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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驳云儿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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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试驳云儿大律师
所跟贴
试驳云儿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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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 (5786 Byte) 2003-4-02 周三, 下午7:17
(854 reads)
古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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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老芦又漏法盲馅了,任何法官都会依法驳回此一过时公诉。
(277 reads)
时间:
2003-4-02 周三, 下午8:30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阁下搅了老古的律师生意,没有合同哪还有雇主?“专咬雇主”的说法显然是不懂合同法的胡诌。
2)“过失杀人罪”是公诉的刑事犯,阁下作公诉人显然要先受雇于政府,现在又同时就同案指控政府“兽军”为杀人主犯,还“犯了合谋杀人罪”,显然是自己“专咬雇主”了。
3)“法律不可回溯”从来不是中国司法的原则。自老共建国立法以来,中国司法一向就是要“法律必须回溯”的,从最初镇压“反革命”到几年前镇压“法轮功”直到最近审判王炳章(以97年刑法为依据却回溯到王在80年代的行为),都是如此。老芦找不出哪怕一个判据支持就更改雇主的原则,还能作公诉人吗?
4)阁下即使坚持要依照使用错误罪名的79版刑法,也该知道所谓“过失杀人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吧?但阁下却根本不知道此罪的追诉时效最长才十年,而阁下过了十三年多才追诉,还有脸当公诉人?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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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岂止是“漏法盲馅”,简直从里到外整个一个法盲坯子!行为与结果间得有直接因果联系是犯罪构成的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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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寒
- (380 Byte) 2003-4-03 周四, 上午3:03
(205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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