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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柴玲涉嫌犯了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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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柴玲涉嫌犯了过失杀人罪   
所跟贴 柴玲涉嫌犯了过失杀人罪 -- 芦笛 - (15778 Byte) 2003-4-02 周三, 上午4:18 (95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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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赞成开虚拟法庭 (218 reads)      时间: 2003-4-02 周三, 上午6:5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既然老芦报名当公诉人,我就报名来当一回辩护人吧:-)



我认为,大检察官芦笛先生所指控的柴玲“过失杀人罪”

(现在更严密的提法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上不能

成立。



根据各国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过失杀人罪”一般必须包括两大要件:



(1) 客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发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

亡,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用大白话讲就是,必须能

够肯定被害人是行为人所发出的行为杀死的;



(2) 主观上,行为人虽没有杀人故意,却有过失,由于疏

忽大意,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能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没有预

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结果被害人因之死亡。



我将要说明,芦笛大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不能满足上述

要件(1),因而其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为了便于大家了解这一点,且让我先举两个例子,试作说明。



例一:张某住某公寓楼17层,楼下是一条人行道。1995年

8月10日中午,张某做饭时随手将一菜根从窗户扔下,砸

在人行道上正行走的儿童孙某头上,致孙当场死亡。



例二:已知某城治安不靖,劫匪猖獗。1997年12月23日夜,

同在车间上夜班的王某(28岁),向李某(26岁,精神正常)

借钱。李某表示要回家取钱,但顾虑安全不敢走夜路。王

某再三鼓动,并表示愿意陪同前往,李某方才答应。结果

二人在路上遇到劫匪,李某被劫匪杀死,王某重伤住院。



在例一中,显然被害人是张某所发出的行为直接致死的,

他犯有过失杀人罪,应无疑义。



在例二中,王某对李某的死亡负有道义责任,这显然也是

没有疑义的。问题是,王某是否犯有过失杀人罪?



答案是否定的:此案中王某虽有过失,然而被害人却不是

他杀的。依法理,“过失杀人”的罪名,完全不能安到他

头上去。



考芦笛大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柴玲一案,类似于上述例

二。我发现所有被害人都是被芦笛大检察官所称的“兽军”

或别的什么人所杀,没有一例是直接柴玲所杀死的;而且

“兽军”等等杀人者,都是有独立意志的行为主体,并非

由柴玲豢养、监护、管理的畜生或宠物; 其杀人也,不能

归结为柴玲对他们监护不严或管理失当。



结论:柴玲一案,不能满足法律上“过失杀人”之要件(1),

大检察官关于柴玲“过失杀人罪”的指控,应予以推翻。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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