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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摘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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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摘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帽子   
非文人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文章标题: 摘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帽子 (423 reads)      时间: 2003-4-04 周五, 上午9:48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芦检能言善辩,尖嘴利舌,笔下功夫又好,打字如印刷机,辩论起来,议论加贬损齐上,我这个秃笔非文人只能甘拜下风。两年前我就曾说过,芦检善于雄辩,无理也能讲三分。之所以能无理讲出三分理来,是因为芦检善于巧妙地偷换概念。自知不是芦检对手,所以从来不敢与之辩论,怕丧命在他那铺天盖地的刀斧帖下。此次与芦检一辩,皆因他自己戴了一顶检察官的帽子,搞起网上虚拟法庭庭辩。我以为法庭庭辩,只是提供证据和按法律条文判定,有法律规则做准绳,不会出大格。另外,通过网上虚拟法庭庭辩,使大家学点法律知识,对64问题在法律上有个清醒的认识。因此,壮胆与之一辩。没成想,芦检旧习难改,在法庭庭辩上不遵循法律规则,只一心辩倒对手。针对法律条文的要求,以伪检察官为由来搪塞。芦检不想以一个检察官的标准确认证据,也就不存在虚拟法庭式的庭辩。我也就此摘下这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帽子,不再以法律庭辩角度讨论问题。



下面首先点出老芦偷换概念的地方:



老芦讲:

“众所周知,无庸置疑,非检在改行玩法律前是个伪劣大夫,所以这里举个医学上的例子:众所周知,无庸置疑,天花的病因是天花病毒。那病毒就是天花发作的原因,简称“病因”。但众所周知,无庸置疑,这病毒即使存在并进入人体,也不见得就会发病,还要看那人种没种过牛痘。但没有这病毒,哪怕病人没有种过牛痘,也绝对不会发病。所以,该病毒是害病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如果大夥儿听了老非的,把第三条加上,则会得出“天花病毒并非天花病因”的错误结论来。



很明显,此例并不光适用天花,同样适用去现在正在嚷嚷的杀尔死肺炎及一切传染病。这里,细菌是病因,但只是个必要条件,并不是传染上的人都必然发病。而没有这细菌,则绝对不会发那病,这就是为何手术室一定要灭菌的缘故。”



老芦在这一段讲的是什么?是因果关系。但是我提的条件是因果关系吗?不是,我提的是刑事因果关系。刑事因果关系和一般因果关系概念是不同的,刑事因果关系只是一般因果关系中的一个集合(一部份)。老芦在这里就用一般因果关系概念偷换了刑事因果关系概念。



老芦接着承认他原来提的两条关系不足以构成刑事因果关系:

“可以说,我是他的死亡原因之一,因为不看我的书,他就不会气死。但是我没有构成过失杀人罪,因为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



这就是说,光具备因果关系并不能构成过失犯罪,还有后面那个“但书”在那儿管著。具体来说,虽然我的书在客观上造成了他的死亡结果,但我没有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这种结果,任何一个作家也无法预见,而且也无法抗拒----能被我的书气死的人,本来离阎王就只隔一张纸了。就是不看我的书,他也会让别的小事气死或高兴死。”



老芦即然承认了原来提的两条关系不足以构成刑事因果关系,有一个“但书”在那,这个“但书”在逻辑条件上是什么意义呢?就是我加的第三条,如果事因是充分必要条件,就构成刑事因果关系。当然逻辑分析不等于法律判案,只是法理上的探讨.我加的第三条只是确保刑事因果关系的成立,但不能保证函概所有法律判案。同样,因果关系不一定是必要条件.



批驳我这句话时

<<再来看柴龄的情况。

1) 你不能证明第二条。首先,你不能排除如果柴龄不说那些话和做那些事,甚至世界上根本就没有柴龄这个人,还会有其他人去做类似的事情,而导致64屠城。你不能用学生的整个事件代替柴龄个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柴龄只对她自己的个人行为负责。没有柴龄的个人行为,其他人的行为可能照样造成流血。没有柴龄,可能有李龄,王龄,刘龄。。。 甚至没有这些主要的学领,还照样有其他人成为学领而逼迫政府开枪。

因此,你的第二条就不能满足了。>>



老芦说:

“我已经在先前的几篇文字里反复证明了第二条。无奈你看不见,只好再重复一遍。



数百人或数千人死难,这是结果,引起这个结果的原因是一连串的,每一个都是必要条件,去掉这些必要条件中的任何一个,灾难都不会发生。

为了让大家看个明白,我把诸事件按时间顺序列出来:

学生占领广场──军委决定武力清场/政府下戒严令──军队入城──市民堵军车──军队开枪

上面诸事件中,我无法准确确定先后顺序的只有“下戒严令”和“武力清场”这两桩,但这对我的论证并无实质影响。

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以上诸事件不但在时间上有先后关系,而且前事是后事的原因。只要把其中任何一个事件拿去,则最后那件事就不会发生。最主要的是,如果把“学生占领广场”这件事一拿去,则后面的一系列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了。因此,众所不知,无庸讳言,学生顽固占据广场,就是最后军队开枪射杀民众的初始原因。



你可以谴责政府不该下戒严令,不该派部队武力清场。在这个道义问题上,我毫不含糊地和你站在一起。实际上我本人就写过大量谴责政府屠民的文章。我本人也坚定地认为,学生无理长期占据广场,决不能构成政府屠杀民众的理由,但实事求是地说,它不幸就是政府屠杀民众的原因,因为如果学生及时撤退,政府就没有必要

武力清场,民众就更不会为了保护自己的儿女而去犯险堵军车了。这应该是任何一个成年人都能看出来的事。”



我上面的话意思是学生占领广场不是军队开枪的原因吗?老芦为什么要硬立个靶子放我身上,然后开炮?



老芦说:

“在证明了“学生占据广场”是“军队开枪屠杀民众”的原因后,接下来的就是落实责任的问题。”



你又一次用一般因果关系代替刑事因果关系,你必须证明“学生占据广场”和“军队开枪屠杀民众”的刑事因果关系,然后才能落实刑事责任。



而且初始原因就是刑事因果关系吗?“学生占据广场”还有其原因,就是4。26社论。如果没有4。26社论,学生不担心秋后算帐,就不会有“学生占据广场”。4。26社论也不是初始原因,那是因为学生游行;学生游行也不是初始原因,那是因为胡耀邦逝世。胡耀邦逝世难道有刑事责任?在你的事件串中,各个环节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再一次说明,证明了因果关系不足以证明有刑事责任,你必须证明它的刑事因果关系。



老芦接着批判我的大陆思维,想把责任推给“大势所趋”。

可是老芦批的并不是我的观点,我并没有说柴龄对“学生占领广场”没有主要责任,我是说的你那个第二条。按你那第二条,“学生占领广场”与“军队开枪”是因果关系,柴龄个人的行为不构成“军队开枪”的必要条件,不附第二条。当然,我表述不当,以致云儿都误解。



“在法律上,柴龄只对她自己的个人行为负责。”并没有错呀。只对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这包括她在64期间的所有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别人的行为后果要由别人承担,这点基本法律常识怎么成笑话了?李鹏当然也只能对他自己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他是政府官员,他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就更大。他是开枪镇压

决定的参与和执行者,开枪镇压决定造成的后果,他必然要承担一定责任。同样,柴龄是“保卫天安门广场总指挥”,她参与的“保卫天安门广场总指挥”决定造成的后果,当然要承担一定责任。但是,其他人的责任不能让她承担,这就是我的意思,你的明白?



“没有柴龄的个人行为,其他人的行为可能照样造成流血。”

“甚至没有这些主要的学领,还照样有其他人成为学领而逼迫政府开枪。”



老芦:

“这不是承认学运领袖的“个人行为”“造成流血”、“逼迫政府开枪”了么,你

怎么还能否认他们的行为与血案的因果关系呢?哈哈,笑煞洒家也!”



我什么时候“否认他们的行为与血案的因果关系呢?”,我是指出你仅指控柴龄个人而不是柴龄和其学生领袖群体而造成的逻辑缺陷,你还笑呢。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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