下文来看,这个罪名似乎仅适用于国内(比如汉族人煽动对鄂伦春族人的仇恨。



不过不要紧,为了保护广大爱国愤青的爱国热情,可以建议人大修改《刑法》,设立一个新的罪名:“玩弄愤青感情罪”,具体措辞建议如下:



第八百九十九条 玩弄愤青感情罪。冒充愤青仇恨的外国公民、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公民或日本公民在传统媒介或网络媒介上发表仇视中国、中华民族、尤其是侮辱愤青的言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指的是下述情况:



1、冒充外国公民仇视中华民族的言论被当真,在发生后十二小时之内在十个以上(包括十个)的互联网网站上传播、且每个网站愤怒跟贴达一百五十个(包括一百五十个)以上的;



2、读到上述冒充外国公民仇视中华民族的言论的愤青在三分钟之内(包括三分钟)失去公正分析能力、血压上升50个厘米水银柱、口涂白沫、作出下列侵犯型行为或自虐行为:

(1)以颤音喊出“抵制X货”、“大刀向...”、“扔个原子弹”等;

(2)公开计划与某外国所有女性公民强迫发生性行为;

(3)公开计划与某外国所有男性公民强迫发生肛交性行为;

(4)泣不成声地连续回忆九百年来外国对华暴行;

(5)声称左心室流血达1,500毫升以上(包括1,500毫升);



3、愤青右手因连续在其他网站上转贴发贴而出现永久性神经性麻痹;



4、在愤青知道被欺骗之后,痛不欲生,失去对网上所有爱国帖子的兴趣、改以潜水而不吐泡泡以至于因缺氧而导致窒息性脑死亡。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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