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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啧啧,辩护人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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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啧啧,辩护人厉害   
所跟贴 啧啧,辩护人厉害 -- 芦笛 - (322 Byte) 2003-4-02 周三, 下午3:02 (576 reads)
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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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文章标题: 仅能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起诉。 (154 reads)      时间: 2003-4-02 周三, 下午4:14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979年刑法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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