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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玲涉嫌犯了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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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柴玲涉嫌犯了过失杀人罪
所跟贴
柴玲涉嫌犯了过失杀人罪
--
芦笛
- (15778 Byte) 2003-4-02 周三, 上午4:18
(950 reads)
云儿
[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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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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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赞成开虚拟法庭
(218 reads)
时间:
2003-4-02 周三, 上午6:53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既然老芦报名当公诉人,我就报名来当一回辩护人吧:-)
我认为,大检察官芦笛先生所指控的柴玲“过失杀人罪”
(现在更严密的提法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上不能
成立。
根据各国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过失杀人罪”一般必须包括两大要件:
(1) 客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发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
亡,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用大白话讲就是,必须能
够肯定被害人是行为人所发出的行为杀死的;
(2) 主观上,行为人虽没有杀人故意,却有过失,由于疏
忽大意,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能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没有预
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结果被害人因之死亡。
我将要说明,芦笛大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不能满足上述
要件(1),因而其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为了便于大家了解这一点,且让我先举两个例子,试作说明。
例一:张某住某公寓楼17层,楼下是一条人行道。1995年
8月10日中午,张某做饭时随手将一菜根从窗户扔下,砸
在人行道上正行走的儿童孙某头上,致孙当场死亡。
例二:已知某城治安不靖,劫匪猖獗。1997年12月23日夜,
同在车间上夜班的王某(28岁),向李某(26岁,精神正常)
借钱。李某表示要回家取钱,但顾虑安全不敢走夜路。王
某再三鼓动,并表示愿意陪同前往,李某方才答应。结果
二人在路上遇到劫匪,李某被劫匪杀死,王某重伤住院。
在例一中,显然被害人是张某所发出的行为直接致死的,
他犯有过失杀人罪,应无疑义。
在例二中,王某对李某的死亡负有道义责任,这显然也是
没有疑义的。问题是,王某是否犯有过失杀人罪?
答案是否定的:此案中王某虽有过失,然而被害人却不是
他杀的。依法理,“过失杀人”的罪名,完全不能安到他
头上去。
考芦笛大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柴玲一案,类似于上述例
二。我发现所有被害人都是被芦笛大检察官所称的“兽军”
或别的什么人所杀,没有一例是直接柴玲所杀死的;而且
“兽军”等等杀人者,都是有独立意志的行为主体,并非
由柴玲豢养、监护、管理的畜生或宠物; 其杀人也,不能
归结为柴玲对他们监护不严或管理失当。
结论:柴玲一案,不能满足法律上“过失杀人”之要件(1),
大检察官关于柴玲“过失杀人罪”的指控,应予以推翻。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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