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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再教马师弟一点逻辑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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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教马师弟一点逻辑初步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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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再教马师弟一点逻辑初步 (369 reads)      时间: 2003-4-07 周一, 上午6:24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再教马师弟一点逻辑初步





芦笛





你师嫂管得紧,即使在周末也限制我的上网时间。刚才都下去半天了,但一直想着师弟露的那大怯,说不得,只好再来芦门飞雪 (可不是立雪,那是你干的事)一番。谁让我认了你这师弟呢?



托名师兄弟,其实为师徒,免费提供你灵感不说,还得时时耳提面命,慢慢眼你就要闹出笑话来。猫跟老虎学把式,还三不动便以为可以跟师父过招,真是拿你这不成材的师弟没办法。谁让咱们师父咽气时让我照管你,代师传艺呢?



师弟阿,我跟你说实话,其实这逻辑学,我是上初中时看的,此后终生再也没看过。看的时候就觉得那是不言而喻、所谓self-evident的玩意,根本不用学,做梦也没想到世上竟然有人打死也不懂这玩意,而且还不止你一个,几乎所有碰上的人都这样。真是不上网不知天下之小。老杜说的“会当临绝顶,一览众山小”,敢情就是这意思吧?要不我怎么越在网上混越不拿天下人当回事了呢?



你记得不错,当初我是跟老郑说过(他似乎比你还不懂逻辑,根本不能写驳论),他不能指控你既“化名与自己辩论”,又“代人捉刀批驳自己”。这两条指控里,他只能认一个。于是他自己也承认错了,推说是“这就是跟着人家绕的好处”(其实他根本没跟我绕,那<矛盾论>里就是这么说的,不过人家是我的 阶级兄弟,我当然不会像对你那样对他,所以没有当下戳穿,给他留点面子) 。



看来这事给你留下了深刻印象,于是你就又一次跟那笑话一样,人用刀背抹脖子,猴子就跟着模仿,可惜用的是刀刃,于是呜乎哀哉。这笑话我已经是第三次告诉你了,可令我丧气的是,无论怎么教,你就只能学会皮相模仿的功夫。



你没注意到的是,我和老郑谈的,是写作同一篇文章<马悲鸣强词夺理>。如果是好几篇文章,则完全有可能犯下既“化名与自己辩论”,又“代人捉刀批驳自己”的错误来。例如甲文你是化名与自己辩论,而乙文就是代人捉刀批驳自己。这就是说,你要使用此类either 。。。 or,but not both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那两个option是互斥的(exclusive),不可能同时成立。



根据这个道理“化名与自己辩论”和“代人捉刀批驳自己”在写作同一文章时互斥,不能同时成立,但写作不同文章时就不一定互斥了.



可叹你只看见我使用那推理,却完全忽略了它的使用前提。于是便照葫芦画瓢,马施效芦了一番,再次身为天下笑。



楼下你说(大意,懒得去调原话了):



学生占广场为非法,则执法部队为合法;

学生占广场为合法,则执法部队为非法。



让我在这两项中择一。在你的直线思维中,学生和执法部队既然是对立的,当然就只可能有一对一错,非此即彼,于是你便以为像当初我用铁钳夹死古迷,逼他要么承认知道真相,是老郑错了,要么不知道真相就武断地认定老郑错了之中择一一样,用逻辑的铁钳夹死了我。



可叹你却没想到(隧道眼么,天生如此,唉),其实完全可能两者都错了,学生犯法,执法部队也犯法。



光从逻辑和常识上来说,凡是成年人都应该明白这个道理。例如某小偷在街上绺窃,犯了法,警察看见,二话不说,掏枪就把人家打死了。在这种情况下,难道你那两难推理的铁钳还能这么夹么:



小偷犯法,则执法警察为合法;

小偷合法,则执法警察为犯法?



六四惨案也就是类似于此,学生犯法不假,但当局轻罪重罚,无端滥杀无辜更是犯法。



师弟,老实跟你说,要不是师父死前一再托孤,我早就对你丧失信心和耐心了。你这人是怎么也教不会的。我过去不是跟你说过么:子曰:“唯上智与下愚不移”。这话说的就是咱俩这宝贝难兄难弟阿,师兄在上你在下,嘿嘿。



写到这里想起一则元人杂剧来。古人跟父母说话时一般说:“父母亲大人在上。”但剧本中那丑角出来打诨科,说“父亲大人在上,母亲大人在下”,其双亲问他何以如此说,他说某日进父母房间,见到此种景象,云云。



行了,在上的师兄下去了,留你在这儿猴子充大王吧。Have fun。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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